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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文档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文档 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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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文档 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风险保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风险保额均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发生,不受一年的限制。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格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 风险保障费 一、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是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 二、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的收取方式与主合同风险保障费的收取方式相同。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并提前三十日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投保人。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对应于主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最多申请变更一次。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下一个结算日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收取风险保障费后生效,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已交付了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基本保险费; 2(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主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 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一年内因非意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生效。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收取的该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数额等额增加。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附则 一、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 第十五条 释义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一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00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 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9?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L , ? 网织红细胞,1%, 9? 血小板绝对值?20×10/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多发性硬化症 是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造成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 受损、截瘫、平衡失調、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狀,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由于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27、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8、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经肾脏病理 检查 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型至?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 保障范围内。 29、终末期肺病 由本公司认可的呼吸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30、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确已进行开颅手术以夹闭、修复或切除脑动脉瘤。但不包括导管及血管内手术。 31、脊髓灰质炎 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的疾病。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脊髓灰质炎。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注,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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