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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养老保险案例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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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养老保险案例的法律分析一起养老保险案例的法律分析 《一起养老保险案例的法律分析》 ------------------------------------------------------------------------------ 作者: 日期:2014-09-26 案情简介 原告1965年分配到被告处工作,1984年9月受到刑事处罚,1989年被释放。被告1984年12月作出开除原告公职的决定。被告开除原告后,将原告的档案转至派出所。目前,原告的档案仍然滞留在该派出所,期间,原告多次到派出所要求转档到街道,但都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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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养老保险案例的法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一起养老保险案例的法律分析》 ------------------------------------------------------------------------------ 作者: 日期:2014-09-26 案情简介 原告1965年分配到被告处工作,1984年9月受到刑事处罚,1989年被释放。被告1984年12月作出开除原告公职的决定。被告开除原告后,将原告的档案转至派出所。目前,原告的档案仍然滞留在该派出所,期间,原告多次到派出所要求转档到街道,但都被拒绝... 案情简介 原告1965年分配到被告处工作,1984年9月受到刑事处罚,1989年被释放。被告1984年12月作出开除原告公职的决定。被告开除原告后,将原告的档案转至派出所。目前,原告的档案仍然滞留在该派出所,期间,原告多次到派出所要求转档到街道,但都被拒绝,导致原告的档案成为死档,至今无法上养老保险。 案情进展 仲裁:不予受理 2009年6月,原告向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委7月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2009年7月原告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一、被告将上诉人档案由派出所转至街道办事处;二、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并继续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原存在人事关系,原告因犯罪被逮捕、判刑,被告已于1984年将原告开除。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档案转至街道办事处、支付养老保险并继续为之办理养老保险,上述纠纷非法院人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驳回请求。 二审:正在审理中 案情分析 关于此案,我的观点如下: 一、原告的证据不足以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被告已恢复其职工身份因此有义务为其补上养老保险。 原告证明其为被告职工的证据有以下几份:1.曾经的工作证;2.几位退休或者时任的领导同意恢复原告职工待遇的证明;3.被告为其报销工伤的医药报销单4. 被告为其发放生活费 的收据单。5上访后上级单位要求被告解决问题的信函。 原告的证据非常薄弱,其实都无法证明被告的职工身份已经恢复。曾经的工作证只能证明曾经在被告处工作,时任或退休领导同意为其恢复职工身份的书面材料只能表明领导的一种意向,因为没有实际履行恢复原告职工身份的手续,因此无法证明原告的身份已经恢复。至于工伤的医药报销单和生活费,劳动人事部1982年8 月28日给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因工负伤休养期间受刑事(www.50ls.com)处分,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的函》(劳人险(1982)14号)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继续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偿”。根据该函的精神不难看出,虽然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后来因违法犯罪被开除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在工伤待遇原则上不再享有,但是此类劳动者在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时,劳动者完全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要求原用人单位予以酌情补助。由此可见,即使被告开除了原告,原告原伤未愈,被告仍然有义务承担原告的工伤医疗费并且酌情给与原告一定的生活费,所以被告为原告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并提供微薄的生活费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恢复原告的职工身份。 综上,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恢复其职工身份,因此要求被告补上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原告转换思路,诉原单位、派出所未妥善保管好原告的档案,胜诉希望可能更大。 原告1984年受到刑事处分,当时档案管理适用的是1980年4月16日施行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所在县(区)或相当于县级人事部门保管。第十三条规定,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的,其档案应转至主管单位保管。原告1984年受到刑事处分,按照规定,原单位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原告档案或者将原告档案档案转至原告所在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人事部门保管。但是原单位却把原告的档案转至某派出所。派出所作为原告档案的实际保管单位,在原告要求转出其档案时,应有义务协助原告转出。但事实上,原告被释放后,多次要求派出所将其档案转到街道办事处未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以至于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无法享受每一个北京市民都已经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医疗保险待遇。综上,原告的原单位和派出所应当赔偿原告的养老保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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