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汕尾市教师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我市教师住房困难问题~确保教师公租房公平分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管理~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教师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教师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的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教师公租房租赁的申请、审核、配租与租金管理、使用及退出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师公租房的申请对象是本市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申请条件的具体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教师公租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本人或者配偶名下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三,本人或配偶名下有自建房屋的,
1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市区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六,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六条 教师公租房的申请、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教师个人对照申请条件如实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育教学成果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3.无住房情况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由市统一制定。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复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管等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初审、复审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教师公租房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应当知会其本人并说明理由。
教师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收到教师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轮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教师~在房源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师住房需求和教师公租房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教师公租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
2
布并实施。轮候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配租。教师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确定配租排序的方式方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可依据教龄、职称、教育教学成果等要素。对于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可以采取抓阄的办法确定配租排序。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签约。配租对象选择公租房后~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为1至3年。
合同示范文本以市制定的文本为准。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已婚教师按“一个家庭一套”的原则配租~单身教师按“两人一套”的原则配租。符合申请条件的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教师原则上按一人一套配租,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教师按单身教师的情况配租。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教师、外地教师、边远地区教师应予以优先配租。
第八条 因子女就业、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缴交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部门确定本地区教师公租房租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报发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教师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公租房教师所在学校统一收取租金缴入同
3
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教师公租房的建设、维护、管理等。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教师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教师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教师公租房产权公有~周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售、转卖、转租、赠予或借用。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装修费用自理~且退出时不给予任何补偿。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承租人人为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公租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期届满前2个月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七条 承租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或者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区域公租房服务范围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建设、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单身教师结婚后配偶有房不再符合教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
4
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八,租期届满未再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十八条 教师公租房租赁合同可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教师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教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公租房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并补缴租金,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公租房。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5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