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重大涉密、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涉密、涉外活动,是指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试验、会议及境外人员来集团公司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培训、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军贸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职责:
负责向境外人员提供密件、密品时进行保密审批。
第五条 保密工作主管领导职责:
(一)负责重大涉密、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
(二)负责对重大涉密、涉外活动制定的专项保密工作方案进行审批。
第六条 保密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重大涉密、涉外活动的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经审批后组织执行;
(二)向境外提供密件、密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各类涉密会议、涉外活动保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四)向上级办理涉外活动的审批手续及保密组织工作,并对全程
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五)重大涉密活动密品运输过程中押运保密安全工作的检查。
第七条 涉密会议承办单位职责:
(一)确定会议的密级,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协助会议中的保密管理;
(二)办理重大涉密会议的审批手续,并填写“涉密会议
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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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涉外活动承办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涉外活动的审批手续并协助保密管理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加涉密、涉外活动人员职责:
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和涉密、涉外活动的各项保密规定,按主办单位和保密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接受保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凡涉及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规划、技改、型号产品研制、特种商品生产和试验等内容的会议和相关涉外活动,均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一般涉密会议(涉及秘密级内容的会议)保密要求:
(一)召开涉密会议,应在符合保密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内部场所召开;
(二)会议主办单位组织会议前,应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确定密级和与会人员范围,并将会议密级和与会人员范围情况通知保密管理部门,由保密管理部门在会议表上标明会议的密级和与会人员名单;
(三)会议主办单位要制定严密的会议保密要求,并填写“涉密会议签到表”,在涉密会议召开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保密纪律;
(四)会前应对会场的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五)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上谈论会议秘密内容;
(六)严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对需要列席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审定;
(七)涉密会议一般不对外进行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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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需宣传报道时,由集团公司宣传部门时稿件进行保密初审,并报保密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存档),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八)涉密会议由主办单位指定专人管理会议文件,涉密的会议材料要按规定标定密级,逐本编号登记发放,并严格控制文件发放范围与数量;
(九)会议结束后要认真清退涉密文件资料,需发给与会单位的会议涉密密件,由主办单位统一交保密管理部门办理机要传递;
(十)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携带声音、图像记录设备对会议内容、会场及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十二条 重大涉密会议(涉及机密级内容的会议)除按一般涉密会议保密要求外,同时要执行以下保密要求:
(一)不得在无可靠保密措施的宾馆、饭店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特别是涉及核心秘密的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应采取保密措
施。
(二)参会人员必须将手机中的电池退去。
(三)主办单位要提前通知保密管理部门,由保密管理部门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报主管保密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四)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对会议场所提前进行检查,会议期间采取会议屏蔽措施,并派人参加会议,负责保密防范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涉外活动保密要求:
(一)涉外工作是窃密与反窃密斗争的重要领域。在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坚持内外有别原则,防范各种可能的情报收集活动。
(二)涉外活动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各项涉外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未经上级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遇有境外人员突然来访,应以礼相待,弄清来意,并迅速向上级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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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办单位在与境外机构和人员联系时,应使用公司全称,不得使用工厂代号与境外人员联系。
(五)承办单位应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将境外人员基本情况、外事活动的目的与活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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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内容、活动地点和线路、参加外事活动人员及主要陪同人员报保密管理部门。
(六)保密管理部门在接到承办单位书面报告后,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办理涉外保密和外事审批手续。
(七)接待境外常驻人员(商人、工程技术人员、留学生、专家等)的单位应制定保密制度。未经保密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让境外人员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八)境外人员来集团公司履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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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参观、考察时,均应从实际出发,划清密与非密、核心秘密与非核心秘密的界限,标明禁区,规定参观的路线、项目和洽谈的范围、口径等。承办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参观部位、线路进行,并指派专人全程陪同境外人员在科研生产区工作现场的活动。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执行现场保密措施。在接待期间,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以外,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擅自改变。
(九)保密管理部门对参加涉外活动的有关人员应明确保密纪律,提出保密要求。
(十)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其所在单位应提前两天将具体出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出国人员要接受出国保密教育。
(十一)严禁携带各类涉密载体(文件、资料、图纸、记录内部涉密情况的笔记本、便携式计算机等)出国。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出国的,主管单位应事先填写“涉外密件、密品保密审批单”,报集团公司保密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由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报上级保密管理机关,办理秘密载体出境许可手续,并通过外交信使传递。必须随身携带的,应指定二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回国后要逐件交清。
(十二)出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住所,陪同外国人参观、游览、参加宴会、洽谈等,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如确需携带,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严加保管。
(十三)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
(十四)外国机构及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索取资料时,属于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外事等主管部门联系、请示,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向境外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等。
(十五)严禁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国。
(十六)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不准让外方人员接触我方秘密文件和参加秘密会议,不准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十七)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要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做交易,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些关于反间谋、反窃密的知识和技术,以适应各种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