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上门要钱墙面刷字被判侵犯名誉权.doc
债权人上门要钱墙面刷字被判侵犯名誉权
上门讨债,踢损防盗门,并在墙面上涂写威胁性言语的倪先生,被周小姐以名誉侵权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倪某的该行为构成了侵权,判决倪某停止对周小姐的名誉侵害,并书面向周小姐赔礼道歉,赔偿周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周小姐与家住上海市长寿路某号的业主是亲戚关系。2006年11月24日至2007年2月2日,该处住宅连续受到骚扰,防盗门被踢;户外墙面上被涂写“周某某欠钱还钱”的字样。2006年12月2日,倪某在电话中确认屡次到上述地吵闹,还在墙面涂写威胁性言语。
2007年2月中旬,原告周小姐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到法院称,倪某多次以“讨债”为名到原告暂住地进行威胁、骚扰,在墙面上涂写字句,恶意羞辱、诽谤自己,造成住宅防盗门被损坏,锁眼被堵等,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名誉并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倪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她机票损失费、房屋维修费、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周小姐住地多次受到他人骚扰、威胁等,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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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业公司书写情况说明及相应照片为凭。
法庭上,倪某则称与周小姐存在债权债务,为催讨钱款确实多次到过上述地踢门,但没有实施过其他的侵权行为,只是知晓有他人实施了其他侵权行为。只是为了让周小姐主动还款,自己才在电话中承认过有过激行为。
法院认为,倪某在2006年11月底,多次到周小姐住处实施骚扰行为应予认定,而通过物业公司的证明及照片反映,周小姐的防盗门被踢损,墙面涂写的文字,足以让公众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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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周小姐诚信,也势必给周小姐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遂法院判令倪某需对周小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另外,涉及周小姐提出聘请律师费的赔偿,主张房屋维修费及支出的机票费用,法院在判决中也认为律师费的赔偿,仅限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适用名誉侵权;所主张的房屋维修费、机票费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与本案名誉侵权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需另案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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