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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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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笔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以下简称产区,资源~保障产区酿酒葡萄、葡萄酒的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产区内从事葡萄产业项目建设、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和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产区~是指贺兰山东麓葡...

[笔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笔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以下简称产区,资源~保障产区酿酒葡萄、葡萄酒的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产区内从事葡萄产业项目建设、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和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产区~是指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 第四条 产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统一规划、特色发展、精品高端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产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葡萄产业发展的协调和保护机制。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产区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产区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的品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产区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产区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防护林、酿酒葡萄育苗和种植基地建设、旅游等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产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产区砂石、建筑石料的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 第十条 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五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 产区内已建成的项目~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限期整改。 产区内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施工场地的自然环境。 第十一条 自治区对申请在产区内建设的葡萄产业项目实行准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申请在产区内建设葡萄产业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酒庄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自治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产区内建设葡萄酒生产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二,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 ,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 ,四,具有一定的酿酒生产规模~并保持正常生产, ,五,具备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生产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 ,六,具备符合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产区内建设葡萄酒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种的酿酒葡萄完全满足本酒庄生产需要, ,二,酿造、陈酿、灌装和瓶贮过程~全部在本酒庄内进行, ,三,具备陈酿、瓶贮等葡萄酒贮藏设备。 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葡萄酒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酿酒葡萄种植基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产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连续二年不开发、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 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产区内的酿酒葡萄种植企业和种植大户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开发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 第十六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产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葡萄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自治区将产区列为特色农业节水示范区~建立健全节水补偿激励机制~发展节水型生产方式。 自治区加强产区生态林网的建设~改善产区环境,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产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产区葡萄产业的发展,支持产区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育苗基地、加工园区的建设,支持产区品牌宣传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 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产区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检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葡萄行业协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产品评价推荐制度。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苗木标准和产区酿酒葡萄品种区划~对酿酒葡萄苗木繁育、基地建设、信息化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产区内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种植基地的苗木~应当符合相关苗木标准和产区酿酒葡萄品种区划。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产区酿酒葡萄种苗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和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 第二十二条 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由自 治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贺兰山东麓酿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葡萄基地登记证明~并建立酿酒葡萄品种、产量、质量等种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技术操作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有效控制酿酒葡萄的产量和采收期~保证酿酒葡萄品质。 产区酿酒葡萄亩产量和葡萄原料可滴定糖含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种苗, ,二,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 ,三,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灌溉用水, ,五,其他危害酿酒葡萄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做原料, ,二,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葡萄酒生产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和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 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葡萄酒生产记录制度~制作原料收购、加工、销售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其种植、加工和经营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产区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的检验、鉴定~实行检验、鉴定机构和检验、鉴定人责任制。 产区的酿酒葡萄、葡萄酒及其衍生产品的检验、鉴定证明~应当有质量检验、鉴定机构的公章和检验、鉴定人的签名。 检验、鉴定机构和检验、鉴定人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鉴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产区酿酒葡萄的采摘和加工、葡萄酒酿造、灌装以及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工艺设备、器具、储罐、包装材料、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对产区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实行产地保护。 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生产葡萄酒的~应当标注原料产地。 第三十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由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者颁发专用标志证书,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经证明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后~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有权在其种植、生产的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的标识、标签、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或者广告上使用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 第三十二条 取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专用标志证书和证明商标准用证中所列产品的品种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确需增加使用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产品品种的~应当依法另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在产区外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以及取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区外的分厂、联营厂和灌装厂种植的酿酒葡萄和生产的葡萄酒~不得使用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不得标注贺兰山东麓葡萄或者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种植的种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酒~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或者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葡萄酒,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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