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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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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软件”: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同时亦指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卖方向买方提供并许可买方使用的、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存储器(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内的机器可读码组成的计算机程序,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相关的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该程序的有关文档。 7.“合同设备”或设备:指合同附件一中所确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配件和辅件。 8.“技术文件”: 合同附件一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软件、系统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文件。 9.“服务”: 按合同第七,八章及附件十规定由卖方或卖方专家向买方做出的行为和担保。 10.“货物”:指合同设备、软件介质及技术文件。 11.“合同系统”或“系统”:指按合同附件一提供的货物之间有机组合而成的能够正常协同工作的整体。 12.“买方地点”或“地点”:由买方指定的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 13.“合同”: 本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及其附件,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地点。 15.“安装”: 由卖方负责合同设备及软件的安装工作。 16.“调试”:卖方进行的单机和系统测试。 17. 移交测试验收证书: 由买卖双方人员按照附件二的要求进行的测试, 若系统满足附件二要求, 则卖方和买方签署移交测试验收证书,正式确认系统移交。 18.“初验”: 卖方调试完成后,买方进行的系统再测试和验证。若系统满足附件二的所有要求,系统正式入网运行,则卖方和买方签署初验证书,系统进入试运行。 19.“试运行”:初验证书签署后到最终进行终验之间的   个月时间,在试运行期间,合同系统持续满足附件二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20.“终验”:试运行期满后,若系统满足附件二的所有要求则卖方和买方签署终验证书。 21.“软件更新”: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根据买方的故障报告和要求所作的和/或由版权人【或卖方】主动做出的程序改进和更正,包括软件装载,完成指令和向买方提供的相应文档。软件更新对程序指标不进行重大改变且不含版本升级。 22.“版本升级”: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对软件所作的重大改进。该等重大改进是在保留原程序设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功能和增强性能。 23.“买卖双方关联公司”:见本合同附件十三。 24.“折扣率”:指卖方按目录价给予买方价格上减让的部分所占的百分比。 第二章  合同标的 2.1 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用于【                    】合同设备(其中软件部分是指其使用权)、软件介质、技术服务、培训,将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若本合同所涉及的各节点在将来进行再次扩容和升级,卖方有责任确保其可能在再扩容工程中提供的合同设备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兼容。本合同标的并非仅指上述附件中描述的一组设备,而是指它们结合而成的一个能够协同工作的整体。本合同为【                    】工程合同,本合同的执行必须保证所升级设备已具备的功能在该设备使用期间持续有效。 2.2 卖方所提供技术文件详见附件五。 2.3 卖方按照附件七及附件九的规定负责对合同设备安装并负责系统调试成功。 2.4 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通和测试。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九。 2.5 卖方保证按照第八章规定在保修期内对合同设备进行软件更新或版本升级。 2.6 保修期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响应服务,如果出现严重技术问题买方要求紧急处理或合同系统提供的服务中断时,卖方技术人员应根据附件十的要求进行服务。 2.7 双方同意各附件中的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附件中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8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均为符合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体制标准和买方现行的相关体制标准的产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及买方尚未制定体制标准的产品,卖方保证其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在保修期内,对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修改或重新制定体制标准而造成的合同设备与附件二所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卖方承诺免费对合同设备进行相应的修改工作。买方修改或重新制定体制标准而造成的合同设备与附件二所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卖方必须承诺实施修改工作,费用另行商定。 2.9 卖方承诺在买方对本工程后续的扩容工程或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中,无论卖方中标与否,卖方均承诺进行配合工作,达到与其他厂家可以顺利进行系统互通或交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割接以及本合同范围内的系统倒换),买方不因此而支付额外的费用。 2.10 为保证合同系统满足附件二的要求,卖方承诺在合同设备使用期间,承担买方的全网联调时的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照买方相关体制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身系统的调整,以满足买方对合同系统的联网需求。在合同设备保修期间,免费完成上述工作。 2.11 本次采购软件产品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期满后买方可根据需要免费继续使用,使用期限不受限制。卖方在买方使用合同软件期间内对合同软件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应满足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规定。 第三章  价格 3.1 合同总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如下: 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为人民币:【     】元整) 其中, 硬件价格:人民币【      】元    (大写为人民币:【      】元整) 软件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为人民币:【      】元整)  服务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为人民币:【      】元整) 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一。 以上合同总价为合同标的交付买方指定地点前的完税价格。 3.2 上述合同总价为确定价格并不可更改。合同总价包括合同设备交付买方指定地点以前的所有相关费用。 3.3 本合同签署后,如买方对本工程进行扩容,包括对原有系统扩容和新建节点,对买方或其关联公司而言卖方提供设备,折扣率不低于本合同折扣率。 3.4 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提供合同中相关软件的下述软件升级工作:1) 卖方产品自身的软件更新;2) 未满足本合同附件二而作的软件更新及版本升级;3) 根据买方需求而进行的软件更新(不增加新功能)。同时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与以上升级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 3.5卖方承诺其任何时候向买方提供的与合同设备同类的硬件、软件均与原系统有良好兼容性。 第四章  支付条款 对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买方将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和卖方选择的银行以人民币向卖方支付。合同第三章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买方向卖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4.1合同付款 4.11 到货付款 第一笔付款为合同总价的【70】% 到货付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为人民币:【      】元整),将由买方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日内通过电汇向卖方指定银行帐户支付。 (A)买方和卖方代表在现场签发的移交测试验收证书,一份原件和二份拷贝。 (B)分别标明合同号的以上相应金额的普通发票,各一份原件; 4.1.2初验付款 第二笔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 初验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为人民币:【      】元整),将由买方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日内通过电汇向卖方指定银行帐户支付。 (A)买方和卖方代表在现场签发的系统初验证书,一份原件和二份拷贝。 (B)分别标明合同号的以上相应金额的普通发票,各一份原件; 4.1.3 终验付款 第三笔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款项 终验付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为人民币:【      】元整),将由买方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日内通过电汇向卖方指定银行帐户支付。 (A)买方和卖方代表在现场签发的系统终验证书,一份原件和二份拷贝。 (B)分别标明合同号的以上相应金额的普通发票,各一份原件; 4.2 若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经双方确认后的相应金额。 4.3 双方应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 4.4 发票条款 有关本合同(协议)付款所涉及到的商业发票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如因卖方违反上述约定,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卖方同意按以下条款给予买方赔偿: 4.4.1卖方提供的不合规发票,未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自买方发现之日起,买方有权从未付款中直接扣除该笔发票金额的1%作为违约赔偿金。 4.4.2卖方提供的不合规发票,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自买方发现之日起,买方有权从未付款中直接扣除该笔发票金额的2倍作为违约赔偿金。未能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继续向卖方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行政处罚、商誉损失等。 4.4.3因不存在未付款或未付款不足以支付违约赔偿金的,买方保留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第五章  交货和交货条款 5.1 卖方应根据附件六工程进度表,将合同硬件、软件介质以及技术资料交付买方指定地点。卖方必须提供到货的电子箱单,双方按照第六章的规定签署开箱检验报告后视为卖方交货;对于合同软件,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将合同软件装载在买方设备上,并由买方签署移交测试验收证书后方视为交货。 5.2 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缺失,卖方负责于收到买方缺货通知后20天内自费将所漏发的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现场,由此导致系统无法按期进行调测与开通,则合同第8.8条将被适用。 5.3 所有设备应成套交运,其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如有需一同发运的设备和材料,卖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第六章  检 验 6.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的质量证书。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满足附件二的全部要求,卖方承诺按照合同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要求的时间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6.2 对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将在买方指定地点进行。买方将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或清单检查设备的外观和数量。卖方应派代表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检验。买方应至少在检验前三天将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应尽快确认。检验完成后,买方与卖方应签署开箱检验报告。对于设备的数量、表现瑕疵及任何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则该记录将作为买方要求卖方进行更换、修理、补充发货或要求赔偿的有效证据。 6.3 如果卖方的代表不能在买方通知的日期参加上述检验,买方有权单独进行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如果检验中发现设备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应做一个检验报告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更换,修理、补充发货或要求赔偿的有效证据。此种情况下,卖方接受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 如果因卖方原因致使合同设备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充以上设备和/或技术文件,并保证系统按期进行调测、开通及终验。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负责承担。 如果在合同设备检验中发现因买方造成的合同设备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0天内将更换或补发设备运到买方指定现场,费用由买方负担。 6.4卖方应提供全套软件介质和技术文档。 6.5合同设备开箱检验后,买方和卖方将签署开箱检验报告。在开箱检验报告签署后,如发现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直接向卖方索赔。开箱检验报告仅视为对合同设备完好无缺损的证明,开箱检验报告的签署不排除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权利。开箱检验报告签署后,合同硬件、软件介质和技术文档的风险和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第七章  安装,系统测试,移交,试运行和终验 7.1 卖方和买方应在安装开始前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同系统终验合格与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和技术事务。详细安排将通过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而定。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来完成以上所提的合同系统工作。如果双方之间存在问题和争议,双方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并且在合同系统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每天的主要工作,工作进度,所有问题及解决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应用中文记录,一式二份,由卖方和买方代表每周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7.2 安装及系统测试 7.2.1 卖方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2周向买方提供2份有关合同系统安装的技术文件的复印件。安装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六的规定按期开始。 7.2.2 如果现场机房不能按时到位,安装和调试也将作相应的推迟。买方应在附件六规定的发货预计日期前2周通知卖方。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表。因此造成的发货延迟和验收延迟不是卖方的责任。 7.2.3设备的安装和系统测试由卖方人员严格按照卖方安装及测试的技术程序执行。 7.2.4 买方应提供足够的和合格的技术人员配合设备的安装及系统测试。 7.3 移交测试、初验 7.3.1 本项目卖方应提供验收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给买方。 7.3.2 移交测试应由买方的技术人员在卖方人员的指导和协助下按照有关测试规定进行。测试结果应作记录并且该记录应在移交测试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代表确认并签字。 如果买方确认所有合同系统指标都达到附件二要求,移交测试验收证书应在测试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移交测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在移交测试完成后,卖方应在买方配合下进行合同系统的联网测试,联网测试顺利完成后,卖方应配合买方对合同系统进行初验,卖方和买方的授权代表应在初验通过后签署初验证书。如合同系统在联网测试完成后满足附件二的要求,且合同系统正式入网后持续稳定运行30天,则除因卖方原因导致未进行初验外,视为初验已合格。 7.4 试运行及终验 7.4.1 为了监督合同系统的详细运行情况,买方对该系统进行【6】个月的试运行。任何在试运行期间的故障应清楚地书面报告给卖方。 7.4.2 试运行期间,合同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应持续符合本合同附件二的要求。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与合同规定的不符点,卖方负有责任免费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到其达到本合同附件二的要求。 7.4.3 试运行期间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中卖方的所有承诺。如果在试运行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现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不符之处,卖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到其达到附件二的规定,同时买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解决: (1)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合同系统发生如下情况之一,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a) 卖方软/硬件原因造成的合同系统瘫痪,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接口数据处理、用户应用访问、系统运行)无法正常工作持续期间达到或超过36小时; b) 系统试运行期间,一周以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一月以内发生四次或四次以上由于卖方软/硬件原因造成的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2) 如果合同系统发生故障,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发生第(1)项所描述的故障而买方未提出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尽快进行维修和改进,买方可以按照第7.4.1条的规定自系统恢复正常运行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试运行期间。 (3) 如果仅是不影响合同系统正常运行的微小故障,卖方仍然应当尽快进行维修和改进,试运行期自系统故障排除之日起根据故障持续的时间做相应顺延。 上述解决方案的前提条件是产生上述故障的原因不是由于买方的过错,且买方已尽最大合理的努力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了卖方。 7.4.4 试运行期结束后,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附件九所描述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卖方和买方将签署终验证书。终验证书一式二份,卖方和买方各执一份。终验证书为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但是无论如何终验证书的签署不解除卖方对于合同系统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保修责任。 第八章  保修,赔偿和违约金 8.1 卖方保证今后在【      】相关的扩容项目和相关的扩容项目和/或新建项目中,向买方(包括买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与本合同相同和由于卖方原因提供的替换设备、技术服务时,价格不高于本合同附件一(价格清单)中该等设备的成交价格,折扣率不低于本合同附件一(价格清单)中的折扣率,其他商务条件应不劣于本合同商务条件。 8.2 卖方保证对其提供给买方的软件及特许的系统软件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或已经软件所有者特许使用,并与厂商签署的规范相符合。卖方保证,买方依据本合同使用卖方提供的软件及特许系统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8.3 为支持合同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卖方保证由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与合同附件二的规定一致。 8.4 在保修期内,若卖方提供的合同系统无法满足卖方对技术规范书应答的相关技术要求,需要卖方对系统有所改进,并增加了非买方要求的新功能,则卖方在经过一定测试,且在买方认可的情况下,免费提供给买方修改后的最新版本软件。且卖方在此种情况下,应派遣相关的技术工程师到现场提供相应的支持。同时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与以上升级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 8.5 卖方保证其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为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设备,并且保证其性能和质量符合合同附件二的要求.对于到目前为止,ITU-T仍未形成最终建议的规范,卖方应在ITU-T形成最终建议以后,有义务将所供设备升级为符合ITU-T的建议,相关升级费用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6 合同系统设备保修期 8.6.1卖方将对于本合同系统设备向买方提供自终验证书签发第二天起【24】个月的保修服务。保修期满后,买方将签发一份证明保修期满的证书。 8.6.2在保修期内如果因为卖方有缺陷的设计和生产造成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买方现场,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为了对合同设备进行维护,卖方应对出现故障部分免费尽快进行修理或替换。卖方应从收到故障设备之日起两周至四周内将修理后的设备或替换设备免费运至买方现场。 8.6.3 卖方应在8.6.1条款规定的保修期内尽快免费纠正或替换任何与附件二、附件九的规定不一致的软件部分。 8.6.4 卖方应在8.6.1条款规定的保修期内尽快免费提供软件更新,并且免费纠正或替换任何与附件二的规定功能的应答有偏差的并且是非紧急情况的软件部分。 8.6.5 对于8.6.3和8.6.4所述的软件替换,卖方负责免费装载。 8.6.6 纠正的或替换的软件的资料应随软件的替换免费提供给买方。 8.7 保修期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响应服务,关于系统故障等级的划分以及相应的响应时间、卖方工程师到达现场的时间、系统恢复时间和解决问题的时间等相关规定详见附件十。 8.8 卖方将按照工程进度表(附件六)发货并进行验收 (a) 如果卖方未按合同附件六工程进度表交货,而且这种延期是并非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从延迟到货的第一周起每延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0.5】%,不足一周的计为一周。上述的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b) 如果卖方不能按照合同附件六工程进度表对整个系统进行初验,而且这种延期并非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从迟初验的第一周起每延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0.5】%,不足一周的计为一周。上述的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自动解除卖方对合同系统的验收义务。 (c)如果逾期的时间超过【30】天,买方在提前【2】周通知卖方后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给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合同解除后,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额及自买方付款之日到卖方退款之日间的中国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买方应把已安装在现场的合同软件退还给卖方,由卖方负责自费拆卸、运输和投保运输保险,或应买方要求经双方协商采用其他方式解决。 (d) 如果根据第8.8条,买方要求卖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买方应在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后向卖方通知逾期违约金数额及其有关解释。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答复,则视为买方提出的逾期违约金额及相关原因被卖方接受。 非因买方原因造成上述(a)(b)情况的合同执行延迟,则工程进度表将相应顺延,顺延后8.8条款依然适用, 凡卖方因为延迟交货而导致延迟初验,或因为延迟初验而导致延迟终验的,且前一项迟延时间与后一项延迟时间相同的,卖方仅就前一项延迟按照本条款的约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到货时间或初验由于买方的原因推迟,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工程进度表相应顺延,顺延后8.8条款依然适用。 逾期违约金以买方与卖方最后确定的工程进度表为依据计算。 8.9 保修期满后,对本次采购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卖方必须提供不少于五年的扩容及技术支持。 8.10 由于卖方原因需对本次采购的合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造成系统能力下降,卖方需进行相应补偿。 8.11 如卖方实现的技术方案与卖方对买方要求的技术规范的应答产生不一致,则在将来如产生问题,卖方负责免费修改,直至满足技术规范书的应答。 8.12 因卖方违约造成损失,卖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第6.3条规定的卖方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章  不可抗力 9.1 如果任何一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台风,洪水,地震等双方共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且足以引起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执行的原因,则合同执行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9.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其他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其他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 9.3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其他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并继续合同的履行。 9.4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3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第十章  税 务 10.1合同双方将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项。 10.2卖方保证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足额缴纳了应交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行为。 10.3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务法规足额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买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卖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买方的损失,卖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 10.4由于卖方发票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10.5卖方应按照买方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单据,详见附件十六。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11.1 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法院。 11.2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 11.3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诉讼部分以外的合同执行工作。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和软件使用权的许可 12.1    软件知识产权归属 12.1.1  对在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标准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拥有(其中国际和中国国内标准以及已经声明的第三方知识产权除外)。卖方依据买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的所有软件、形成的技术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的知识产权由卖方和买方协商确定。 由卖方自行开发的软件或由卖方与第三方签署协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卖方或第三方拥有(详见本合同附件十四)。 12.1.2  对于买方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在未经买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 如果卖方和买方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在未经对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 对于卖方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在未经卖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 12.1.3  如果卖方和买方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任何一方不得将在按买方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上述相关软件产品的过程中获悉的买方提供的任何技术文档、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明示或暗示地提供或透露给除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利用,前提是上述保密信息未进入公共领域。 12.1.4 在经卖方书面同意的前提条件下,买方有权为自身运营的目的对卖方提供的软件、文档、数据模型、类库等进行再开发,买方将独占地拥有上述再开发后产生的全部成果的知识产权,除非卖方提供的第三方软件,该第三方声明不授予再开发权利。在本条所述再开发过程中,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为自身运营的目的对卖方提供的软件、文档、数据模型、类库等进行的再开发工作。 12.2    软件使用权许可 12.2.1  卖方(软件使用许可方)许可买方(软件使用被许可方)非独占地使用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买方的软件,卖方的此种软件使用授权许可是不可撤消和不可转让的,但本合同第12.4条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下简称“软件使用许可权”)。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上述软件包括卖方拥有著作权的软件及第三方拥有知识产权的第三方软件,但该第三方软件是卖方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协议而可以合法使用和许可买方使用的软件,此种许可包括卖方有权许可买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第三方软件。 12.2.2  第12.2.1条所述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归卖方或其相关第三方供应商所有。但买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软件。 12.2.3  买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使用合同设备期间,持续并不受干扰地使用卖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软件。并且除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总价外,买方不必就使用上述软件而另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4  本条所述软件应在任何时候均被认为卖方和/或有关第三方拥有著作权。卖方同意,针对买方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上述软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第三方对上述软件权利的主张与纠纷,买方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向卖方进行追索。如果第三方软件供应商要求卖方就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软件施加额外限制或责任,卖方应将该等责任或限制通知买方,在经买方书面认可后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2.3 侵权救济 12.3.1  卖方保证其在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合同设备和软件(包括为本合同和/或合同的目的而开发的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果买方因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设备和/或软件的相关权利而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并因此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以下称“侵权诉讼”),卖方同意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解决。 12.3.2  在买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合同设备和/或软件,并按照第12.3.3条履行了相应通知和配合义务的情况下,卖方同意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指派代表为买方的权益参与上述第三方提起的侵权诉讼,卖方应在上述侵权诉讼进行过程中就诉讼策略及其他事宜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并承担实际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设备和/或软件使用费等款项以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2.3.3  买方应在发生上述侵权诉讼后迅速通知卖方,并在上述侵权诉讼过程中与卖方进行合作。 12.3.4  如果在上述侵权诉讼中有效法律文书认定买方构成侵权,禁止买方继续使用合同设备和/或软件的一部分或全部,向第三方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用,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买方重新获得合法使用上述合同设备和/或软件的权利,卖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2)在买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对上述合同设备和/或软件进行修改或更换使其满足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使买方使用合同设备和/或软件不受上述法律文书限制,并继续合法、按合同的规定使用合同设备和/或软件。采取以上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若上述合同设备和/或软件有其他同型同质的替代物可供使用,则经买方同意,卖方亦可收回合同设备和/或软件及技术文件,买方不承担任何额外支出,上述额外支出将由卖方全部承担。 12.3.5  如果司法机关对上述侵权诉讼做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或为避免损失扩大且经卖方同意,买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买方完全不可能继续使用合同设备软件的,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2.4    买方根据本条所获得的软件使用许可,经卖方书面同意后,同样适用于受让合同系统全部设备的任何后继所有人而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但因政府行为或依据法律和法院判决实施的行为,导致买方转让本合同软件使用权不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但需及时通知卖方。 第十三章  保密条款 13.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买卖双方关联公司(详见附件十三)。但双方在此保证向关联公司披露保密信息时仅限于执行本合同之目的,且披露方应保证接受保密信息的关联公司会严格遵守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保密责任。 13.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前提是接受秘密信息的一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必要的保密和不透露的承诺。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任何一方的雇员违背上述承诺,向第三方披露秘密信息,或依据该等秘密信息向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规定。 13.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及银行机构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13.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政府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13.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13.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3.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13.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13.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13.7当本合同设备停止使用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13.8 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买卖双方关联公司除外)透露合同内容。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4.2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4.3 本合同正文为中文文本,附件为中文或英文文本,共有【  】份原件,买卖双方各执【  】份。如本合同中中文与英文有任何不符之处,以合同中文文本为准。 14.4 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卖方、买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4.5 任何与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与以解决。 【下无正文】 【签字页】 本合同由双方于如下地点签署: 签约地:中国,XX,XX 买方:                                        卖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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