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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复员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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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复员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与复员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与复员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咨询者: 我丈夫是解放军某部文职军人,我们于 1992 年结婚。前年他从部队复员回到地方。他的脾气一向不好,加上他现在这个工作单位效益很差,所以他的脾气越来越大,并开始酿酒。我们还没有孩子,我几乎就成了他的出气筒。我一想到他事业这么不如意,心情不好也在难免,对他的坏脾气,也就忍了。我还常劝他想开一点,哪个人一辈子不会碰到一些不如意事呢可是他根本不听我的,而且越来越不可理喻。他下班后从来都不直接回家,而是跑到外面去喝酒,常常是喝得醉熏熏地回来。回来后就...

与复员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与复员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与复员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咨询者: 我丈夫是解放军某部文职军人,我们于 1992 年结婚。前年他从部队复员回到地方。他的脾气一向不好,加上他现在这个工作单位效益很差,所以他的脾气越来越大,并开始酿酒。我们还没有孩子,我几乎就成了他的出气筒。我一想到他事业这么不如意,心情不好也在难免,对他的坏脾气,也就忍了。我还常劝他想开一点,哪个人一辈子不会碰到一些不如意事呢可是他根本不听我的,而且越来越不可理喻。他下班后从来都不直接回家,而是跑到外面去喝酒,常常是喝得醉熏熏地回来。回来后就动不动对我破口大骂,甚至多次打我。他还经常到我单位找领导,说是要“了解”我有没有生活作风问题。他的举动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使我身心都遭到了严重伤害,名誉也受到严重损害。我觉得我没办法再忍受下去了。自从他复员后,我们之间就缺乏交流。我提出离婚,他不同意。听说婚姻法对军婚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果我向法院提出离婚,我想知道我国法律对复员军人离婚以及财产分割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律师: 如果您和您的丈夫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话,您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认和分割。如果有孩子的话,还要对孩子由谁抚养和抚养费问题进行确认。因此,像您这样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是有必要的。 我国《婚姻法》第 26 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主要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以及军籍文职干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而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军队中的不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您的丈夫已经复员,因此您的婚姻目前是普通婚姻,并不属于军婚范围,也就是说您的离婚请求不受《婚姻法》第 26条的约束。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 年 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 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您于 1992 年结婚,迄今未满十年,因此,如您现在起诉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复员费。 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关于军婚离婚手续的办理方法 只要是现役军人,都算军婚,只是军婚的离婚和普通离婚有些区别,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除非他犯有重大的过错,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军婚离婚手续怎么办 军婚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正在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 军人和军事单位内没有取得军籍的职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 1980 年 12 月 29 日以198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并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定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仍按上述暂行规定参照执行。对案件的解决,应尊重部队意见,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联系,共同作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婚姻法第 25 条的规定处理。 怎样写军人离婚申请书 1.离婚申请书的概念 离婚申请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使用的统一文书。 2.离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职业、居民身份号、结婚证字号、结婚日期等。 2双方协议情况,包括:离婚原因,子女安排情况,财产处理情况,其它协议等。 3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3.离婚申请书的实例 离婚申请书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籍 贯现在地址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职 业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编 号结 婚 证字号、日期 字第 号 年 月 日离婚原因 女子安排 财产处理 其他协议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背面: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字第 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籍证明。 五“登记日期”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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