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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字典》误字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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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字典》误字辨证摘要《汉语大字典》第一、二版中存在一些文字讹误现象,大致有形近字误植、字际关系处理失当、笔形及结构讹舛和引文脱衍这几种情况,其中第一种情况表现较为突出。文章列举分析各类误字计20余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辞书编校中防止此类疏误应当重点关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汉语大字典文字讹误字际关系引文脱衍   《汉语大字典》(以下简称《大字典》)第一版存在一些字形讹误现象,学界对此已有讨论。第二版出版后,我们发现,原有讹误仍有少量沿袭。本文以下讨论的多数问题是一、二版共同存在的,其中“要”字头下误“”为“臼”和“??”字头下...

《汉语大字典》误字辨证
摘要《汉语大字典》第一、二版中存在一些文字讹误现象,大致有形近字误植、字际关系处理失当、笔形及结构讹舛和引文脱衍这几种情况,其中第一种情况表现较为突出。文章列举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各类误字计20余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辞书编校中防止此类疏误应当重点关注的一些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关键词汉语大字典文字讹误字际关系引文脱衍   《汉语大字典》(以下简称《大字典》)第一版存在一些字形讹误现象,学界对此已有讨论。第二版出版后,我们发现,原有讹误仍有少量沿袭。本文以下讨论的多数问题是一、二版共同存在的,其中“要”字头下误“”为“臼”和“??”字头下误“”为“丽”是第二版中新产生的讹误。“暹”一词第一版误为“暹暹”,第二版误为“”,可谓矫枉过正,以谬易谬。其他还有一些属于第二版修改不彻底的问题。现分形近字误植、字际关系处理失当、笔形及结构讹舛和引文脱衍四种情况予以列举辨证,以期为字典的使用、研究和修订提供点滴参考。   一、 形近字误植   (一) “欲”误为“”   《大字典》丿部“川”字条义项③引《论语?雍也》: “犁牛之子?u且角,虽??勿用,山川其舍诸。”(一、二版同)   引文中“??”系“欲”之误。同字典“?u”字条下亦引此句,无误(一、二版同)。据《大字典》所附主要引用书目表,《论语》所据主要版本为四部丛刊影印日本正平刊本《论语集解》,经查该本此字作“欲”。其他如《论语义疏》《论语集注》《论语正义》等参考版本中,均未见此字作“??”者。??,音jué,与“欲”音义俱无涉。   (二) “坑”误为“”   丿部“川”字条义项⑤: “?_,《广雅?释水》: ‘川,?_也。’”(一、二版同)   经查《广雅?释水》,此条作: “、洫、畎、、、、沟、渠、川、渎、?k、?、科、?`,坑也。”显然,被释词均为表示水沟、低洼之意的词,用以释义的词当然是“坑”而非“?_”。王念孙解疏此条时首举《尔雅》“?l,?也”,并说“?l与坑同。坑之言康也”;“康、坑、?k、科、渠,皆空之转声也”。   ?_,据《大字典》,同“?丁保?见《玉篇?土部》。而“?丁庇卸?义: 一为乐器,也作“埙”;二为盂。与“川”字音义均无涉。因此,“川”释为“?_”显属讹字。   (三) “”误为“”   丿部“睾”字条义项③: “同‘皋’。”谓今本《列子》作“?g”,引杨伯峻集释: “刘台拱曰: ‘?g即皋。’王肃曰: ‘?g,高?骸!?”(一、二版同)   “高?骸毕韵怠案甙p”之误。经查杨伯峻《列子集释》(1958: 16),作“高貌”,且其后版本亦如此(杨伯峻1979: 26)。“?p、貌”为古今字,或此或彼,无关紧要,但作“?骸痹虼竺?不然。《大字典》先后两版均有此显误,令人遗憾。   (四) “右”误为“左”   乙部“??”字条第二音项jué下义项①引《诗?小雅?车攻》“决拾既?瑁?弓矢既调”朱熹注: “决,以象骨为之,著于左手大指,所以钩弦?]体。”(一、二版同)   经查朱熹《诗集传》,“左”实为“右”。朱氏此语,实出自孔颖达疏: “决,着于右手大指,所以钩弦开体。”再早还见于《仪礼?乡射礼》“司射适堂西,袒、决、遂”郑玄注: “决,犹?]也,以象骨为之,著右大擘指以钩弦?]体也。”后世诸书多有引述,兹不赘举。   这个意义的“决”,实亦作“?i”,《大字典》“?i”字条义项②释之甚明:   ②射箭时钩弦的器具。一般用象牙制作,射者戴在大拇指上,用来钩弦,使弓体张开。《字汇?玉部》: “?i,射者着于右手大指以钩弦者亦谓之?i。”《礼记?内则》: “右佩?i。”李调元补注: “?i,即《诗》‘童子佩?s’之?s。?s,?i,半环也,即今之扳指,成人所佩也。”   又,韦部“?s”字条义项①: “扳指。射箭时着于右拇指用以钩弦的用具,以象骨或晶玉制成。古亦称‘?i’或‘决’。《说文?韦部》: ‘?s,射决也,所以拘弦,以象骨韦系着右巨指。’”《汉语大词典》有“射决”条,释义与之略同。   可见,“决”即“?i”,佩于右手大拇指是毫无疑问的。建议今后修订时改“左”为“右”,并指明“决”与“?i”的关系。   另外,“?]体”之“?](?g)”,通“开(?_)”。据我们检索,《毛诗正义》及《诗集传》中均作“?_”,《诗传通释》作“?g”,注“?_”;《诗传大全》亦作“?g”,注“音?_,与?_同”。此二书均系对《诗集传》所做的笺疏。建议《大字典》修订时据实核校此字,甚或更换书证,将朱注改为孔疏。   此外,《汉语大词典》“??”字条第二音项jué下释义:   钩弦用的扳指。《诗?小雅?车攻》: “??拾既饮,弓矢既调。”陆德明释文: “??,本又作决,或作抉。同。古穴反。”朱熹集传: “决,以象骨为之,着于左手大指,所以钩弦?]体。”   其中所引朱熹集传同样误“右”为“左”,不知其与《大字典》之间有无承传关系。另需注意的是,这里所引《车攻》句“??拾既饮”,“饮”为“?琛敝?显误,“??”为“决”之异文(决或作??,这从后引陆德明《经典释文》可以看出)。其中“??”的写法与字头关联贴切。与之相较,《大字典》本条字头与书证的联系便显得稍有阻隔。   (五) “”误为“”   乙部“承”字条义项b13引《韩非子?五蠹》: “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一、二版同)   经查“??”字当作“?g”。《大字典》“?g”字条义项③同样征引上述语句,但作“?g”,是。   《韩非子?五蠹》中此字作“?g”,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四部丛刊本、诸子集成本及王奇猷点校《韩非子新校注》等为证。当然我们也发现,在现代点校本中也偶有误为“??”者(王先慎2003: 452),有的则在正文中作“?g”,注释中作“??”(邵增桦1982: 47―48)。均属形近而误。   (六) “”误为“”    乙部“尹”字条引《说文》: “尹,治也。从又,丿,握事者也。,古文尹。”(一、二版同,但一版“尹”在尸部)   据《说文》,“尹”的古文作,一般隶定为“”。《大字典》巾部有此条:   说文?又部古文   同“尹”。《说文?又部》: “,古文尹。”   据《大字典》,此字还有以下异体: (见《字汇补》)、(见《改并四声篇海》)、(见《集韵》)、(见《字汇补》)、(见《康熙字典》)。gbk字符集中有“”字(其上从,不从臼),当即此字。上述“尹”字条中的误字“”实际也就是“”“”之讹。   现在回头看“”字。《大字典》有此字头:   yì《字汇补》五利切。   狸子。《字汇补?巾部》: “,《海篇》: ‘狸子也。’”清李调元《奇字名?兽名》引《篇海》: “,狸子也。”   可见“”“”究非同字,当予区别――“尹”字条所引古文隶定字形作“”“”均可,但不可作“”。   (七) “糸”误为“系”   乙部“丑”字条义项③引《说文》段注: “《系部》曰: ‘纽,系也。一曰结而可解。’十二月阴气之固结已渐解,故曰纽也。”(一、二版同,但一版“丑”在一部)   经查《说文》及段注,“系部”实为“糸部”。《说文》糸部包括“纽”字计收257字;系部仅有系、?o(孙)、?(绵)、(繇)四字。《大字典》误“糸”为“系”,很可能是受了下文“纽,系也”的影响。   (八) “庚”误为“赓”   “广”部“庚”字条义项b13:   b13续。《诗?小雅?大东》: “东有启明,西有长庚。”毛传: “赓,续也。”黄侃《春秋名字解诂补谊》: “古文赓从庚。庚亦续也。”   这里“赓,续也”甚可疑,因所引《诗》句为“西有长庚”,毛传当释“庚”而非   “赓”。经查《毛诗正义》,果为“庚,续也”。当然,“庚、赓”音同义通,故常通用。《尔雅?释诂下》: “赓,续也。”(宗福邦2003: 695,2193)也许是因为上述关系,再加下文所引书证中出现“赓”字,所以受到“感染”,造成了疏误。   (九) “”误为“淖”   水部“潮”字条义项①(第一版与此同):   ①江河流向海。后作“朝”。《集韵?宵韵》: “淖,《说文》: ‘水宗于海。’隶作潮,通作朝。”按: 《说文?水部》“淖,水朝宗于海”清桂馥义证: “言水赴海,亦如诸侯之见天子也。《诗》: ‘沔彼流水,朝宗于海。’《笺》云: ‘水流而入海,小就大也。’”   其中所见之两处“淖”字均为“”字之误。   查《集韵?宵部》,字作;再查《说文》,其篆书字头作,隶定亦为“”。再者,《大字典》“”字条下释之甚明,可以为证(一、二版同):   同“潮”。《说文?水部》: “,水朝宗于海。从水,朝省。”徐锴系传: “,今俗作潮。”《集韵?宵韵》: “,隶作潮。”   以上释文中的3处“”及字头“”字,字形均准确无误。“潮”字头下的两处“淖”字显系“”字之误,当改。   (十) “”误为“臼”   革部“革”字头下释义(第一版与此同,唯“从卅非革之义”前多“按”字):   《说文》: “革,兽皮治去其毛,革更之,象古文之形。,古文革,从三十,三十年为一世,而道更也。臼声。”林义光《文源》: “从卅非革之义,廿十亦不为卅,古作,象兽头角足尾之形。”“(臼)象手治之。”   以上释义中的两处“臼”字均为“”字之误。查《说文解字》《说文解字注》《文源》等,均为“”。   ,《说文?部》: “,叉手也。从、。”段注: “此云‘叉手’者,谓手指正相向也。此亦从、又而变之也。”《玉篇?部》: “,两手捧物曰。”又《勹部》: “??,古作。”可见“”即“??”(后作“掬”)的本字。   “革”之古文作,象两手剥取兽皮之形。其中象两手相掬之形的部件正是“”而非“臼”。   《大字典》第一版“要”下引录《说文》及段注,共出现“”字6处,字形无误。而在第二版中,此6处均误排成了“臼”:   《说文》: “要,身中也,象人要自臼之形。从臼,交省声。”段玉裁删“交省声”三字,并注云: “上象人首,下象人足,中象人腰,而自臼持之。故从臼。”邵瑛群经正字: “此字俗作腰,隶作要。”   此段释文中“臼”字计有4处,另于字头下《说文》小篆说明及义项①中各有1处,均误。   (十一) “赏”误为“”   第一版口部“嗣”字条下义项②:   ②继承人;后代。《书?大禹谟》: “罚弗及嗣,??于世。”   这里所引《尚书?大禹谟》之句中,“??”实为“赏延”之误。笔者曾经撰文指出这一错误(何茂活2007)。第二版中,“”得到了改正,但“??”仍未改。具体如下:   ②继承人;后代。《书?大禹谟》: “罚弗及嗣,??延于世。”   《尚书?大禹谟》句,经查《尚书正义》,实作“赏延于世”。其后有孔传曰“嗣亦世,俱谓子。延,及也。父子罪不相及而及其赏,道德之政”。从文理上看,“赏”“罚”对文,文通字顺,作“当”则文意大谬。此例在《大字典》中至少出现了以下3次,但在文字上颇不统一。试看以下对比:   字头第一版第二版   嗣??于世??延于世   延?p延於世?p延於世   世?p于世?p延于世   可见第二版中,“延”字之误改得较为彻底,而“赏”误为“??”的问题却被忽略了。另外“於”也应改为“于”,以体现文献原貌,同时保持字典内部书证的统一。    (十二) “”误为“卉”   第一版在以下几处误将“”(同“卅”)字排印为“卉”:   一部“?f”字条:   同“?f”。《集韵?祭韵》: “?f,《说文》: ‘三十年为一?f。从卉而曳长之。’亦姓。”按: 楷书作“世”。   一部“世”字条:   《说文》: “世,三十年为一世,从卉而曳长之,亦取其声也。”林义光《文源》: “当为?~之古文,象茎及?~之形。草木之?~重累百叠,故引伸为世代之世。字亦作?~。”   ①古称三十年为一世。《说文?卉部》: “世,三十年为一世。”《论语?子路》: “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何晏集解引孔安国曰: “三十年曰世。”《论衡?宣汉》: “且孔子所谓一世,三十年也。”   以上两个字头下,共有三处“卉”字,均为“”字之误。,同“卅”。《说文》小篆作,释曰“三十并也”;而“卉”作,释曰“?h之总名也”。二者形义俱别,不应相混。第二版中,“世”字头下的两处“卉”字均改作“”,令人欣喜;但是“?f”字头下误字依旧,令人遗憾。   此外,第二版十部“”字条义项①(第一版与此同):   ①同“卅”。《说文?十部》: “,三十并也。”《广韵?合韵》: “,今作卅。”唐韩愈《孔?枘怪尽罚? “孔世八,吾见其孙。”   这里的“”字字形是正确的,但是所引《说文》释文“,三十并也”却并不在《说文?十部》,而是在“”部。《说文?部》只有“”“世”两个字头。该部紧随“十部”之后,因此《大字典》编撰者误以为其属于“十部”。这一错误见于第一、二两版中,当予纠正。有趣的是,前后两版中,“”字头下所录《说文》小篆字形后所注“说文?部”倒一直是正确无误的。   (十三) “暹”误为“暹暹”和“”   第一版?u部“”字条释义如下:   shēng   〔〕旧称卜卦算命的瞎子。道光年修《榆林府志?方言》: “,音纤生,俗呼声者之能巫卜也。”清蒲松龄《蓬莱宴》第二回: “他若人间找,那里问奴家,问也是胡占卦。”路大荒《〈聊斋俚俗曲〉土语注释》: “,以卜算唱词为业的瞎子。”   这里有两处疑问,其一,字头既为“”,可是为何下面的词条中全无此字,而只见“暹”字?其二,既为叠字“暹暹”,为何读音为“纤生”(即xiānshēng)?第二版出版后,我们发现“”字之下的这段释文做了修改:   shēng   〔〕旧称卜卦算命的盲人。清道光年修《榆林府志?方言》: “,音纤生,俗呼声者之能巫卜也。”清蒲松龄《蓬莱宴》第二回: “他若人间找,那里问奴家,问也是胡占卦。”路大荒《〈聊斋俚俗曲〉土语注释》: “,以卜算唱词为业的瞎子。”   第二版将原来的四处“暹暹”统统改成了“”,这样的修改解决了上述第一个疑问,但第二个疑问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探究。经过查检《大字典》所举的两种文献,发现这个词原来既非“暹暹”也非“”,而是“暹”。   清道光廿一年(1841年)刊刻的《榆林府志》,在其卷二十四《风俗志》“方言”部   分有一词条: “暹,音先生,俗呼瞽者之能巫卜也。”(李熙龄1841)其中与《大字典》引录不同者有三: 一是“暹”,二是“先生”,三是“瞽者”。其中第二点无关紧要,也许是版本不同所致,恕未详加考察;但第一、二两处,显然应当以“府志”所见的“暹”“瞽者”为是。   至于蒲松龄《蓬莱宴》例,经查《蒲松龄集?蓬莱宴》第二回“两地相思”有句: “他若人间找,那里问奴家,问暹也是胡占卦。”又,《蒲松龄集》(1986: 1698)所录路大荒《土语注解》有“暹――以卜算唱词为业的瞎子、日者”。《大字典》引录时除误认了词头字形,还删去了“日者”二字。其实“日者”二字可以照录。《汉语大词典》有“日者”条,解释为“古时以占候卜筮为业的人”。《史记》有《日者列传》。当然,字典编撰者也许是考虑到以“日者”释“暹”不够通俗,所以略去此二字,这倒也无可厚非。   根据上述书证可知,暹,实即“先生”,大概是为了与指称老师、长者、读书人的“先生”相区别而专造的俗字,犹如道书中的“?p(天地)”之类。今甘肃山丹一带称巫卜之人为“算命先生”,称丧事上吹打、诵经的居家道士为“道家先生”,大概正可写作“暹”。《大字典》第一、二版对“”及“暹”的处理均不妥当。今后修订时,应做相应修改,并将“暹”一词及其注解移至“暹”字头下,而“”字头下只需注明参见“暹”及“暹”。   二、 字际关系处理失当   (一) “戟”误为“”   乙部“”字条第二音项zhuì下释义(一、二版同):   剑戟貌。《集韵?祭韵》: “,剑戟?p。从反?|。”   “”为“戟”的异体。《大字典》“戟”字条后第三个字头为“”,释义为“同‘戟’。《篇海类编?器用类?戈部》: ‘戟,亦作。’”   戟、二字,前者为通用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字,后者为非选用字。《大字典》释义中除书证中的写法应予保留之外,其他应使用前者。也就是说本条中前一“”字当作“戟”。   (二) “丘”误为“邱”   一部“”字条(一、二版同):   同“邱”。明郎瑛《七修类稿?事物类?古图书》: “营邱,然字书邱为,惟兵字从,岂汉人忌邱字之文有相背之形,而借用兵字去其脚为邱耶?”   以上释义中,所有“邱”字均当作“丘”。理由如次:   图1营丘太守丞印   其一,经查《七修类稿》,这段文字系对一方古印印文的考释(印文如图1)。具体考辨文字为: “营丘太守丞印……此印盖隋以上者。营字不从,汉、晋印文多借用。字难识。有为营丘者。按《汉志》‘营陵’注: ‘或曰营丘。’然字书‘丘’为。惟‘兵’字从‘’。岂汉人忌‘丘’字之文有相背之形,而借用‘兵’字去其脚为‘丘’耶?据印则《汉书》营陵当误,而或曰者是也。”    这段文字主要是在考释“营、丘”二字的字形: “营”字本从“吕”而不从“”,但汉晋人多借用这一偏旁的写法;“丘”字本当作(?h),但这里作“”,系“兵”字去“八”而成。   《七修类稿》对此二字的讨论是紧扣印文进行的,所论“丘”与“兵”的关系,与“丘”的后起字“邱”毫无关系。《大字典》将4处“丘”字均引作“邱”,致使文意龃龉,令人费解,并以此为据,将“”解释为“同‘邱’”,从字形上实难讲通。   顺带要说的是,有的点校本如郎瑛《七修类稿》(2001)误将“营丘太守丞印”之“丘”过录为“邱”,但其后诸“丘”无误。   (三) “”误为“董”   《广韵》上声第一个韵为董韵,而在《集韵》中与之相应的是?韵。此二字在部分义项上可以通用,故为部分异体字。《大字典》在引述《集韵??韵》时,时而为“?”,时而为“董”,颇不统一。如: “、、?、”等字头下引作“?韵”,而“、、、、、、?佟??”等字头下则引为“董韵”。建议今后修订时统一为“?”。   (四) “橘”误为“桔”   丿部“川”字条义项④引阮章竞《迎春桔颂》: “万里东风古塞红,一川春花带雪开。”(一、二版同)   经查该句出自诗集《迎春橘颂》(阮章竞1959: 89)中的《万里东风古塞红》一诗,书名中的“橘”字并不作俗字“桔”。“二简”曾以“桔”为“橘”的简化字。《大字典》将此字作“桔”,很可能是因为袭用了其他材料。   (五) “壮”误为“”   土部“壮”字条释义(一、二版同,但一版“今为”前少“按: ”):   壮同“?选薄!陡牟⑺纳?篇海?士部》引《俗字背篇》: “?眩?音?眩?义同。俗用。”按: 今为“?选钡募蚧?字。   这里所引“?眩?音?选敝?语,显然有误。经查《改并四声篇海?士部》,有“?选薄白场绷礁鲎滞贰g罢呶?: “?眩?侧亮切。健也,天也。”后者为: “壮,音?眩?义同。今增于此,俗用。”可见本条中“?眩?音?选敝?前一“?选弊值备奈?“壮”。   三、 笔形及结构讹舛   (一) “”误为“”   丿部“”字条(一、二版同):   同“匝”。郑振铎《中国俗文学史》第六章: “弱柳芙蓉,灵沼而氛氲。”按: 《降魔变文》“”作“匝”。   以上释文有两个问题。   一是所引“弱柳”句虽见于郑书,但郑书也是引述《降魔变文》。引述前的先导语为: “《降魔变文》的作者,对于骈偶文的使用更为圆熟纯练,已臻流丽生动的至境。”(郑振铎1938: 197)因此此处应表述为“郑振铎《中国俗文学史》第六章引《降魔变文》……”。如此则下文按语才有来由,否则两不相干,徒生困惑。此外,按语中的《降魔变文》似乎也缺乏必要的限制语,似应指明其出处或版本,以使信而有征。   二是“”的字形不甚确当。据查检,《中国俗文学史》1938年初版及1954年作家出版社重印本、1984年上海书店重印本中,此字均作“”,其上从横,并不从撇;其后   如《郑振铎全集》第七卷(郑振铎1998: 173)及东方出版社版(郑振铎2012: 156)等版本中也都如此。   从字理看,此字作“”,实即“??”的讹写。而“??”是“匝”的异体。《说文???部》: “??,周也。从反之而??也。”(“之”篆作,“??”为其反转之形)“??”讹作“”正如我们日常书写中偏旁“、巳”不分、“?c、束”相混一样。但是写作“”则显得缺乏理据,与“??”“匝”之形就相去甚远了。当然最根本的依据还是文献所见的实际字形。建议今后修订时据实核校。如予修订,还应揭明其与“??”的字形联系,将原来的“同‘匝’”改为“同‘??’(即‘匝’)”。   另需注意的是,该字现收列于《大字典》丿部,如今后改订为“”,则应收入一部(“??”在巾部,“匝”在匚部)。   (二) “”误为“丽”   鹿部“??”字条引《说文》: “??,旅行也。鹿之性见食急则必旅行。从鹿,丽声。”(第一版“丽”作“”,是)   上述引文中“丽”应作“”,一是因为《说文》中确乎如此,二是从“??”字实际构成部件看,其上本来就是“”。至于“??”的简化字“丽”,那是汉字简化时在“”的基础上稍加变化而成的。这里误用此形,当属排版疏忽。该字头下还有3次出现“”字,均无误(第一版中4处均无误)。   (三) “”与“”实为同字,字头重出   丨部有“”字条(一、二版同):   说文?自部   zì《玉篇》疾利切。   同“自”。鼻子。《说文?自部》: “,鼻也。象鼻形。”《玉篇?自部》: “自,鼻也。,古文。”   凵部有“”字条(一版在自部):   说文?自部古文   同“自”。《玉篇?自部》: “自,鼻也……,古文。”   对比以上两个字条,我们发现两个问题: 一是后者古文字字形与字头不符。该字形隶定为“”,《大字典》“”后第六字即为此字,兹不赘引。二是二者所举字形来源基本一致(均有《玉篇?自部》),但却分立为两个字形相近的字头,实无必要。我们推测这种情况的产生大概是因为分部编纂,相互之间未能协调整合所致。经查《大广益会玉篇》,此字“古文”作。gbk字符集中有“”,字形与之相合。因此建议今后修订时,将上述二者予以合并――字形采用后者,而释义形式依照前者。   四、 引文脱衍   (一) 误脱“”字   乙部“”字条(一版与之略同,但多《康熙字典》例,且字形有疏误,有两处“”字误为“”。“”同“殄”,与此形体稍异,音义迥别):   jié《字汇补》居竭切。   〔〕动貌。《通志?六书略一》: “,动?p。”《字汇补?丿部》: “,,动貌。”   经查《通志?六书略一》,有“,居月切,也,动?p”;王树民(1995: 247)点校《通志二十略》亦过录为“也”。据此似可认为《大字典》引文脱漏了“也”字,但其实“也”是“”的误字,其证有二: 一是上引《字汇补》,二是乙部“”字条及其所引《集韵》:    jué《集韵》居月切,入月见。   〔〕动貌。《集韵?月韵》: “,,动貌。”   显然,“”与“”为同字之异体,“”亦即“”。《通志》“也”实为“”之讹,整句为“,也(),动?p”。《大字典》脱漏“”前之字,并错误断句为“,动?p”。今后修订时当予改正。   (二) 误衍“所”字   乙部“了”字条义项③引《尹文子?大道上》: “然则是非,随众贾而为正,非己所所   独了。”(一、二版同)   经查《尹文子》诸版本,“独”前只有一个“所”字,并无叠字“所所”。如四部丛刊初编本、诸子集成本、民国丛书本《尹文子直解》(陈仲?d1996: 37)等均如此。   通过上述各类共20余例的讨论,我们认为《大字典》在文字编校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容小觑的。今后如有机会修订,当予认真核校改进。根据以上讨论,我们对该字典乃至其他语文辞书的文字编校提出几点粗浅的意见,以供参考:   一是要注意区别形近字及形近偏旁,如: 亢与元,左与右,白与臼(?p与?海?,臼与,与卓,糸与系,与卉,与也,与,等等。要特别注意区别在音、义方面均有联系的形近字(亦即通用字和同源字),如: ?与董、庚与赓等。   二是要注意区别笔画繁多,容易误识、误书、误植的字,尤其是一些冷僻字,如: ()与、?g与??、暹与、?与董,等等。   三是要注意防止上下文相关文字的“感染”。本文讨论的“糸”与“系”、“庚”与“赓”的问题也许就属于此类情况。这种情况既有可能发生在编撰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在排印阶段。   四是在古今字、异体字、通用字(即部分异体字)、繁简字等字际关系的处理上,应努力遵循相关规范,加强字典内部的协调统一,避免相互龃龉。本文第二部分讨论的戟与、丘与邱、?与董、橘与桔、壮与?训奈侍饧词舸死唷?   五是应注意处理好字典所用字形与现行中文信息处理所用汉字字符集之间的关系。比如本文讨论的“”与“”,《大字典》中二者并见,gbk大字符集中有前者而无后者,我们认为《大字典》中的后一字头可以删去。“”与“”,《大字典》及gbk大字符集中均有后者而无前者,我们认为前正而后误,当予调整。字符集中“”字的字形很可能就是根据《大字典》制定的,应随之订正。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字典》字形的确定关系重大,影响深远,务须慎重。另如“”的异体“”和“”,“”见于《康熙字典》,但却不见于《大字典》和gbk大字符集;“”见于gbk大字符集,但却不见于《大字典》。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在今后修订时也应予以重视。   六是改版重排时,应严格校对,防止产生新误。本文讨论的“要”字头下“”误为“臼”和“??”字头下“”误为“丽”即为第二版排印之误。   因对辞书编纂的理论与实践缺乏深入的了解,对相关文字问题囿于己见,因此本文对《大字典》所做的指摘和辨证必有错谬失当之处,敬望学界同行尤其是辞书界专家学者予以批评。   附注   《汉语大词典》“??3”释义为: “同‘?g’。① 征兆。晋袁宏《后汉纪?灵帝纪下》: ‘张角始谋,祸??未彰。’② 罪过。晋袁宏《后汉纪?桓帝纪下》: ‘罪深??重,人鬼同疾。’宋李石《续博物志》卷三: ‘仁善圣明曰舜,残民多??曰桀。’”据此则误“?g”为“??”,古已有之。《大字典》“??”字条下未收此义项,不知是因为未发现此类书证,还是基于别的考虑。这里顺带提及,恕不详论,聊备修订者参考。   “长庚”或亦作“长赓”,参见宗福邦等《故训汇纂》,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 695。   《集韵》: “?,?h名。《说文》: ‘鼎?也。’”明州本和述古堂影宋钞本中“鼎?”作“鼎董”。参见《集韵》(述古堂影宋钞本),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300;《集韵》(明州本),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3(未标页次)。作为韵目及字头的“?”字,诸版本无异文。参见赵振铎《集韵校本》,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上卷627页,下卷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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