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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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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论文文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论文范文 题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编辑:司马小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重新审视这一原则~不仅会加深我们对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而且会增进我们对国际私法的整个体系和基本精神的理解。 一、根源论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因此~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首先就是要了解私法自治的由来。 一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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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论文范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编辑:司马小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重新审视这一原则~不仅会加深我们对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而且会增进我们对国际私法的整个体系和基本精神的理解。 一、根源论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因此~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首先就是要了解私法自治的由来。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滥觞于‚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私法十分发达~后世所谓‚罗马法?便是罗马 私法的同义语。不过~最初是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的。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私人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适应这种需要~帝政前期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披亚努斯,Domitius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按照他的意见~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就是法律’?。?简而言之~根据乌氏的意见~私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变通法律~而这正是‚私法自治?的实质所在。从实践来说~在共和国末叶和帝政之初~为了适应商品流通快速迅捷的需要~受万民法的影响~出现了诺成契约,ContractsConsensus,。这种契约形式相对于当时的要式契约、要物契约来说~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onsent,作为契约成立和拘束力的根据~而不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或者接受一定的物品。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论及‚诺成债务?的时候明确写道:‚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上列各种契约~其债务的缔结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缔结既不需要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此外~也没有必要给予某物~只须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以诺成方式缔结的债务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诺成契约的出现~使商品流通从繁琐的形式中解放出来~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当事人的意志~这是契约史上的一个进步。诺成契约因而成为‚私法自治?观念的实践基础和后世‚契约自由?原则的历史渊源。 到了1804年~作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的《拿破仑法典》~不仅鲜明地继受了罗马法私法自治的观念~而且第一次通过立法对契约自由思想进行了系统的和规范的阐发。该法典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01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第1134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第1156条,‚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第1158条,可见~《拿破仑法典》在有关契约的问 题上~无论是契约的成立~还是契约的效力~无论是契约的解释~还是契约的解除~都主张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准。这与罗马法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有人说~《拿破仑法典》是以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为蓝本而制定的~拿破仑本人就是一位罗马法爱好者~看来是有根据的。 私法自治观念~从罗马法起~经过《罗破仑法典》~最终成为民法之精髓。不过~私法自治所以能够在近两千年的漫长岁月中~虽经曲折而终于不朽~并且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成为西方国家民法体系的基石英钟~是有着深刻而丰富的思想和社会历史原因的。 首先~自然法思想是私法自治观念的源泉。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和最具影响的法律思潮。它的产生无疑与人类最初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认识能力和认识角度有关。但是~它能够历经古代、中世纪直至近代一直为许多人所推崇和信奉~甚至在现代仍有人主张‚复兴?自然法~说明在对法的认识和理解方面~自然法有其合理性。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都是自然法观念的信奉者~而亚里士多德则是‚自然法?概念的提出者。在古罗马时代~尽管情形与古希腊时期有很大的不同~但自然法的观念仍然是不容臵疑的。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年,前43年,曾有一段关于自然法的经典性言论:‚法符合自然的正确法则。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正确性。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所赋予的义务。对它进行说明和解释的不是外界~而是我们的内心。这个法~不管是在罗马或在雅典~不管是现在或将来~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一切国家和任何时代都具有不变的效力。这个法的主人和统治者是统治我们一切的神。因为~神是这个法的立法者、颁布者和法官,违背这个法的人~就是回避自己、否定人性的人。正因为是这样~所以~即使摆脱了人为的刑罚~也会受到最严厉的神的惩罚。??到了近代~即17、18世纪~理性主义自然法兴起~并成为启蒙思想家们的重要思想内容~进而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锐利武器。理性主义自然法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中的理性主义因素~排除其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开始用‚人的眼光?来看待社会历史。它反对把人掩埋在自然界之中~反对把人当作神的奴隶~致力于重新发掘人、人的价值和尊严。它认为~法不是植根于自然和神~而是植根于人本身~即植根于人的理性意识。而人生来就有生命、自由、财产、追求幸福、平 等、博爱及自我保护等权利~这就是所谓‚天赋人权?~它们本源于自然法。?意思自治作为一种法哲学理论认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为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毫无疑问~自然法~尤其是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关于尊重人的权利~人以自由为本性的思想~是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确立和弘扬‚私法自治?观念的法哲学根源。 其次~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是私法自治原则得以确立的政治经济条件。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所树立起来的一面鲜明的旗臶就是‚天赋人权?。它凭借这面旗臶~号召人民起来推翻禁锢和压抑人民的自由、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权利的封建统治。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作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响亮地宣告:‚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自由包括从事一切不损害他人的行为的权利?~‚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动?。这些口号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而日益深入人心。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不能不顾及自己在革命时期的许诺和人民大众的愿望和要求~不能不遵循社会进步的趋势和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规律~并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私法领域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方面则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前述《拿破仑法典》已经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明。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首先在法国萌芽的。 最后~18世纪和19世纪的哲学思潮和经济理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立起到了促进作用。从哲学上讲~私法自治首先是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信念之上的。从这个信念出发~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当事人不应当受其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的约束,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受其愿意承担的义务的约束。在法国~当资产阶级从封建君主手中夺得政权时~社会契约论已广为传播~并且成为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有学者认为~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私法自治理论的另一种表现而已~‚如果说人的意志具有足够的力量创建一个社会及法律上的一般义务的话~那么~人的意志更能毫无问题地去创设约束当事人的特别的法律义务即债务?。?在英国~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与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的边沁的自由放任主义哲学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为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所信奉。他 们认为~根据自由放任主义~当事人的意图是应该受到特别尊重的~法律对人们的干涉越少越好。在德国~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说:‚人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当然~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平等~这是他不受别人约束的权利~但同时~这种权利并大于人们可以彼此约束的权利?。?‚人最适合于服从他给自己规定的法律-或者是给他单独规定的~或者是给他与别人共同规定的法律。??康德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天赋的自由权利,同时~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必须使得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能并行不悖。康德的见解~在当时可以说是对自由的涵义的权威阐释。在经济方面~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不仅对当时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的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以私人财产关系为对象的私法原则和私法理论。斯密认为~个人天生是为自己的利害打算的~只要不妨害他的自由竞争~他个人由此获得的利益越大~社会就会越富有~因此~应该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去管理产业和经营贸易。‚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上述哲学和经济学思潮~成为私法自治原则得以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前提。在后来的进程中~这些理论随着实践的变化发展而不断被修正~私法自治原则也同时不断被充实和完善。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16世纪由法国人查理士。杜摩林提出。?到19世纪~受民法理论和康德哲学的影响~这种观念被命名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说?。也是在这个时期~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并不断获得丰富和发展~直至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 的首要原则~现在正开始向合同以外的领域扩张适用。 二、内涵论 一般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做法。这种认识抓住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在一定时期内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旨~为在实践中贯彻当呈人的意图、实现私法自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容忽略的是~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这种限制已发展得十分系统而完善了。 可以说~在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场合~便同时存在着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在法律选择方面~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二者是紧密结合~相互依存的。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发展的现阶段上~有理由明确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身应有的内容,或者更确切地说~‚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原则?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自由要受到某种限制。下面对此作些分析论证。 ,一,从历史来看~无论在学说上还是在实践上~意思自治与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总是相伴而生、同时并存的。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意大利的孟西尼也曾说过~一国私法在财产及其享有的合同关系中赋予个人的权利~是个人能自由处臵的权利。但是~只有在当事人的‚自由是无害的范围内?~国家才‚应该尊重他的自由~而且国家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需要来阻止他们行使这种自由?~但在超出这一范围时~即可援用公共秩序原则加以排除。?德国的萨维尼也持有类似的看法。英国的施米托夫在谈到当事人不得通过自由选择来规避原应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时~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self-evident,。?在谈到何谓‚强制性规则?的问题时~施米托夫又说:‚强制性规则是指不能通过选择另一个法律制度 而被废除的规则。??这种说法意味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当然要受到强制性规则的限制。上述权威学者虽分属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法系、不同的时代~论及问题的不同侧面~但他们得出的结论却是一致的。这表明~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在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也要对它加以限制~这一直是人们的共识。 在实践上~英国在维他食品公司诉乌纳斯航运公司案中~枢密院除了明确肯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外~还要求当事人的选择须符合‚善意?与‚合法?、不违背公共政策等项条件。这里~‚自由?及其‚条件?二者共同构成了英国关于当事人选法自由原则的内容。值得指出的是~这个案例被视为有关当事人选法自由的‚重要原则案例?。?意大利是最早以立法形式接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其1865年民法典中~这显然与孟西尼的影响直接有关~而孟氏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受到限制的观点也同样反映在该法典中。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仍是把两者同时加以规定的。?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在总体上接受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最典型的是其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到1967年~法国《关于补充民法典中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草案》一方面在‚总则?中规定:‚任何明显与国际关系中所理解的公共秩序不相容的外国法律不得在法国适用?~,第2283条,另一方面又在‚适用于债的法律?一章中规定:‚国际性契约以及由此产生的债~适用当事人各方所选择的法律。?,第2313条第1款,这项规定已不再是隐含于一般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中的笼统规定~而是对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明确专门的规定了~因而可以视为法国民法典对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认。把这两个条款结合起来理解~即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国际性契约关系的法律~但如果所选择的外国法与国际关系中所理解的公共秩序不相容~则不得适用。至于晚近出现的国际私法立法~在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均一方面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另一方面规定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这种做法可以说已经成了普遍的国际实践。只是这种规定有的集中在一个条款中~使人一望便知~如1986年《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27条~既规定了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强制规定,有的分散在几个条款中~需要结合起来加以理解~像前述法国立法那样。后一种规定方式是常见的~但却不便于人们把 握和运用这一原则。而在前一种规定方式中~也不能简单地以为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仅限于该条款本身的规定~其他有关条款~尤其是属于‚基本原则?性质的条款的规定也应一并加以考虑~如前述德国立法第6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无疑应适用于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场合。不过~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对它的限制规定在一个条款里~却很直观地证明了这两者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同时又对当事人的选择加以某种限制~这两者同样符合合同关系的本质和特点~同样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合同之债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合同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合同关系的关键是当事人的意志。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怎么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等~都要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契约自由?。依据这种自由~在跨国合同领域~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是顺理成章的。可以说~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仅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特殊体现~而且自始便包含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之中。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既是在跨国合同领域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贯彻~也是对合同关系的本质要求的遵从。同时~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不得因屈服于对方压力而为之~也不得因受蒙骗讹诈而为之~还不得为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为之。合同关系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其中既享受权利也承担义务,他们地位平等、各得其利。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可以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的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得失~也会进而影响社会的荣衰和他人的利害。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致受到损害。因此~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合同关系的本质要求。? 再则~合同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适应商品经济的 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商品经济越发达越繁荣~合同的作用便越重要越普遍。现今~市场经济已成为各国共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价值规律~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势~因而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是十分重要的。另外~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法则也要求当事人拥有充分的自治权或自主权~这样才有助于在竞争中掌握主动。市场主体的这种自由意志和自主权利表现在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而且~市场经济的运作要求完善的市场体系~而这种市场体系则要求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律加以规制。然而~在跨国经济交往中~这种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制显然是难于形成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由当事人来决定他们之间合同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这样~一方面可以在承认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乃至冲突的情况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商事交往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把他们认为最适当的法律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解决他们之间出现的交易问题~这不仅可以弥补国际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缺陷~而且也往往使得在一定领域内较为先进而合理的法律得以适用~从而实现对跨国合同关系的科学有效的调整。人们不会忘记~杜摩林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初衷~正是为了克服当时法国国内法律的不统一状态给法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困难~同时他也希望商人们选择巴黎的习惯法去调整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因为在杜摩林看来~巴黎的习惯法是最先进最完善的。后来~英国学者在对把当事人选择的范围限制在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的观点提出反对意见时也曾提出~英国的有关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的法律制度是最为发达最为完善的~是有着明显优点的~因此~即使合同与英国没有任何联系~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英国法~也应予以承认。?这种说法无论其本身是否成立~但却可以说明~通过当事人选择法律可以促使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适用于合同关系~从而改善国际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状况。同时~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可以为所欲为~不意味着允许个人主义泛滥。相反~为了维持公平的交易秩序~保障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市场主体追求最大效率的自私的愿望必须受到遏制~市场运行中那些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忽视各个部门的均衡与协调~忽视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和矫正~这样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干预 是必要的。在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于以某种限制正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一种表现~它可以保证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自治权。 ,三,‚原则?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有其内在规定性。一项原则的确立应当兼顾问题的各个方面~综合事物的各种特性~这样~才能使原则起到正确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因此~原则的内容不应是单一的~单一便可能有失偏颇,它应该是全面的~全面才可能实现公允。原则本身应当是一个以确定者的价值目标为导向~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功能的体系。这样~当人们依照原则认识事物、采取行动的时候~才会不偏不倚~才会被现实所接纳~才会在正常而有序的状态下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均衡和原则确定者的既定目标,原则才可以成为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21,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原则~也应该包含丰富的内容。在目前~它至少应包含当事人的‚选法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适当限制?两个方面。过去那种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仅仅理解为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观点是片面的~或者说是人们认识上的历史局限性的表现。它既不符合‚原则?的内在规定性~也不符合前已述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倡导者和鼓吹者的本意。这种片面的理解~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在这种状况之下~人们往往会只注意‚自由?的一面~而忽略‚限制?的一面。毫无疑问~这种认识会在实践中导致混乱。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混乱~人们又一再提出要对当事人的选法自由加以限制。其实~只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懂得一旦接受这一原则~即意味着当事人一方面可以选择法律~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某种限制~那么许多麻烦或混乱便无从产生~即使产生也易于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只是后者的组成要素~并非其全部。从逻辑上讲~我们可以说‚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但不能说‚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因为后一种说法是矛盾的。 这样来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不仅全面地把握了这一原则的内容~而且明确了‚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各国公认的做法的‚法律位阶?。一方面~它确定无疑地把对选法自由的限制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这意味着无论在成文法上还是在判例法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以适当限制都处于重要的‚原则地位?。不遵守这些限制~便是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和合同关系便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忽略了这些限制~便有可能导致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后果。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选法自由?和‚适当限制?二者不是平位的~而是有主有从的。选法自由是这一原则的重心~也是法律规定或确认这一原则的主要取向,适当限制则是这一原则的‚侧翼?~处于辅佐和补充的地位~是法律为当事人选法自由的正当实现而提供的保障。两者有机结合~不仅井然有序~而且相得益彰~从而为适当而合理地调整跨国合同关系~确定合同准据法提供准绳。 ,四,自由与限制是一对矛盾的范畴~它们之间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从任何意义上~我们都不难发现自由与限制之间相反相成的关系。在哲学上~人们研究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作为主体的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驾驭程度的限制。在政治学上~人们研究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主体所处的社会秩序的限制。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无所谓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行不通的~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在前引康德的论述中~也已揭示了基于平等的天赋权利~每个人的自由与自由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制约关系。他还说:‚如果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自由的本身就是自由的妨碍~那么~根据普遍的法则~这是错误的,反对这种做法的强迫或强制~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对自由的妨碍的制止~并且与那种根据普遍法则而存在的自由相一致。于是~根据矛盾的逻辑原则~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22,黑格尔也曾尖锐地指出:‚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23, 从法律的角度讲~自由是一种权利~限制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不损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24,为所欲为并不是自由~而是对自由的互相否定。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契约自由问题上~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的《德国民法典》,19年0年,把契约自由表达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契约关系中~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被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以不违反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一旦发生争执的时候~法院以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尺度重新衡量当事人各方的意愿~并据此作出裁决。同《拿破仑法典》比较起来~《德国民法典》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对契约自由设臵了诸多限制~但是~应当承认~这样规定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它恰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同《拿破仑法典》一样~《德国民法典》关于契约自由原则的规定也是建立在对罗马契约自由思想的继受基础之上的。,25,这表明~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契约自由本身也是同出一源的~并且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平衡自由与限制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而限制自由最终是为了保障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26,因此~如果说自 由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那么法律也同时界定了自由的科学内涵~这种内涵意味着自由的存在与行使是离不开限制的。 因此~作为私法自治在国际私法上的反映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由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也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理所当然地要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我们不能想象~由法律赋予的个人权利会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去行驶。相反~我们只能认为~法律在设定当事人选法自由这一权利的同时~便成为制约这种自由的一种既存的‚金箍?~滥用自由便会招致惩戒。当然~这种规范和制约~也是当事人享有和行使意思自治权利的必要保障。所以~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当事人拥有选法自由~同时这种自由要受到某种限制:这二者同是各国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扩张论 在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当限制界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发展~即它向合同以外领域的扩张适用。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这一点不难被人理解和接受~因为合同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但是~在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终止并不取决于当事人意志的场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何以成为确定准据法根据~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晚近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且~越是晚近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等。,27,因此~可以说~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泛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是当前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这种趋势的形成不是偶然 的~而是有着多方面深刻的原因。 首先~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的机械、僵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改进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交通通讯工具得到根本的改善~因而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愈益频繁而密切~国际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因此~传统冲突规范的那种对某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的做法~已无法适应解决现实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政策的需要。为了克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这种弊端~人们提出了对僵化的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主张~其具体办法之一~便是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当事人意思自治?恰好是这种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之一。它把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交由当事人去选择~使某种法律关系不再固执地附着于一种法律上~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使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乃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趋合理。 第二~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政策取向。例如~在侵权行为方面~如果行为发生在一国而结果产生在另一国~瑞士的判例支持受害者一方根据对其最有利的法律起诉。德国的判例也持有相同的主张~德国法院曾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行为地法~不过在德国学者中间~对究竟应由受害者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法律~还是由法官依职权来决定这个问题却存在着争论。,28,《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规定:‚非合同之债……在受害者要求时~也得适用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一规定不仅意味着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受害者选择的法律~而且意味着要适用对受害者有利的法律~因为受害者一方当然不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这种判例和立法显然旨在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第三~在某些国家~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是为了增加适用法院地法的机会~或者是为了增加内国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机会。如荷兰1981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对离婚问题可以让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律。他们可以选择其共同本国法~如果其中一方与该法没有实际的社会联系~也可选择作为法院地的荷兰法。而荷兰的法律对离婚是很有利的~所以想离婚的人就愿意在荷兰起诉并选择荷兰法以达到 离婚的目的。,29,其结果是~荷兰方面既扩大了内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扩大了内国法的适用。在法院管辖权方面~《秘鲁民法典》在第2058条的规定中清楚表明~秘鲁法院可依当事人双方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对案件有管辖权~并且指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该项法院选择具有排他性。瑞士国际私法关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也表明了这种意图。,30, 第四~回避主权者意志的直接冲突~尊重当事人的利益抉择。规定硬性连结点的传统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过程中更直接地体现着立法者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因而运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其实是实现国家意志的过程~依据准据法最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其实是表现了国家的意愿~而未必是当事人双方的要求。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同一问题的意志、态度和利益的分歧~即使在字面上完全相同的冲突规范~也可能潜藏着各国立法者不同的动机和目的。这种反映主权者意志冲突的所谓‚冲突规范的冲突?~显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抑制民商事主体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积极性。而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最适合自己情况的法律~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则既可以回避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又可以调动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第五~国际私法是民商法即国内私法的适用法~因而它理应承袭私法自治之精神并努力加以贯彻。它虽以间接方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但也必须遵循和顺应民商事关系的本质要求~因势利导~才可以切实有效地发挥其规范功能。所谓私法自治~即是说~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31,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因此~国际私法立法在确定法律适用规则时~尽量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作用的范围~保证个人意志的充分实现~正是对私法自治精神的贯彻与弘扬~也是对民商事关系本质要求的遵循。 第六~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冲突法所一贯追求 的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一致性的价值目标。由当事人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无论这种选择是在纠纷发生之前~还是在纠纷发生之后~都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将要承担的义务、责任和享受的权利、利益有着预先的认知。当事人所以会选择某种法律~一是基于对该种法律的了解~二是基于对维护个人权益的关注~而这两个因素都不会由于受案法院和行为发生地的不同而受到影响。因此~无论当事人在何处寻求司法救济~或者相互间权利义务的设立和变更行为发生于何处~都不会使他们的法律选择有多大的变化。所以~通过在较大范围内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一致性~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则有利于使争议迅速得到解决。 耐人寻味的是~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杜摩林~正是在其对夫妻财产制问题的解答中阐明自己的观点的。1525年~有人就加内夫妇的夫妻财产制问题请教杜摩林~问他是否有可能避免适用该夫妇各项财产所在地的习惯。杜摩林表示赞成对全部财产适用加内夫妇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巴黎的习惯规则。其理由是~夫妻财产制应视为一种默示合同~可以认为~夫妇双方已经将该合同臵于其婚姻住所地法的支配之下。杜摩林又进一步指出~如果说适用缔约地法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那么~他们也可以要求适用另外一种法律~例如~对于一个买卖合同~要求适用出售的不动产所在地法。从此~便出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由当事人指定适用于其合同的法律。,32,这件事是作为关于定性问题的‚典型的重要实例?被介绍的~它在这里给我们的启示是~夫妻财产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所指定的法律~不过~这时应当把夫妻财产制识别为一种默示合同。值得注意的是~1887年《哥斯达黎加国际私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其内容是‚婚姻关系适用双方协商一致而定居的地方的法律~无协议定居者~则以丈夫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准?。可以认为~这一规定虽将双方协商的内容确定在其定居地上~但最终的着眼点是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因而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定居地的事实~其实是对他们之间婚姻关系所要适用的法律的一种默示。这同杜摩林关于加内夫妇财产制问题的意见如出一辙。看来~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这一法律规范是受到了杜摩林思想的深刻影响~不过~至少从文义上看~哥斯达黎加的法律恐怕不仅用于解决夫妻财产关系问题~而且还用于解决夫妻人身关系问题。在法院管辖权问题上~1971年《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第80条~一方面规定当事 人关于诉讼地点的协议不能排除一州的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又指出~除非这样一个协议是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否则它将被赋予效力。目前~承认当事人关于诉讼地点的协议条款的效力已在美国各州法院成为一种趋势。至于涉及联邦以外的有关问题~则已有像‚布雷门诉萨帕塔近海公司?这样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是基于承认合同选择法院条款的有效性而推翻佛罗里达州地区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不顾庄严的合同而坚持一切争议必须在我国法院按照我国的法律解决的狭隘地区观点是不利于美国工商业的发展的……?~尊重合同中选择法院条款~‚符合以往合同自由的观念?。,33,在这个案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所谓‚协议管辖?条款效力的确认~也是以合同的效力为依据的。这些情况说明~尽管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上~已经形成了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趋势~但是~萦绕于人们头脑中的却始终是根深蒂固的‚契约观念?~以至于人们总是习惯性地把其他某种法律关系解释为-在杜摩林那里是‚定性?为-合同,契约,关系~从而证明在该种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更有甚者~马达加斯加和中非两国的国际私法都是把夫妻财产关系和合同、准合同放在一个条款里规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4,这表明该两国也是把夫妻财产关系视为合同关系的。1967年《法国关于补充民法典中国际私法内容的法律草案》第2310条‚但书?中的规定也反映了这种观念。这种解释在许多场合下是有道理的~也极易被人们所接受~但这并不能用来解释所有问题。而且~如果固执于这种观念~恐怕会阻抑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张的势头~因为~这意味着在用‚契约观念?无法解释的法律关系上~便不宜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35,人们之所以接受它~欢迎它~主要是由于它尊重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利~把人放在了社会主体的位臵上。在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内~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他们相互间的事情~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这着实是主权者明智的选择~也是当事人热诚的愿望~并且符合私法关系的本质要求。至于出于某种政策考虑而由当事人单方拥有选择权~这也同样符合人是社会主体的观念~因为法律有责任维护需要保护者一方的权益以实现社会公正~只是这种维护是通过赋予该方当事人以法律选择权 来实现的。而且~在多数场合下~当事人的这种法律选择都在范围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同样是为了防止意思自治泛滥而可能产生的弊端~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这种适当的限制也应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四、结语 以私法自治为基石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客观要求~并且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适用原则的特殊优点~因而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独特的意义~展现出广阔的前景。毫无疑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仍在继续发展着~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因为~国际私法就其本质而言毕竟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正当意愿和合理期待。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国际私法只有秉承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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