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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应对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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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应对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问题未经清算程序注销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 [论文摘要]本文着重对未经清算程序,靠股东出具单方承诺即注销公司所引发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探讨,进而认为,除非具有明确法律规定,执行机构不宜直接追加、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主题词:清算,单方承诺,注销公司,股东责任 问题的提出 除公司合并、分立时无须清算外,其他情况下皆须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注销公司。但实践中,亦有未经清算即将公司注销的情况。此时,公司若有未了债务,是否当然由公司股东承担?如果处于执行阶段,执行机构是否可以径行裁定执行股...

债权人如何应对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问题
未经清算程序注销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 [论文摘要]本文着重对未经清算程序,靠股东出具单方承诺即注销公司所引发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探讨,进而认为,除非具有明确法律规定,执行机构不宜直接追加、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主题词:清算,单方承诺,注销公司,股东责任 问题的提出 除公司合并、分立时无须清算外,其他情况下皆须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注销公司。但实践中,亦有未经清算即将公司注销的情况。此时,公司若有未了债务,是否当然由公司股东承担?如果处于执行阶段,执行机构是否可以径行裁定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法律依据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股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的承诺即可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这主要基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 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由此可见,清算组织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与“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股东出具单方承诺,也可终止企业的法人资格。 单方承诺的性质及分类 对这种承诺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债务承担。但债务承担须在承诺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的基础上方生效力。单方承诺不存在合意的基础。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此时,债的当事人并未发生变化。如果第三人不能偿还债务,债务人仍应承担责任。而在注销承诺情况下,债务人即公司已经消灭。 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债务担保。债务担保是为担保主债务的实现而设立的从债。公司注销,债务人不存在了,主债务当然消灭。主债务消灭,从债务也消灭。因此,注销承诺亦不属于债务担保。 实践中,该种注销承诺臵备于工商登记文件中,对外是公开的。这种承诺由于公示而转化成面向不特定人(包括债权人)的承诺,不可撤回。故又称作“对公承诺”。一般认为,股东对公承诺构成了一种并存的债务承担。股东作出承诺时,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仍未脱离债的关系,仍然是债务人。公司股东作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 注销承诺的表现形式有四种:(1)清理之承诺。即承诺处理企业注销后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2)债务承担之承诺。即明确承诺由股东代为偿还企业遗留或未清理债务;(3)债务担保之承诺;(4)虚假清理之承诺。即承诺企业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甚至在有关文件中注明“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但不具备对企业遗留或未清理债务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企业债务并未清理或并未完全清理。 对公承诺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 依注销承诺的表现形式,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可分为: (1)清理之承诺情况下,如果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无法清算。承诺人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承担之承诺情况下,作出承诺股东应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债务担保之承诺情况下,作出承诺股东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公司已经注销,实际上其承担的是偿还责任。 (4)虚假清理之承诺情况下,承诺人以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此,《<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臵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执行机构的执行权与裁判权 我国实行的是审判与执行分立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无法律明文规定,执 行机构不宜随意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以维护生效判决的即判力。 鉴于目前“执行难”的现状,执行机构也有部分执行裁决权。但这种裁决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就上文讨论的对公承诺中明确承诺承担债务的情形,即《<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机构亦可直接追加、变更公司股东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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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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