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标明“不得转让”字样汇票转让的效力问题
出票人标明“不得转让”字样汇票转让的效力问题
一般来说,汇票的转让有直接交付和背书两种。交付转让的前提是汇票是无记名汇票,因为汇票不记名,持票人就是合法的权利人。而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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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名称是必须记载的事项,所以无记名汇票在我国是不被承认的,因而也就不能通过直接交付转让。那么汇票如何转让呢,法律规定应当以背书的方式转让。
背书就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所谓的粘单是一张专门制作的空白纸张。因为票据如果经过多次的背书就会导致背面没有写字的余地了,所以附加粘单就可以供背书人多次背书,而不必担心空间的局限。
为保护出票人、背书人的权利,法律允许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背书文句,从而限制持票人将该票据再行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规定。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结算办法》第,,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