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谅解书
2013年8月7 日,杨吉成与本人产生纠纷,杨吉成将本人打成轻伤。现本案已移送到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杨吉成被取保候审。
事故发生后,杨吉成本人非常重视,当即替杨吉祥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其后又积极对杨吉祥进行了护理和关怀,并主动与我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71000.00元。
我和杨吉成是同一祖父母的叔伯兄弟,自小生活在一起,过去杨吉成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对我及亲属都有很大的关照,本次伤害事件事出有因,他也是一时冲动,下错了手。事后他能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并深表悔恨,我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特别是他瘫痪在床的老母亲,我的伯母需要他本人日常护理其起居和饮食生活,实在是一天也离不开杨吉成本人的护理;杨吉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立足亲情我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杨吉成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杨吉成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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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检察机关给予杨吉成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受害者:
2014年01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