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评选办法
附件1
“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评选办法
(申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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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铸造协会
二?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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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构建绿色铸造体系,充分发挥绿色铸造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使绿色铸造理念深入铸造行业,进一步提高绿色铸造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铸造行业向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企业是指具备绿色经营理念、实行绿色管理、保持绿色生产、通过不断创新发展而赢得可持续竞争力的绿色铸造企业。
第三条 中国铸造协会(以下简称中铸协) 行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示范企业的审定和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地方协会负责所辖领域内符合条件优秀企业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示范企业评选遵循企业自愿参与的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作风,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方法、分类考核、择优选择”的评选原则,多层次、多维度、多方向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评选活动是公益性活动,无任何商业行为,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的铸造类企业(含铸造装备及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七条 申报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评企业应为通过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企业或经地方协(学)会特别推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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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评企业应为铸造行业重点骨干企业或具有突出优势的“专、特、精、新”企业。
3.参评企业必须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除前面三证外,如企业还取得了及其他特殊专业认证,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不得申报: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2.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
3.有仲裁机构裁定额合同违约记录;
4.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仍然使用国家法规、技术政策明令淘汰及限制的技术、材料、装备。
第三章 评选组织及评定标准
第九条 评选活动在中铸协行业管理服务中心指导下进行,“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评选活动设立由协会顾问、相关行业专家、地方铸造协会人员、绿色铸造工作委员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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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设立评选工作组,组织实施评选日常工作,评选工作组设置在中铸协行业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 评定规则按照《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评价指标》进行。评定规则计分设置项为类别和权重,并设立分项。
第四章 评选活动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
申报企业按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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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 “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参评申请书” (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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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初审
评选工作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认定。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评审
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由评选工作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实施现场考核、评审。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考察情况,根据《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评价指标及评分表》,对考察企业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 公示
评选结果将在协会网站(www.foundry.com.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评选工作组反映。
第十六条 授牌
评为“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的企业,将在当届 “中国铸造节”期间举行授牌仪式。
第十七条 公布
获得“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将在中铸协网站、《铸造纵横》、《铸造技术》、《中国工业报》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复核。
第二十条 协会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年度审查评估和有效期满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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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年度审查评估:示范企业应每年向中铸协提交企业发展状况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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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铸 协派专家实施现场评估。
有效期满复核:将结合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估结果,及《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评价指标》考评进行复核。
评估通过或升级的企业,可享有“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未通过评估的企业,将取消其称号。评估和/或复核结果在中铸协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取消一届次参加示范企业评选活动资格结果,并在中铸协网站公布。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
3.有仲裁机构裁定额合同违约记录;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6.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三条 评定为示范的企业,中铸协有关部门重点给予指导、服务。优先安排参加行业的国内外展销、企业培训、信息发布、典型宣传和项目支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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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铸造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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