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作用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如死亡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均不甚明确。本文根据刑事诉讼原理以及律师工作的实践经验,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其"/> 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作用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如死亡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均不甚明确。本文根据刑事诉讼原理以及律师工作的实践经验,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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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精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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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精品论文】试析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精品论文】 试析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padding:0px;font- 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 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作用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如死亡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均不甚明确。本文根据刑事诉讼原理以及律师工作的实践经验,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其...

试析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精品论文】
试析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精品论文】 试析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padding:0px;font- 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 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作用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如死亡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均不甚明确。本文根据刑事诉讼原理以及律师工作的实践经验,建议在法律中明确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其具有类似于刑事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 论文关键词 死亡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 诉讼地位 一、问题的提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该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公诉案件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模糊,导致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出现困难。 笔者曾就经代理过一起刑事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委托代理诉讼的案件,笔者运用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参与了庭审,行使了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但确实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障碍,因此有必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刑事诉讼死亡被害人代理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情况下的特别规定较少,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法》第88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1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的部分条款针对这种特殊情况作了规定。 在这些法律规定中,大都较笼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稍微具体,规定了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该规定也因以下两个原因不宜直接适用于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1.该批复虽是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共同做的批复,但其列举的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未明确是针对被害人死亡情况下作出; 2.该批复所直接依据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81)法研字第6号〕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86)司发公字第196号〕都已被废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02年8月6日司发通[2002]6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法释〔2010〕17号))。因此虽然该文件本身还未废止,但其依据已不存在。 除了该批复,其他法律条款只是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情况下诉讼程序的处理做了一个大致的规定,主要内容为:(1)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刑事案件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可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只是规定了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启动相关诉讼程序,但对该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地位却未涉及。 (二)上述规定存在的问题 1.被害人(已死亡)的诉讼代理人诉讼地位不明确。被害人(已死亡)的诉讼代理人诉讼地位不明确,体现在被代理人是哪个主体的问题上的不明确。即被代理人是被害人(已死亡)的诉讼代理人,还是被害人(已死亡)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 有观点认为代理人应当是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理由是:被害人本人已经死亡,不能成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主体;诉讼代理人是经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授权委托的,因此代理人应当是被害人(已死亡)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但笔者却认为,代理人虽由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但其却应当是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这是因为:刑事案件诉讼的法律价值之一在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从法理逻辑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是为了被害人的权益参与诉讼的,实际上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本身就已经是被害人的代理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已死亡)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转委托行为,即将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工作交给更加专业的诉讼代理人来做。因此,该诉讼代理人从根本上说是被害人的代理人。 2.被害人(已死亡)的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不明确。无论在民事法律理论还是刑事法律理论上,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丧失了全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当然包括丧失了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被害人一旦被确认死亡,其就无法再提起任何法律诉讼程序,无法参加任何诉讼程序并行使任何诉讼权利。 现在法律规定了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启动相关诉讼程序,这是出于维护已死亡被害人权益的需要。但接下来被害人(已死亡)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否具有进一步参与诉讼、并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应有的全部诉讼权利,以更充分的维护死亡被害人权益,法律未对此作出规定。这导致被害人(已死亡)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不明确,给被害人权利的维护带了障碍。如果法律能够明确确定“被害人虽已死亡,但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法律规定的被害人应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则法律中大量的规定未死亡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条款,可以直接为死亡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所用,被害人是否死亡将不成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的障碍。"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 三、公诉案件死亡被害人(已死亡)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代理人独立于检察机关 公诉案件死亡被害人代理与其他两种刑事被害人代理的最大特点,是被害人(已死亡)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具有控诉犯罪的职能,与公诉机关共同成为控诉犯罪的一方。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被害人(已死亡)诉讼代理人与公诉机关的关系应当是这样的,笔者认为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代理人独立于公诉机关的,这是因为: 1.维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上看,公诉案件中已有检察机关控诉犯罪,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再参与控诉犯罪有点多余。但实际上,公诉机关与被害人行使控诉权追诉犯罪,其诉讼方向虽基本一致,但两者指控犯罪的出发点是不同的:检察机关从宏观的国家利益出发追诉犯罪,被害人则从具体的个人利益出发。虽然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但其重点在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并不能完全代表和包容被害人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在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从被害者的角度出发提出主张和行使权利,其控诉意见与公诉机关的意见并不必然完全一致。 2.公诉机关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不能保证控诉检查意见完全科学。一般而言,公诉机关正常情况下能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当前司法环境恶劣,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又良莠不齐,或者接受被告方的好处,或者受到某些部门、某些官员的干预,有时会出现公诉机关不能正确控诉犯罪、而是轻纵犯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代理人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依法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有效制约检察机关,从而正确控诉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代理的重要意义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庭审各方对害人(已死亡)代理人的诉讼独立性尚缺乏认识,公诉机关天然的认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应当与自己保持一致。笔者就亲身遇到过代理被害人(已死亡)时一旦控诉意见与公诉机关不一致,公诉机关很不理解,甚至怀疑代理人是故意与其作对,这都是代理人诉讼地位不明确的体现。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代理人独立于委托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是否也同辩护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尚存争议。持“非独立诉讼地位”的观点认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的权限和事项完全由(已死亡)的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诉讼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该近亲属,依其意志从事代理活动。因此诉讼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持“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观点认为,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与刑事辩护人相对应的,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这是因为: 1.从代理人享有的权利来看,代理人主要诉讼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并非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如:出庭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被听取意见权,以及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一系列诉讼权利。如同被告人授权只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一样,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仅仅在于启动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不存在诉讼代理人必须根据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的授权进行活动的问题。 2.从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来看,与辩护人承担的辩护职能相反,代理人承担 的是控诉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代理人要提出证明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成立的材料和意见。但无论是代理人还是辩护人,都只是为其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受其委托人无理要求的约束。 3.从代理人的活动名义来看,代理人进行阅卷、调查取证、获得开庭的通知书、提交代理词以及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一系列活动时,使用的都是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并非被害人的名义。在这一点上,代理人与辩护人也是相同的。 四、结语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只注重通过公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追究犯罪行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间接保护,而忽视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控诉行为对被害人权利的直接保护的。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被害人(已死亡)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其具有类似于刑事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既不依附于公诉机关,也不依附于被害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并在诉讼中可以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的全部诉讼权利,独立提出控诉意见;同时理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死亡和未死亡两种情况下的诉讼权利差异,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更有效的行使诉讼权利,使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已死亡被害人权利的保 护,切实体现在每个刑事诉讼中,而不是只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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