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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 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 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 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先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 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如果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业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9 条规定,依据《食品安...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 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 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 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先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 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如果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业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9 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 第九十二条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 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 方可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 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如果不按规定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 病的人员,允许其继续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就违反了《食品 安全法》第34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非工作人员不得 进入操作间,消杀用品专人定点存放。一些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发生往往与此相关如:投毒和有毒物的误用误食。 二、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采购是保证饭菜安全的第一关,采购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就 难以保证供应到餐桌上的食品是安全的。 (一)要问清货物来源,当前食品经营方式多样化,多数食 品送货上门,不论采购直接入口食品还是采购食品原料,必须弄 清供货方的名称和地址,查明供货方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切 不可图价格便宜,图省事,随便购进无证食品商贩送来的食品, 因这些食品往往是不合格的。必须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流通 许可证复印件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感观检查合格 方可使用,防止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索取的各种证明应妥善保存 两年,经备查验,一旦发生食源性疾患后可追根溯源。如生产经 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按照86条规定: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按第87条处罚。 (二)注意食品质量,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及其制品。 3、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 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如果经营以上禁止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 定,将按《食品安全法》第85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 如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 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 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将按《食品安全法》第 86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是 否破损、漏气、胀气,商标标识(品名、厂名、产地、生产日期、 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 用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核查所购产品与索取的有效凭证是否一 致,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 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采购食品应遵循以销定购(用多少定 多少)的原则,以保证新鲜和卫生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贮存食品应做到四防“防尘、防蝇、防鼠、防潮”,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 品应当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分架、隔墙(10厘米)、离地(10厘米)存放,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的时间,并定期检查、 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有足够数量的冰柜(有温度显 示装臵),以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 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三、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室内外环境整洁, 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坑式厕所、暴露垃圾堆、粪池)。厨 房采用前厅后灶式布局,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 量相适应,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1)墙壁应瓷砖粘帖到顶,地面应由耐磨防滑、不渗水、易 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屋顶采用防霉、无毒涂料覆涂。 (2)具有冷藏设施,生熟食品分柜存放。(3)配备有足够的照 明、通风、排油烟装臵和有效的防蝇(应配备纱门、纱窗或塑料 门帘)、防尘、防鼠(木门下端裹铁皮)设施。(4)下水道应通畅,不得散发异味,出口处应安装防鼠设施,有相应的密闭式垃 圾容器,垃圾及时清理。(5)加工凉菜的必须设臵凉菜间或凉菜加工区。 (二)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1)从业人员应更换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臵于帽内),然后洗手消毒再进入操作 间,去卫生间或出操作间应先换下工作衣帽,进操作间再穿上, 洗手消毒再进操作间(2)在接触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 油、喷香水、戴手饰、打喷嚏、擤鼻涕、咳嗽吐痰、抓脸挠腮、 吸烟,防止污染食品。并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 保证所用的原料要保证新鲜卫生,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 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四)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 水产品类分池清洗,择菜洗菜要在粗加工间进行,未经择洗净的 菜不允许进操作间。 (五)加工时所用的刀、墩、案、盆、池要做到生熟分开, 并注明标记,防止交叉污染。用后洗净后定位存放。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加工场所按原料、半 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有三个方 面要做到生熟分开:一是生、熟食品制售者应分工;二是盛装生 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三是生熟食品 不能存放在同一冰箱内。 (七)食品要彻底加热、熟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严防食物中毒发生。 (八)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 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剩饭菜妥善保存,食用前彻底 加热,不可掺入新的热食品中。 (九)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凉菜制作须做到"五专":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冷臧、专用消毒设备。 (1)凉菜间为专用,不得加工其它食品,不得存放个人生活 用品及杂物,还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下班后开紫外线消 毒灯)。(2)应有二次更衣洗手设施,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 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后进入。(3)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 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4)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严禁与其他部门的工具混用。用前必须 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刀和菜板要做到生熟分开、荤 素分开。(5)供加工凉菜用的水果、蔬菜必须在凉菜间外择洗干 净,未择洗的菜不准进入凉菜间。(6)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 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不得长时间存放,剩余尚需使用 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7)已装凉菜的盘杜绝重叠堆放。 四、餐饮具的卫生 餐具必须做到一餐一客一消毒,不隔餐不隔夜,实行“过四 关”:一洗二消三冲四保洁。 (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 具。 (二)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 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的卫生标准和要 求。 (三)配备有专用消毒柜,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 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 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专用不得存放杂物,防止 餐具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五、餐厅服务卫生要求 (一)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 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的办法,在餐具 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 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清洗消毒。 (二)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 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 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 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 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臵,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四)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 和要求。 六、食物中毒相关知识及预防 提高食品卫生重要性,食品卫生不仅影响食用者的身体健 康,也关系到餐饮业的声誉和经济效益,甚至加工人员个人的前 途。要时刻以卫生的操作要求自己,不要往往以过去没有发生过 食物中毒为借口,继续进行不当的操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过 去没有发生过食物中毒,并不能代表现在和将来不发生,只要隐 患存在,不发生食物中毒是偶然的,一旦条件具备,发生食物中 毒也变为必然。(举例: 2005年9月某某市某某镇一中26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经调查,为食用霉变大米所致的微生物性食物 中毒,人民法院对一起出售“问题大米”致26名学生食物中毒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现林、赵怀生犯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多起食物中毒的教训告诉我们,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往往是导致食 物中毒的祸根。多年食品卫生工作实践证明,一个饭店的食品卫 生状况好与差,首先在于饭店老板的食品卫生意识的强与弱。其 次,饭店老板对员工的卫生意识教育也是影响本饭店卫生状况的 重要因素。要教育员工时刻注意搞好食品卫生,做到警钟长鸣。 食物中毒,大多呈集体性暴发,但也可单人独户散发。食物中毒 种类虽多,但都有共同的特点:?发病急骤,潜伏期短而集中, 一般在24小时或48小时以内突然连续出现大量病人;?病人都 有类似的临床证状表现,并有急性胃肠炎的症状;?病人在相近 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有毒食物,凡进食这种有毒食物的人大都 发病,而没有进食这种有毒食物的人不发病;?调查发现其发病 范围和这种有毒食物分布区域相一致,若立即停止食用这种有毒 食物,就停止发病;?食物中毒病人对健康人不直接传染。 (一)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 1、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与生 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 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食品贮存不当。如熟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在此温度下的存放时间应小于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适合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食品未烧熟煮透。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调前未彻底解 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70?。 ?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 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式污染食品。 ?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 70?以上。 ?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2、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 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如含农药过高的蔬菜。 ?常由于贮藏化学物质(杀虫剂、灭鼠剂、洗涤剂、消毒剂、 食品添加剂)因不小心而误用或污染食物。如果这此物质保存在 没有标记的容器里,就很容易与食物、调料搞混。盛放过杀虫剂 和洗涤剂的容器未清洗而又盛放食物也会引起化学物中毒。如工 业用的亚硝酸盐误当食盐食用。 3、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食品加工过程未去除。如豆浆未 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未彻底去除,四季豆加工时加热时 间不够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发芽马铃薯含有大量的龙葵 素。 (二)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 1、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点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 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 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 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 触食品。 ?控制温度。如果加热的温度不能使食品的中心温度达到 70度以上,就很难杀灭存在食品上的微生物。贮存熟食品,要 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 度控制在10?以下0?以上。另外,对于剩余的食品,由于剩余 食品上的致病微生物有足够的时间生长繁殖,在重新食用前必须 重新加热。 ?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微生物生长繁 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快吃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清洗和消毒。彻底清洗食品原料是去除污染的最好方式。 未彻底清洗,会造成可能的化学污染物、物理性污染物残留于食 品中。对于不经加热直接食用的食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 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严禁超负荷接待。饭菜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饭 菜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 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切莫贪图经济利益, 超负荷运行。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大型宴会时,这时厨师往往以 工作忙为借口,不按卫生要求加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时恰 恰潜伏着食物中毒的隐患,需要更严格地执行卫生要求。 2、预防常见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用水浸泡一段时间后 再认真清洗三遍,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食物有显明标签,使用前核对。非食用物品不得与食品混 放。消毒杀虫药剂有毒有害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防止 交叉污染。 3、预防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的措施 ?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 沸后再以小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 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 煮10分钟以上再炒。扁豆中含有一种叫红细胞凝集素的物质, 食后能引起中毒,这种物质加热即可破坏,所以加工扁豆必须炒 熟煮透。 ?土豆引起的食物中毒,幼芽及芽眼部分含有大量的龙葵 素。不吃发芽或黑绿皮的土豆,龙葵素遇酸分解,烹调时可加少 量食醋。 (三)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 立即停止出售食用的食品,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 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以最快的方式向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医疗部门救治病人,积极配合卫生等行政 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物中毒对人群的危害较大,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较大。 因此,为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各单位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 要求的基础上,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餐饮服务单位在承接大型宴请或集体用餐前,企业食堂 和盒饭加工单位应定期对整个加工场所及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彻 底的清洗消毒(包括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以杀灭致病性微生物, 保证所有设施均能正常运转。 2、所有操作人员均应持有效健康证证明,穿戴整洁工作衣 帽上岗操作,操作时注意个人卫生,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戴口罩, 凡发现有腹泻、皮肤外伤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 3、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和每次操作间歇后,必须把手洗净(尤 其是去厕所或接触禽、肉、鱼、蛋等)。 4、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必须完善防蝇、 防尘、防虫和防鼠设施,加工场所不得有四害,防止污染食品, 灭四害不得使用药物,而需用器械设施。 5、所用原辅料应由专人当天采购,采购时应注意新鲜度,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采购的食品,采购后交由厨师 长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原辅料的粗加工应在操作台上进行,不得着地。清洗时 荤、素水池应分开,蔬菜应在水中浸泡0.5小时以上,用沸水过 水后方可炒制, 7、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冰箱、(刀、墩、板、桶、盆、 盘、柜、抹布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专用、 定位存放,用后清洗消毒,所用容器具(碗、盘、盆等)必须经 过严格消毒(热力消毒掌握时间、温度;药物消毒掌握浓度、时 间),消毒后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 标记)。 8、加工过程中所用抹布应经常清洗消毒,操作时不得用手 直接搅拌食品,冰箱内食品不得混放、叠放。 9、菜肴烹调加工应由专人负责,制作时应烧熟煮透,避免 外焦内生现象,用蒸气蒸菜时应注意蒸煮的时间及蒸气压力,承 接大型宴请、集体用餐、食堂每样菜肴必须留样(大于100g) 备查。 10、菜肴制作所用调味品均应在保质期内,且需经仓库保管 员和厨师检查无异常。 11、饭店供应的炒菜尽量不使用围边,不得供应生食水产品, 冷盆菜应自行制作,严禁外购;企业食堂和盒饭加工单位的菜肴 以炒菜为主,原则上不供应凉拌菜、冷盆菜,菜应当餐制作当餐 食用,从制作完毕到上桌食用尽可能缩短时间,食用上餐剩余菜 肴时应回锅重新彻底加热。 12、餐后水果应清洗消毒后在熟食间(或水果专间)内由专 人制作,制作后应立即食用,不得放臵过长时间。 13、所有从业人员均应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并能运用于实 际操作中。 14、外送盒饭加工单位必须按照《外送盒饭卫生管理办法》 取得盒饭外送许可后方可从事盒饭外送。 1、采购环节:原辅料必须索取合格证或化验单,必须经过 感官检查,不得外购散装熟菜,不得外购腐败变质及农药污染的 水果蔬菜。 2、消毒环节:所有餐具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保洁。熟食间: 严格进行空气、操作台面、刀、砧板、抹布、冰箱内壁、从业人 员手以及围边菜的消毒。 3、时间环节:熟食加工后至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冷盆菜做到当餐加工,当餐使用。 4、烧煮环节:禽兽肉类、水产品必须烧熟煮透,严禁提供 生食的海水产品。 5、生熟分开环节:生、熟及半成品不得混放,生熟贮存容、 器具必须分开,有明显标志。切配冷盆菜必须做到“五专”。 6、温度环节:熟食间室内温度不超过25度,食品烧煮加工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烧好的菜肴和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存 放超过2小时的必须在10度以下或60度以上的条件下存放。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问:《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 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3、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 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问:《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 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 安全有关信息。 5、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问:国务院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 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 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 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履行什么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 8、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9、问: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怎 样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 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问;食品行业协会的义务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 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1、问:国家对食品安全宣传的政策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 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 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2、 问:国家对食品的产业政策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 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13、问:组织或者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有那些权利?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 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 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 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 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15、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怎样运行?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16、问: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 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 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 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17、问:什么情况下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 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8、问:风险评估是如何分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 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 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19、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用途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 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 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 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20、问:如何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 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21、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准则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2、问; 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 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3、问: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 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 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4、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谁制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 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 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25、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怎么办?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 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 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6、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的应怎么办?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 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27、问:公众可以查阅食品安全标准吗?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28、问: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 哪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 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 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 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 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 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 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 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 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 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 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 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 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 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9、法律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 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 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 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 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0、问:生产食品需要经过许可吗?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 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 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 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 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 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 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31、问:对小作坊、摊贩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32、问:相关部门如何办理行政许可?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3、问: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 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 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4、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是怎样规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 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 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35、问: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要求是什么?患有哪些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 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 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 方可参加工作。 36、法律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 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 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 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37、问:法律对食品生产者采购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 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 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8、法律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有什么规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 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9、法律对食品生产检验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或者销售。 40、法律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 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 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 验记录。 41、问:法律对食品经营者储存食品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 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2、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 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 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等内容。 43、问: 法律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 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 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 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45、问:法律对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 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 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6、问:法律对食品添加剂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 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 进行修订。 47、问:法律对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 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8、问:食品添加剂应当具有哪些要素: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 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49、法律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 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 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 不得上市销售。 50、问:食品经营者应当怎样销售预包装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 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51、问: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否添加药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 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 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公布。 52、问: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有何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 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 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 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 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 相一致。 53、问: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有 何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 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 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 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4、问:食品召回制度中对食品生产者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 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 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 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 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 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 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5、问:法律对食品广告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 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 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 品。 56、问: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 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7、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规模经营是什么政策?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58、问:食品检验机构如何才能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 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 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9、问: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人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 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 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60、问:食品检验实行什么负责制?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 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 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61、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能否对食品实施免检?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 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 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 以依法进行复检。 62、问:法律对食品检验的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 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 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63、问:法律对进口食品入境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64、问: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 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 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 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65、问:针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 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 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 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 66、问:向我国进口的食品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 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 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67、问: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有何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 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 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 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68、问:对进口商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9、问:出口食品由哪些机构进行监管?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70、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收集哪些信息和记录?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 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 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 食品的检验检疫。 71、问:哪些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 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定期检 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 事故隐患。 72、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 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 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 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7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采取哪 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 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 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 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 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 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处臵。 74、问: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 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75、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 76、问: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 查明哪些内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 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 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77、问:实施安全监督是否要制定计划?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 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78、问: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 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79、问: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 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 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80、问: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当记录哪些内 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 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 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81、问:如何处理咨询、投诉、举报?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 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 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 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82、问:相关部门应如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 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83、问:在国家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中,哪些信息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 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 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 观。 84、相关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 信息,应向谁报告?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85、问:哪些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以下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处罚种类及标准是依据《食 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八条,详见下表 86、问:食品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 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 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87、问:食品安全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 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88、问:预包装食品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 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89、问:食品添加剂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 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 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90、问: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 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 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 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91、问: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 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 具、餐具等。 92、问: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于食品的洗涤剂、 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 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93、问:保质期,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 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94、问:食源性疾病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 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95、问:食物中毒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 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96、问:食品安全事故的含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 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 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97、问: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 该许可证是否有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 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98、哪些类食品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 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9、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不变?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 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100、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何时作废?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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