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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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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0)51号 【发布日期】1990-10-17 【生效日期】1990-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7日劳办力字(1990)51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1990年9月17日《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劳力〔1990〕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19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0)51号 【发布日期】1990-10-17 【生效日期】1990-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7日劳办力字(1990)51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1990年9月17日《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劳力〔1990〕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因被下放等原因工龄间断了几年,可否办理退养手续问题,可以参照你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类似做法办理。    二、关于老工人在退养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并被开除公职,其子女可否录用为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制工人问题,由于职工被开除公职已失去国家职工身份,其子女不能按《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的规定办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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