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
第 四 章 营业税法
本章是税法考试中较为重要的一章,历年考题除客观题之外,近三年每年考题计算题、综合题也有考点,有时是单独的计算题,有时是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结合的综合题。 近三年考题评析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1)纳税人(同上)以签订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符合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
条件:
第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自产货物的范围中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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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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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建筑工程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下辖3个施工队、1个金属结构件工场(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确定的自产金属结构件金额500万元(购进材料进项税为300×17,);甲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总包方的营业税,(3000,500,200)×3,;因为是自产货物,要缴纳增值税,500万是合同中的价款,应该是含税的,所以,其增值税,500/1.17×17,,300×17,,建筑工程公司将总包额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乙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为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对于分包方乙建筑工程公司,其营业税为200×3,,由总包方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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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第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第二,上述之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例题?计算题】(2006年考题分析?计算题)
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5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 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 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 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 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 000万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 000万元中,4 000万元由建筑工程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