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

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

举报
开通vip

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 一、有关行政诉讼法的部分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 1(范围内: (1)行政处罚(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2)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3)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 (4)(必须由原告证明曾经申请的事实)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予以答复(没有行政行为存在,但仍然可诉,理论上将其拟制...

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
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 一、有关行政诉讼法的部分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 1(范围内: (1)行政处罚(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2)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3)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 (4)(必须由原告证明曾经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的事实)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予以答复(没有行政行为存在,但仍然可诉,理论上将其拟制为行政行为) (5)(必须由原告证明曾经申请的事实)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 (6)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7)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前6条为列举范围,虽然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只受理列举的事项,而且只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而不包括政治权利,考生请切记~。 ?第8条为兜底条款,而且只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今年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他们是:(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含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案件 ) 2(排除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防行为如: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军事行动、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为如:签订国际协定、如他国建交断交等。但不是所有的国家行为都是不可诉的,例如行政机关征集兵役的行为和公安机关颁发出国护照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普遍适用)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别 ?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公民出入境管理法15条:(公民以为出入境)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外国人因入境出境)同上。 (3)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3(与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受理范围的区别 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相比:(1)只要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的事项均可以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部分:A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B受教育权、C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公证能够复议,是否可诉尚有争论);(3)行政复议还受理不当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4种):选择、选择加终局、复议前置(治安管理处罚、纳税争议、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终局。 与国家赔偿受理范围相比:大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刑事赔偿外,还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如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中 错误,造成损害的。 4(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1)医疗鉴定。《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但鉴定机构不是卫生行政机关本身,他实际上还要委托医疗鉴定机构)。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3)司法行政机关在年检注册中要求律师其补充材料的行为。司法部《关于律师不能对年检注册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其补充材料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批复》规定:这一做法没有限制、侵犯律师在注册、持有执业证方面的权利。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其补充注册材料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司法机关拒绝年检、发证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仍然可以起诉。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5)劳动仲裁 (6)国有企业经营者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免去或变更其厂长(经理)职务的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7)劳动能力鉴定 ?受案范围内的事项: (1)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规定:企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部分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征集兵役的行为和公安机关颁发出国护照的行为。 (3)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 (4)房屋产权的确权行政行为(法函[1993]33号) (5)身份关系的证明行为(如:学历、学位、户籍等) (6)工商局确认经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鉴证行为(行他字[1992]第5号) (7)政府以及其所属部门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为(法复[1996]4号) (8)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有争议的事项:行政合同、证明事项(公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责任事故鉴定)、人身权财产权外权利、抽象行政行为 5(相关真题 98-1-21.公民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哪种救济途径,(D) A.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作出鉴定结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D.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000-1-54、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BC) A、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B、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 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 D、即时强制 99-1-56(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而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这是因为:(AD) A(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 B(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层次较高 C(抽象行政行为对事不对人 D(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处于初级阶段,受案范围不宜过宽 (二)管辖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4、17、18、19、20、22;《98条》第6、8、7、9) 1(级别管辖: (1)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管辖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是考试重点。中级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注意: 仅仅限于发明专利,而不包含其他专利)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两个条件都必须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具备)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D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2条) E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2(地域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有以下例外: (1)经过复议的案件有两种情况:A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选择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B复议机关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注意哦,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只能是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具体含义:(《98条第7条》)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3(特殊地域管辖 主要分涉及人身行政强制措施和涉及不动产的案件。 (1)涉及人身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注意: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4(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 诉状 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上诉状民事起诉状模板行政起诉状 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为“最先立案”,刑事诉讼法为“最先受理”) 5(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1条。 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就是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其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与行政诉讼相同。 6(执行案件的管辖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98条》第89条) (2)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98条》第85条) (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24,《98条》第11、12、13、14、15、16、17、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注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不是严密的用词,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的措辞变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权利 行政复议申请人 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要求复议机关对该行为的合 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 出裁决 行政诉讼原告 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要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行为 为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 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 决 行政赔偿请求人 合法权益因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 行使职权而遭受损害 义务 ?行政诉讼原告具体情况一览:(本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未注明的法条均来自《98条》) 法条 相关主体 行政主体行为 原告 12条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该利害关系人可以成 律上的利害关系(仅为原告 仅指行政法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 13条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该利害关系人可以成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为原告 害关系的 13条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该利害关系人可以成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为原告 13条 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该第三人可以成为原为第三人的 告 13条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邻权人或者公平竞 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争权人可以成为原告 平竞争权的 13条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受害人 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 任的受害人 14条 合伙企业 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 告(由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 代表人) 14条 其他合伙组织 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14条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他组织 作诉讼代表人;没有 主要负责人的,可以 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 讼代表人。 15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联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 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营、合资、合作各方 法权益 自身 16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 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土地承包人自身 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17条 非国有企业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 销、合并、强令兼并、表人为原告 出售、分立或者改变 企业隶属关系的 法复[1996]4号 国有企业 被行政机关改变企业国有企业 隶属关系或分立而被 调整、划转其国有资 产 18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大会、董事会代表企董事会 营自主权 业作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有关国际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组织 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组织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法权益 ?原告资格转移问题: 问题涉及原告(自然人)死亡后,原告资格由谁承担。这一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一样: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4条、《行政复议法》第10条)。但是在国家赔偿中,类似情况发生后,应当由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共同提出赔偿请求,或者由有权获得生活费的人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6、27条)。 若原告(非自然人)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三人问题(《98条》第23、24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行政复议法》第10条) 第三人与原告不是一回事,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的第三人与原告和复议申请人有密切关系,所以我们在这里进行对比归纳。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民事诉讼法 主体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其他组织 组织 组织 成为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的理由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为有利害关系 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 权的。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 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 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 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的。 进入程序的(1)应当追加被告而复议法只规定可以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方式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第三人的主体,但没有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确具体的进入程序 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 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 诉讼 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 (2)人民法院应当通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 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 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 (3)自己申请参加 第三人权利 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 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 讼主张、上诉 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 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 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 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 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 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三人性质 相当与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具有完全 当事人地位 相关法条 《98条》第23、24《行政复议法》第10《民事诉讼法第》56条 条;《行政诉讼法》第条 27条 (四)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与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一样属于细微复杂且难以记忆的部分,我们应该在理解的前提下去记忆。 行政诉讼被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相当于行为主体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过程实际上就是确定谁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过程。因此,我们首先必须确认该主体是否是一个能够行使行政法上权力、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主体——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才有可能成为被告),然后再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是该行政主体作出(确定由哪个行政主体成为该诉讼的被告)。其中,行政主体的判断是问题的关键,而判断行政主体的关键则是行政权。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权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法律、法规的授权(《98条》扩大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把依据规章而获得行政权也视为授权),此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被视为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就是被告;二通过委托获得行政权,此时被委托的主体不是行政主体,因此也就不是被告,被告应该是委托人。 依据以上理解,我们把行政诉讼的被告归纳如下:(注意与行政复议机关对比,原理同上) 相关法条 条件 被告 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2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此条为概括规定 条 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2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作出原具条 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行政行为的 关都符合被告的理论 条件,但后者作为被 告更加方便 《行政诉讼法》第25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条 行政行为的 行政行为后,原具体 行政行为已经不存 在,只能以复议机关 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 条 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 的 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该组织是被告 被授权者是行政主体 条 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 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2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被委托者不是行政主条 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告 体,该行为视为委托 为, 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2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权力义务继受主体为条 政机关是被告 被告 《98条》第19条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行政诉讼只受理外部 的具体行政行为 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行政行为,所以上级 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在这里不是 外部行政主体 《98条》第20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 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关为被告。 责任能力的机构不能 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成为行政主体——当 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然不能成为被告 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 《98条》第20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 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规章授权,就没有行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政权——不能成为行 授权的情况下,以自政主体——不能成为 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被告 政行为 《98条》第20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 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或者组织为被告。 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仍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然是行政主体(切记)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 织,超出法定授权范 围实施行政行为 《98条》第21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因委托而获得的行政 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告。 权不能是其成为行政 定的情况下,授权其主体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 政职权的,应当视为 委托 《98条》第22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行为应当与主体相对 内不作复议决定,当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 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被告 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98条》第22条 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行为应当与主体相对 作为不服提起诉讼告。 应 的, (五)行政诉讼程序 1(行政诉讼程序的发起——原告起诉 (1)起诉期限 (2)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文档为【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7997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6KB
软件:Word
页数:17
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7-09-17
浏览量: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