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
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本建议书在国际劳工公约系列中,被称为第177号建议书。
中国劳动部于1992年8月27日提交国务院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补充1990年化学制品公约的建议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制品建议书。
一、总 则
1(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应结合1990年化学制品公约(以下称"公约")各项规定予以实施。
2(应就为使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3(主管当局应列明因安全和健康原因不得使用特定化学制品或只能在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此种化学制品的工人类别。
4(本建议书各项规定还应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列明的自营人员。
5(根据公约第一条第2款(b)和第十八条,主管当局规定的保护机密资料的特殊规定应:
(a)将机密资料限于向与工人安全和健康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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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人员透露;
(b)保证获得机密资料的人员同意仅将其用于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需要及在其他情况下予以保密;
(c)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有关资料立即予以解密;
(d)制订程序以及时考虑保密要求以及在就解密达成协议情况下撤出有关资料的需要是否适当。
二、分类和有关措施
分 类
6(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制订的化学制品分类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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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化学制品的特性为基础,其中包括:
(a)有毒成分,包括对人身体所有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影响;
(b)化学或物理特征,包括易燃、易爆、易氧化和危险性反应特性;
(c)腐蚀性和刺激性;
(d)致过敏和敏感作用;
(e)致癌作用;
(f)畸形和畸变作用;
(g)对生殖系统的影响。
7((1)如属合理可行,主管当局应编制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品成分和化合物及其相关危害性资料的综合目录,并定期予以更新。
(2)对未纳入综合目录的化学制品成分和化合物,除准予例外者外,应要求制造者或进口者在用于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约第一条第2款(b)规定的保护机密资料的方式向主管当局提供补充该目录所需要的资料。
标 签 和 标 志
8((1)根据公约第七条规定的对化学制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志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
用化学制品的人员在按收和使用化学制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制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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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商品名称;
化学制品成分;
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有害标志;
与使用化学制品有关的特殊危险的性质;
安全预防措施;
批号识别;
关于提供其他资料的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可由雇主处获得的说明; 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制度进行的分类;
(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一致。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未包括的化学制品,标志可仅限于化学制品的成分。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对化学制品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的情况下,
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如加系标签或随附文书。但在所有有害化学制品的容器上均应
通过适当文字或标记注明内装物品的危害。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制品的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标准应保证(如可行)在说明
书中包含下列基本资料:
(a)化学制品产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制品的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以及供货人和
制造者的详情);
(b)成分/关于构成物的资料(以对其清楚地加以识别以便进行危害评价的方式); (c)对危害的识别;
(d)急救措施;
(e)消防措施;
(f)事故性泄露措施;
(g)搬运和贮存;
(h)接触控制/人员防护(包括可能的监视工作场所接触的办法); (i)物理和化学性质;
(j)稳定性和反应性;
(k)毒理学资料(包括进入人体的潜在途径以及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化学制品或有害
物产生协助作用的可能性);
(l)生态学资料;
(m)处置方面的考虑;
(n)关于运输的资料;
(o)关于规章制度的资料;
(p)其他资料(包括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2)在上述(1)(b)提到的成分的名称或含量构成保密资料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2
款(b),可将其由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中删除,根据本建议书第5段,这些资料应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当局以及有关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透露,他们应同意仅将这些资料用于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及在其他情况下不予泄露。
三、雇 主 的 责 任
接 触 监 视
11((1)在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的情况下,应要求雇主:
a.限制接触此种化学制品以保护工人的健康;
b.视需要判定、监视及记录工作场所化学制品中悬浮物的成分。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当局应能得到有关记录。
(3)雇主应在主管当局确定的期限内保存本段所规定的记录。
工作场所的操作控制
12((1)雇主应在下述第13至第16段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危害。
(2)根据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拥有两个以上工厂的国家或多国企业应无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厂的工人。无论这些工厂位于任何地点或国家,提供预防、控制和保护免遭因职业接触有害化学制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揩施。
13(主管当局应保证制定关于使用有害化学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因呼吸、皮肤吸收或吞咽进入人体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险;
(b)因皮肤或眼睛接触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危险;
(c)因物理性能或化学反应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伤害的危险;
(d)通过下列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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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预防措施;
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化学制品;
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和装置;
使用和适当保有工程控制措施;
采用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
采用适当的个人卫生措施,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
在证实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此种危险的情况下,提供、保有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对工人免费;
使用标记和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对紧急情况做好适当准备。
14(主管当局应保证制订有害化学制品贮存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贮存中的化学制品的相容性和分隔性;
b.将予贮存的化学制品的特性和数量;
c.仓库的安全、位置和通道;
d.贮存容器的构造、性质和完好性;
e.贮存容器的装卸;
f.加贴标签和重贴标签的要求;
g.对事故性排放、起火、爆炸和化学反应的预防措施;
h.温度、湿度和通风;
i.发生外溢时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j.紧急情况下的程序;
k.贮存中的化学制品可能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15(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参与有害化学制品运输的工人安全制订符合国家和国际运输条例的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交付运输的化学制品的特性和数量;
b.运输中使用的包装和容器,包括管线的性质、完好性和保护;
c.用于运输的车辆的规范;
d.行走路线;
e.运输工人的培训和资格;
f.加贴标签的要求;
g.装卸;
h.发生外溢时的程序。
16((1)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制订处置和处理有害化学制品和有害废弃产品应遵循的程序而建立符合有害废弃物处理国家和国际条例的标准,以保证工人安全。
(2)这些标准应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识别废弃产品的方法;
b.受污染容器的处理;
c.废品容器的识别、制造、性质、完好性和保护;
d.对工作环境的影响;
e.处置场地的划分;
f.人员防护设备和服装的提供,保养和使用;
g.处置或处理的方法。
17(依照公约和本建议书制订的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的标准应尽可能符合对一般公众和环境的保护以及为此目的制订的标准。
医 务 监 视
18((1)应要求雇主或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认定的主管机构,通过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为下列目的安排如属必要对工人的医务监视;
a.判定与接触化学制品造成的危害有关的工人健康状况;
b.诊断接触化学制品造成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2)在医务测定或调查的结果显示临床或临床前反应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有关工人的接触程度,并防止其健康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3)医务检查的结果应用于确定与接触化学制品有关的健康状况,而不应用于对工人的歧视做法。
(4)对工人医务监视的记录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在一定时限内由专人保存。
(5)工人应能亲自或通过医生获得他们自己的医务记录。
(6)个人医务记录的保密性应依照普遍接受的医务道德原则受到尊重。
(7)医务检查结果应向有关工人做出清楚说明。
(8)在无法对具体工人加以识别的情况下,工人及其代表应能获得根据医务记录得出的研究结果。
(9)在有助于认识和控制职业病的情况下,医务记录的结果应能以保证不透露人名为前提用于编制有关的健康统计资料和流行病学研究。
急救和紧急情况
19(根据主管当局提出的要求,应要求雇主制订程序,包括急救安排,以处理工作中使
用有害化学制品导致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并保证对工人进行关于这些程序的培训。
四、合 作
20(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应在实施根据本建议书规定的措施中尽可能密切合作。
21(应要求工人:
a.按照其所接受的培训及其雇主给予的指导尽可能留意他们自身以及可能被他们的行为或疏漏所影响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b.适当使用为保护他们或其他人员而提供的所有设备;
c.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和他们自己无法适当处理的情况。
22(关于工作中可能使用的有害化学制品的宣传材料应提请注意这些制品的危害及采取顶防措施的必要性。
23(供货人应要求向雇主提供评估可能因工作中对某种化学制品的特殊使用而造成的不正常危害所需的其可能提供的资料。
五、工 人 的 权 利
24((1)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
a.从雇主处获得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和其他资料以便能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与其雇主合作保护工人避免工作中使用有害化学制品造成的危险;
b.要求和参与由雇主或主管当局进行的,对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造成的可能的危险的调查。
(2)在根据公约第一条第2款(b)和第十八条第4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属保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工人或工人代表将资料的使用仅限于评估和控制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可能的危险,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该项资料不向潜在的竞争者泄露。
(3)考虑到未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多国企业应要求向其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国家的有关工人、工人代表、主管当局、雇主和工人组织提供关于他们在其他国家遵守的、与他们在当地的经营活动有关的使用化学制品的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25((1)工人应有权:
a.提请其代表、雇主或主管当局注意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潜在危害;
b.在有合理的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时自行脱离因使用化学制品导致的危险并应立即通知其上级主管;
c.在诸如化学制品敏感等置工人于有害化学制品造成的伤害危险不断增加的健康条件下,如能提供其他工作且有关工人具备资格或能经适当培训后从事此项工作,调做不接触此种化学制品的工作;
d.如第(1)款(c)提及的情况导致失去工作则获得赔偿;
e.因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导致的伤害和疾病而获得适当治疗和赔偿。
(2)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或根据本建议书行使任何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免受不公正对待。
(3)在工人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的情况下,雇主应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立即调查此种危险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步骤。
(4)在有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制品的工作,并有权在适当时候返回其原岗位。
26(工人应得到:
a.以其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提供的关于化学制品分类和加贴标签以及关于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资料;
b.关于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制品可能导致的危险的资料;
c.以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为基础并如属适当特别针对工作场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
d.可用于预防、控制及保护免遭此种危险的方法,包括贮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的正确
方法以及紧急情况和急救措施的培训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