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
沈阳建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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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为了保证国家资产完整,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安全有效使用,避免损环和丢失,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 、发生仪器设备器材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报院(部)处物资负责人,并提出书面报告报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备案;损坏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丢失、损坏,可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在册,定期上报物资主管部门处理。
三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凡丢失800元以下两用物品,严格计价赔偿;计价方法可按国家工矿企业折旧办法的5%扣率计算;
2、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计价应按: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现行市场价值损失;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伤价值。
3、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不同合理计算赔偿价值,计算方法一般按5%--10%折价并减去其残值计算;
四、赔偿处理程序:
报失报损部门填写“沈阳建筑大学设备(家具)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由实验室主任、分院院长、(系主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然后上报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应负赔偿责任的人员,按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要求,到财务部门交款,财务部门收款后,属丢失赔偿的,财产管理人员凭交款单处
理帐务。教职工和学生未办妥赔偿手续前,不能办理离校或报到手续,谁批准离校由谁代缴赔偿。
六、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财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款应作为补充设备费,不得作奖酬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