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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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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暂行)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投入方式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5号)和有关法律、...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暂行)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投入方式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省级政府投资),是指经省政府决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及其它财政性建设资金等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市场难以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 (三)改善民生的社会事业类项目; (四)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三农”项目; (五)推进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建设项目; (六)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项目; (七)符合国家、省投资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省级政府投资安排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 (四)资金跟着项目走,不搞切块安排; (五)集中财力办大事,保证重点项目建设; (六)科学规划,民主参与。重大项目决策实行专家评审和公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请省级政府投资。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为全省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安排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省级政府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备选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后,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主要储备以下项目: (一)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提出或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议定的重大项目; (三)拟上报国家争取投资的项目; (四)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 (五)其它符合国家、省投资方向的项目。 入库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对于国家、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关系民生的社会事业类等重点支持的项目及时充实入库;对于产业政策限制类、禁止类及尚不具备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应予以剔除。 第十条 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相关项目单位开展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咨询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安排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事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事项;支持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三章 投资方式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及资金需求,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特别流转金等投资方式。 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和项目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社会公益类投资项目一般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非公益类项目一般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含资本金入股、贴息入股)、特别流转金方式投入。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和特别流转金方式的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提高行政效能,对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和特别流转金方式的投资项目,属于以下情况的,适当简化程序: (一)对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化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可只审核项目概算,不审核技术工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三)省级政府投资在600万元及以下的非公益性项目,可不审批初步设计; (四)省级政府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下的非公益性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国家有明确审批程序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以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特别流转金方式安排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应确定出资人代表。 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公司法》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承担实现政府出资意图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省级政府投资的出资人代表由山西省政府投资资产管理中心或省政府其它资产管理机构担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实行限额管理。 投资补助、贴息在300万元及以上,以及投资补助在300万元以下,但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方式管理。 其余限额以下的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供以下附件: (一)城乡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许可文件; (二)申请贴息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意向或协议; (三)已开工项目需提供已取得的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省、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四)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意见等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对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第二十条 市县所属项目申请省级政府投资资金须经市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市级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直所属项目申请省级政府投资资金须经主管厅局初审,主管厅局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属企业及中央驻晋企业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开展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众意见征询。 对与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出具备案文件前,经委务会研究同意后,由相关业务处室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媒体公示、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征询公众意见。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应当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向公众说明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后,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一次性下达投资计划 的小额补助,可不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中,贷款贴息投资计划应依据金融部门项目贷款利息对账单下达。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全部下达。 各方承诺的建设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市、县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未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停止下达投资计划或停止执行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安排省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投资重点领域,编制省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省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资计划、省其它专项建设基金投资计划等。 第二十五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履行《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规定的程序。 其中:编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资计划,应由市县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及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直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领域省直项目,并商有关部门就市县项目和省直项目一并审查提出项目计划,按150%的规模报省发展改革委。 编制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应由省直相关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书面方式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实行集体决策,包括处务会制度、会审会签制度、委务会制度。 各处室应当召开处务会研究提出本行业、本领域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并报分管委领导同意,作为列入年度计划草案的依据。对拟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履行相关会审会签和项目审批程序。 年度投资计划由委务会研究决定。 年度投资计划中已落实到行业(领域)、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包括前期准备、预备项目和其他另文下达的资金),其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省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省人民政府议定、全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五制”即: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实行招标。 第三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在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提高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增加建设内容。对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按照原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省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并按原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规定进行审核、审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及规模大小,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省级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 对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或运行后,投资管理综合处室可委托或组织有关专家、咨询机构,按照客观、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对项目的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并出具后评价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调整或取消投资计划、收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实施招标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并对稽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筹备、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或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晋发改办室[200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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