专利实施许可的分类方式
专利许可贸易是通过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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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在合同中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实施或使用其专利。“一定条件”是指被许可方支付一定费用和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或使用;“一定范围”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限范围,这个权限范围是许可实施地域权利范围和许可实施权利内容范围。
按许可地域的权利范围分类
1 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包括许可方不再就该项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这种许可往往是规定在某一地域范围内,可以是一个国家和几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区域。例如,美国、欧盟、东南亚地区等,但在这个地域以外,许可方仍保留自己享有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获得独占实施许可,就意味着某一地域范围内排除了一切竞争对手。对许可方来说,其即使是专利权人,也被排除了与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的竞争。
独占实施许可对专利权人有所限制,许可方从该项专利技术取得的资本收益就完全寄托于这种专利许可贸易的被许可方,因此,独占实施许可的费用比其他形式的许可要高出许多。当然,被许可方在接受这种独占实施许可时也得考虑以下因素:许可的技术是否是已许可地域或工业领域内独有的;是否是在短期内他人不能独立开发出来的;他人得到同样的许可技术是否有其他的生产要素或社会要素的不利影响,致使他人无法与自己竞争。
然而,许可方为了防止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以未曾预料的不适当行为来实施专利,往往就需要采用不同的形式来保护自己。许可方只有在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任何损害的前提下,才授予独占实施许可。这种保护形式有以下三种。
①许可方终止。许可方可以在独占许可中规定,如果被许可方在所约定的日期未达到某一特定产量、实现每一年度收益比例或支付某一特定的提成费用时,许可方则完全有权终止该项独占实施许可。
②独占实施许可可转换为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方终止这种比较强硬的做法在许可贸易谈判中一般很难被被许可方接受,所以,许可方时常采用一种更为灵活的做法,即在被许可方出现上述不适当的专利实施行为的情况下,将原来独占实施许可转换为普通实施许可。
③被许可方的“最大努力”及其他承诺。如果独占实施许可对上述两点未作明示的规定,被许可方就有尽“最大努力”实施许可专利的默示义务,同时这就推定许可方愿意在“最大努力”条款下维持独占实施许可的效力。
2 独家实施许可
独家实施许可也称排他实施许可,它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保留自己实施的权利,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专利许可第三方实施。独家实施许可与独占实施许可的根本区别在于,独家实施许可排除了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竞争对手,但许可方不允诺被许可方独占实施权,其他的特征则与独占实施许可基本相同。
3 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也称一般实施许可、非独占实施许可,是最常见的一种实施许可。它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地区或工业领域内制造、使用或销售已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技术,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上述同一范围内自己实施该项许可专利的权利,而且还保留再授予第三方在上述同一范围或不同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换言之,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没有授予对第三方具有一种主张排他权的许可就是普通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具有以下特征:在许可合同中未特别指明独占性质或依许可合同不能明示推定独占性质的即为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方没有再向他人授予相似实施许可内容的分许可;被许可方没有获得独立提出侵权之诉的权利,但对许可合同的专利有效性仍保留异议权;被许可方的许可期限、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有时仅授予了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权利当中某一部分实施许可权,但有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就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制造方面以独占实施许可权生产,但在销售方面以普通实施许可权销售;专利权人保留了更大的权利,或自我实施,或同时许可若干个普通实施许可权,因此,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独占实施许可要低一些;普通实施许可的专利大都是产品性能突出,市场需求量大,投资少,技术难度较低的成熟技术。
4 分实施许可
分实施许可又称从属实施许可、再实施许可、子实施许可、可转让实施许可。它是指经许可方同意,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再以许可人名义许可第三方实施专利。
一般来说,分实施许可必须在原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否则,被许可方无权分实施许可。如果在原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分实施许可的规定,那么分实施许可的许可行为由许可方对专利权人负法律责任。专利权人则有权获得分实施许可使用费。
5 交叉实施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亦称互惠实施许可、互换实施许可,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互相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具体地说,它就是专利权人甲向专利权人乙授予一项或若干项专利许可,而专利权人乙同时或日后向专利权人甲授予一项或若干项专利许可以作为因报而进行的一种交易。
交叉实施许可多见于改进发明的专利权人与原基础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改进发明的专利权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必须使用原专利,而原发明的专利权人要使用其专利,也需要使用改进了的专利技术,为了各自的方便和利益而进行交叉或互换专利的使用权或实施权。
在许可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许可方式,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意味着让与和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现将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上述各种许可方式中的权利归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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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的许可方式,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同一种技术时,授权范围是不同的,因此,被许可方为不同的许可方式将支付的使用费也是不同的。被许可方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许可方式反映的是法律问题,即权利与责任问题,并不反映技术上的问题。许可方不会由于被许可方需要的是非独占许可,就仅仅提供给他少于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能得到的技术情报或技术服务,使他的生产达不到应达到的效益。
因此,被许可方完全不必在任何情况下都力争取得独占实施许可。对于同一项技术而言,独占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是最高的,独家实施许可次之,普通实施许可最低。究竟选择哪一种实施许可方式,主要看在同一地域内可能应用同一技术生产相同产品的竞争者的情况而定。
在我国,有些企业是一些产品的独家经营者,这可能是由于过去不合理的经济体制造成的,将来可能会出现竞争者,但短期内不会有竞争者,这些企业引进技术时就毫无必要取得独占实施许可。有的企业可能想通过独占实施许可阻止对自已有竞争性的产品进口,这是可行的,我国专利法已经授予专利权人有控制进口的权利。除独家经营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取得独占实施许可的必要性,一般来说也不大。我国地域极为广阔,市场容量大,有些产品即使几家同时采用一种先进技术生产,也未必能满足市场所需。所以,许可方保留向第三方再许可的权利,对被许可方威胁并不大。
总之,选择许可方式的着眼点,与选择技术引进形式的着眼点是不同的。生产能力再强,资金再足,在没有必要取得独占实施许可时,完全不必多花冤枉钱。
按实施许可的权利内容分类
1 使用权许可
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往往可以在许多领域使用,例如一项“低频高效振动源”技术,可以在电子、冶金、机械、矿山等工业领域采用,使用权许可则可规定被许可方在某一领域使用。
2 制造权许可
规定被许可方在制造权上享有的范围,即指明是被许可方一家享有制造权,还是可以由许可方再许可其他方共享制造权。
3 销售权许可
主要是对专利产品销售地区范围的许可。这种许可直接反映专利权人对市场的支配。在国内,限制产品销售地区将有碍产品竞争,不应在国内技术贸易中对产品销售地区加以限制。但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对专利产品的销售进行区域性的限制却是司空见惯的事。
在专利许可贸易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一般是按许可地域的权利范围来区分的,对实施许可的权利内容则往往只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种类主要是按上面介绍的按许可地域的权利范围的5种形式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