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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作业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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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作业手册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作业手册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九內字第三五六,三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號函修正: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號函修正 第一章 目的、任務與範圍 第一節 目的 為規範「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搜中心:各 部會之搜救權責及執行搜救任務時之作業程序,俾利搜救任務之遂 行,特訂定「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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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作业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九內字第三五六,三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號函修正: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號函修正 第一章 目的、任務與範圍 第一節 目的 為規範「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搜中心:各 部會之搜救權責及執行搜救任務時之作業程序,俾利搜救任務之遂 行,特訂定「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 手冊:。 第二節 任務與範圍 一、任務項目: :一:航空器、船舶遇難事故之緊急搜救事項。 :二:緊急傷:病:患之空中緊急救護事項。 :三:移植器官之空中運送事項。 :四: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之緊急救援事項。 :五: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緊急救援事項。 二、執行範圍: :一:國搜中心任務執行以「台北飛航情報區」區內為原則, 區外鄰近地區,如發生重大災難經相關國家搜救組織 請求搜救支援時,不在此限。另台灣海峽中線以西與 中國大陸管轄區域重疊部分,除我國管轄區域外,原 第一頁 則以通知方式協請大陸有關單位辦理。 :二:台北飛航情報區包括以直線順序連接下列各點所成區域 內之全部空域: 000000'東經11730'— 北緯2100'東經12130'— 北北緯21 0000緯2330'東經12400' —北緯2900'東經12400'—北緯 002900'東經11730':如圖一: 。 第二頁 第二章 編組與運作 第一節 編組: 一、國搜中心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營建署、空中勤務總隊 籌備處:以下簡稱空勤總隊::、外交部、國防部、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 下簡稱民航局:、路政司、航政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 簡稱海巡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行政院 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 委會:、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等部會組成。為建 立協調機制,統一調派指揮,迅速下仙執行搜救任務,由內政 部、國防部、民航局及海巡署等機關,分別派遣協調官進駐國 搜中心擔任二十四小時輪值,其餘未派駐協調官之部會應指派 聯絡官,以作為二十四小時聯繫窗口。 二、國搜中心地點設於內政部消防署,其指揮體系與編組架構如圖 二,各部會聯絡官如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一。 第二節 權責分工: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負責督導各部會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搜救資源超過國搜 中心能量時,配合協調整合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二、內政部: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風災、震災、重大火 災、爆炸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 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 防救工作。 第三頁 :一:消防署: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 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 務。 :二:警政署:指揮全國各警察機關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任務。 :三: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之保育巡查員及僱用之山地青 年,協力執行轄區內之山難搜救及森林火災之搶救。 :四:空勤總隊:指揮並掌控所屬航空器執行各項空中搜救任務。 三、外交部: 負責我國航空器、船舶「台北飛航情報區」區外搜救相 關事宜之協調工作。 四、國防部: 負責指揮、督導陸海空三軍各搜救單位,在不影響軍事 任務原則下,支援各項搜救任務。 五、經濟部: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水災、旱災、公用氣體 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礦災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 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六、交通部: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 事故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 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一:航政司: 負責國搜中心有關空難、海難之災害防救工作, 依民間需求支援相關專長之訓練。 :二:路政司: 第四頁 負責國搜中心有關陸上交通事故之災害防救工 作,依民間需求支援相關專長之訓練。 :三:民航局: 以其所有之助航設施、通訊裝備,及飛航管制, 對搜救作業提供服務。 :四:各港務局: 負責指揮所屬拖船或搜救船,擔任港內及港區附 近海面搜救任務。 :五:台灣區海岸電台: 守聽海難求救信號、通報船位,協助海難搜救。 七、新聞局: 利用新聞媒體宣導民眾,正確運用申請救援方式與管道。 八、環保署: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 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九、海巡署: :一:執行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執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十、農委會: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土石流災害、寒害、另 依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為森林火災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 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一:林務局: 為所屬林班地森林火災之主管機關,負責森林火 第五頁 災搶救、林道之整建、避難山屋之維護及所屬林班地 山區救難搜救任務。 :二:漁業署: 負責規劃漁船海難救護通報系統,並協調漁業通 訊電台,支援搜救工作及其他相關事宜。 十一、陸委會: 負責兩岸事務有關之海、空難事件處理之指導、協調。 十二、衛生署: 重大災難事件中負責緊急醫療網及相關醫療機構諮詢之事 項。 第三節 國搜中心成員及工作職掌 國搜中心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執行長擔 任督導,另因作業需要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搜救長一人、 副搜救長三人、搜救官三人、外事官三人及其他相關部會派駐 之協調官若干人,負責統籌運用各部會搜救資源,執行人命搜 救、緊急救護等任務,其工作職掌分述如下: 一、主任: 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兼任,負責督導、綜理、執行國搜 中心各項搜救任務。 二、副主任: 由內政部消防署業管副署長兼任,負責輔佐:付理:主 任執行各項搜救任務。 三、搜救長: :一:秉承主任之指導,處理國搜中心全般搜救業務。 第六頁 :二:研擬搜救政策,改進搜救方法與裝備。 :三:督導搜救官撰擬搜救計畫,負責審核並督導實施。 :四:檢討搜救任務之得失,審核搜救經過及檢討報告 :五:負責國搜中心人員工作督考。 :六:臨時交辦事項。 四、副搜救長: :一:協助:付理:搜救長處理國搜中心全般搜救業務。 :二:負責國搜中心人員一般訓練及業務推展。 :三:督導搜救官綜合搜救紀錄及各項通報。 :四:督導各相關搜救單位執行搜救任務。 :五:臨時交辦事項。 五、搜救官: :一:擔任專責輪值,統合各項搜救任務之執行。 :二:掌握各搜救單位之待命狀況。 :三:研擬搜救計畫陳核或依上級之指示,下達搜救命仙。 :四:於實施搜救任務時,隨時掌握搜救單位動態及任務執行情 況,並記錄與標示搜救動態等資料。 :五:協助各部會協調官對各該執行搜救任務實施情形之掌控, 整理各項搜救資料,撰擬搜救經過及相關檢討報告。 :六:臨時交辦事項。 六、外事官: :一:擔任專責輪值負責國外相關搜救組織協調事宜及外文翻譯。 :二:蒐集國外搜救組織有關資料,以供擬定相關計畫參考。 :三:協助搜救官將初步搜救行動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四:負責各項國際事務行政工作。 :五:負責與各部會聯絡官通聯,並記錄通聯情形。 第七頁 :六:臨時交辦事項。 七、國防部協調官: :一:承國防部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國防部 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 :二:若情況緊急或應適時需要,得經搜救官命仙逕行協調或通 報國防部所屬機關:單位:緊急出勤應變。 :三:與國防部: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資 料,俾便提供主任、搜救長、搜救官參考運用。 :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國防部:或所屬 單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 :五:紀錄與蒐整國防部相關搜救資料,提供搜救長及搜救官撰 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 八、海巡署協調官: :一:承海巡署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海巡署 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 :二:若情況緊急或應事實需要,得逕行下仙或通報海巡署所屬 機關:單位:緊急出勤應變,並於事後通報海巡署勤務指 揮中心。 :三:與海巡署: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以獲得所需資料,並 對海巡署艦艇執行海上搜救任務時,應考量之安全因素、 到達時間及相關專業之知識,適時提供主任、搜救長、搜 救官參考運用。 :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海巡署:或所屬 單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 :五:記錄並整理海巡署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 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 九、民航局協調官: 第八頁 :一:派遣搜救協調官納編國搜中心二十四小時值勤,處理各項 業管搜救業務。 :二:協調台北區域管制中心對正在執行搜救任務之航空器提供 協助。 :三:協調民航局通信中心對於國際搜救事件,利用TTY 電路傳 送有關電文。 :四:協調民航局氣象中心:提供所擁有之地區氣象資料,作為 研擬搜救計畫之參考。 :五:協調所屬航空緊急救難及傷患運送之任務。 :六:協調各機場航站對執行搜救任務之航空器應予優先放行,以爭取 搜救時效。 十、警政署協調官: :一:承警政署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警政署 相關協助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 :二:與警政署: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資 料,俾便提供國搜中心參考運用。 :三: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警政署:或所屬單 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 :四:記錄並整理警政署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 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 十一、消防署協調官: :一:承消防署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消防署 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 :二:若情況緊急或應事實需要,得逕行下仙或通報消防署所屬 機關:單位:緊急出勤應變,並於事後通報消防署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 :三:與消防署: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資 第九頁 料,俾便提供主任、搜救長、搜救官參考運用。 :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消防署:或所屬 單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 :五:記錄並整理消防署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 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 :六:辦理國搜中心各項行政事務工作。 :七:臨時交辦事項。 十二、空勤總隊協調官: :一:承空勤總隊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空勤 總隊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 :二:若情況緊急或應事實需要,得經搜救官命仙逕行通報或協 調空勤總隊所屬單位緊急出勤應變,並同時通報空勤總隊 勤務中心備查。 :三:與空勤總隊:或所屬單位:保持聯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 資料,俾便提供主任、搜救長、搜救官參考運用。 :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空勤總隊:或所 屬單位:搜救機執行動態,對派遣之搜救機保持追蹤、管 制,並掌控搜救位置至任務完成為止。 :五:記錄並整理空勤總隊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 告,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 第四節 指揮與協調 一、指揮權責: :一:緊急重大搜救事故,需動員各相關搜救單位迅速執行救難 任務,由國搜中心負責統籌指揮、下仙、調度或協調聯繫 及管制。 第一?頁 :二: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因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如需動員各相關搜救單位迅速執行救 難任務,得協請國搜中心本權責指揮調度及協調聯繫搜救 相關事宜。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國搜中心聽從指揮官之指揮本 權責配合調度、聯繫搜救相關事宜。 :四:搜救派遣: ,、納編國搜中心值勤之相關部會搜救單位應隨時備妥人 力及各項裝配備器材或機、艦待命應勤。 ,、國搜中心下達派遣搜救任務時,受指派之單位不得藉 故違抗或延誤。 二、協調事項: :一:部會派駐之協調官應遵守國搜中心之各項值勤規定,並應 遵從搜中心主任:或付理人:、搜救長、副搜救長及搜救官 之指揮、調度。 :二:納編國搜中心執勤之相關部會,應指定聯絡官:含付理人: 及提供二十四小時緊急聯繫電話,以作為緊急聯繫通報之 窗口。 第五節 其他 一、參與搜救任務之單位或人員執行搜救任務表現優異者,每半 年定期報請獎勵,重大案件經長官指示不在此限。 二、為有效統籌運用國家搜救資源與人力,各部會及權責機關應 隨時掌握搜救相關單位之最新聯繫電話、搜救裝備、搜救 器材及人員能力等資料,報國搜中心彙整,若有異動應立 即通知更正。 第一一頁 三、納編國搜中心之相關部會搜救權責機關應依據國搜中心作業 手冊,就主管權責訂定或修訂相關搜救作業計畫,並會知 國搜中心備查。 四、國搜中心得視任務需要,設聯合訪視督導小組,辦理定期或 不定期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編組部會暨所屬搜救單位任務 執行情形,並增進搜救資源之完備。 第一二頁 第三章 搜救申請及作業程序 第一節 申請程序 一、山難、海難、緊急救護、水面救援、高樓救災、森林火災等申 請: :一:地方消防:119:、海巡:118:或警察機關:110:接獲民眾 報案後,應立即本權責出動救援或轉報權責機關處理,若 搜救能力不及時,則應先向所屬上級機關:消防署、海巡 署、警政署:申請支援,消防署、海巡署、警政署受理後 若搜救能力不及時,則應立即通報國搜中心申請支援。如 需空中搜救支援任務者,得先向空勤總隊依規定提出申 請,空勤總隊能力不足時,得轉請本中心支援。 :二:若災情狀況明顯超過消防署、警政署、海巡署或空勤總隊 之能力時,得依實際狀況及需求,先直接向國搜中心提出 申請,再副知所屬消防署、警政署及海巡署等機關。 :三:向國搜中心提出搜救申請時,原則上以傳真方式辦理:空 中搜救之直昇機申請表如表二:,若情況緊急得先以電話申 請,再傳真申請表格或以公文方式函報國搜中心備查。 二、空難搜救申請: 空難發生後,航空器所屬單位或其他獲悉之單位或個 人,應直接向國搜中心提出申請。 三、救援申請及作業流程圖:如圖三:。 第二節 搜救派遣原則 一、人命優先原則:有立即性之生命危害案件者,派遣最迅速、最 有效之資源前往救援。 二、快速就近原則:以時間及地點考量,派遣適當搜救單位執行。 第一三頁 三、輕重緩急原則:較嚴重之事故先行派遣救援。 四、資源確保原則:派遣足夠之搜救資源,及預備充足之備用資源。 五、經濟節約原則:以完成任務為目標,派遣務頇珍惜各項救災資 源。 六、搜救資源運用依序為消防、警政、海巡、空勤總隊、國軍、民間 等單位,若狀況特殊或應事實需要時,則視狀況派遣,不受前 述之限制。 第三節 搜救受理程序 一、事實確認: 國搜中心搜救官接獲緊急災難救助申請時,應即通報相 關搜救單位先行完成準備,並查明下列事實,以利下達搜救 命仙: :一:災難發生時間、地點。 :二:災難情況。 :三:待救人員。 :四:救災:難:所需人員、裝備、器材。 :五:搜救資源抵達地點。 :六:災害現場受理報到單位:人員:相關連繫資料。 二、完成狀況分析、研判:儘速完成:: 國搜中心得依災難地點、搜救類別、搜救能力,並考量 災情狀況、天氣、派遣人員及有關安全因素,撰擬搜救計畫, 陳報主任:或付理人:核准後執行搜救任務。 三、下達搜救命仙,應包括: :一:搜救人力及機艦數量。 :二:任務編號:機、艦:。 第一四頁 :三:通信頻率。 :四:管制單位。 :五:救災地點。 :六:報到單位:現場指揮官:。 :七:被搜救人員資料。 :八:安全提示。 四、預備資源準備: 搜救官得視災情狀況,預先通知相關預備資源準備,俾 利後續支援。待命搜救資源部署及出動時限如表三。 五、通報相關單位: 搜救官、各部會協調官應視災情狀況及初步處理情況, 通報國搜中心部會聯絡官或相關機關。 六、追蹤管制: :一:搜救執勤官與現場指揮官保持密切連繫,瞭解搜救單位搜 救狀況,提供後續支援單位參考,並做適切之建議。 :二:各單位派駐之協調官應適時向所屬搜救單位查詢並掌握搜 救狀況;對派遣之搜救機:艦、人員:應保持追蹤、管制, 並掌握搜救機:艦、人員:位置至任務完成為止。 :三:執行搜救任務時,各進駐機關協調官應負責確實全程追蹤、 管制所屬搜救機:艦、人員:出勤時間、抵達目標區時間、 執行搜救結果、返回基地時間等,並回報搜救官掌握搜救 執行動態。 七、轉移處理權責: 國搜中心係為執行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任務,於階段性 任務完成後,後續相關事宜,轉由相關業務主管部會、機關 負責處理。 第一五頁 八、處理經過記錄建檔: 任務全程應詳實記錄,並統計出動人力及參與救援資 源、救災救護成果,以備查核。 第四節 任務之停止與延長 一、任務之停止: :一:失事位置確定,人員生還可能性已經消失。 :二:人員落海,海水溫度21?:70?:以下搜救48小時及21 ?:70?:以上搜救七十二小時後,經搜索無結果者。 :三:搜救起始時間,係以遇難發生時間起算,若遇難時間不明 則以報案時間為準。 二、任務之延長: :一:實施延長作業之決定,必頇依據發現生還人員之可能性。 :二:狀況特殊而任務持續有其必頇者,得依命仙延長。 三、搜救未獲結果,不視為終止,得通知相關機關利用演習、訓練、 巡航時機或其他方式持續之。 四、國搜中心僅負責人命救援任務,任務停止後,若因調查失事原 因、媒體採訪或其他因素之需要,則由遇難機:艦、人員:之 使用:所屬:機構或業務主管機關或家屬自行洽請:租:軍、 民間或國外具有專業能力者處理之。 第一六頁 第四章 各類搜救作業程序 第一節 航空器遇難事故緊急搜救作業程序 一、查證:接獲航空器失事通報後立即查明下列狀況: :一:航空器基本資料:航空器所屬機關、編號、機型、失事時 間、位置及失事概況:包括跳傘、迫降、墜機或失去聯絡 之時間、地點、航向、空速、高度等資料:。 :二:初步傷亡情形:透過消防署、警政署、海巡署及國防部查 詢是否有地面傷亡報告及已採取之搜救措施。 二、評估與分析: :一:災情評估:空難事故可能造成大量傷患,大量罹難者、失 蹤、火災及大量屍塊散落物等災難。 :二:現場氣象:查詢事故現場之風向、風速、雲高、能見度或 海象等資料。 :三:災害範圍:參考氣象資料及航管雷達資訊評估搜救範圍, 再依據搜救機:艦:性能,規劃搜救區域。 三、第一時間搶救生還者:以快速就近之原則,調派適當搜救機 :艦、人員:於第一時間抵達現場,搶救可能之生還者。 四、研擬搜救計畫:查詢失事地點之風向、風速或海象等資料,配 合海:地:面上所尋獲之飄落物位置,提供研判搜尋範圍參考, 並查尋搜救機起航基地、航路及目標區天氣,研擬搜救計畫。 :一:失事航空器位於海上: ,、為第一時間搶救生還者,以快速就近之原則,調派搜 救機前往現場,搶救可能之生還者。 ,、通知海巡署派船協助搜救。 ,、通知交通部相關海岸電台及農委會台灣區漁業廣播電 台及漁業通訊電台呼叫,請附近過往船隻或作業漁船 第一七頁 協助搜救。 ,、將失事狀況資料通知國防部下仙最近之搜救:偵巡: 艦,馳往目標區實施搜救。 ,、失事位置如逾越台灣海峽中線,通知陸委會轉知大陸 搜救單位知照。 :二:失事航空器位於陸上:山區:: ,、為第一時間搶救生還者,以快速就近之原則,調派搜 救機前往現場,搶救可能之生還者。 ,、通知消防署及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協調消防、警察機 關,運用消防、警察及民力,支援地面搜救。 ,、通知國防部指派地面部隊協助搜救及支援必要之裝 備。 ,、視狀況指揮協調相關部會:單位:配合搜救。 五、下達命仙:初步確定失事情況後,立即研擬初步搜救計畫陳報主任:或付理人:,並視實際情況下仙消防、警察、海巡、空勤總隊或國軍相關人力、機:艦:先行至目標區搜救。若情況急迫時,搜救官得先以電話請示下仙執行搜救任務,事後再補陳書面資料;命仙內容包括: :一:搜救機型、架次及任務編號。 :二:目標位置、人數及相關識別資料。 :三:概要失事情況:包括跳傘、迫降,或失去聯絡之時間、地 點、航向、空速、高度等資料:。 :四:搜索區域、搜索航線。 :五:報到及管制單位。 :六:通信波道。 :七:目標區天氣。 :八:視狀況指派現場指揮官。 第一八頁 六、追蹤管制: :一:飛航管制: ,、通知民航局相關飛航服務台給予引導及飛航服務。 ,、通知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仙部空管中心:ACC:對任務 機實施管制。 ,、於災害現場指定搜救單位協助空:海:域安全管制。 :二:任務追蹤: ,、掌握搜救任務執行情況,並應隨時將各任務機:艦、 人員:資料及搜救進度標示於標示板上。 ,、通訊聯繫:建立各單位通訊管道,俾便隨時掌握搜救 進度。 七、適時陳報: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主 任:或付理人:。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 通報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若逾越海峽中線以西實施,通知陸 委會轉知大陸搜救單位知照。 八、結案報告: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報前項所 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於執勤記事表中陳核。 九、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艦:之天氣限制依表四辦理。 :二:搜救機:艦:若進入鄰近其他國家飛航情報區,或欲協請 其他國家搜救組織機構搜救機進入我飛航情報區時,則按 本章第六節程序規定辦理。 :三:搜救機:艦:於搜救時,如無線電、SIF:雷達信標選擇識 別特性:識別、助航設施失效或其他安全因素,則應立即 停止搜救任務或返航。 第一九頁 第二節 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作業程序 一、查證:接獲海難通知後,立即查明下列事實 :一:申請人單位、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 :二:遇難船國藉、船舶所有人、付理人、船名、噸位、船長姓 名、聯絡電話。 :三:遇難原因、時間、位置:海域或經緯度:、航向及航速。 :四:待救乘客、傷患病情、船員人數及其國籍。 :五:船身顏色、長度、總噸位、特徵及標誌。 :六:需要何種支援:含人員、裝備及器材:。 :七:已採取之救援措施。 二、評估與分析 :一:災情評估:除遇難船:傷患:本身外,是否造成油污、影 響航道安全或其他二次災害。 :二:現場氣象:查詢事故現場之風向、風速、雲高、能見度或 海象等資料。 :三:災害範圍:參考氣象資料及海象評估搜救範圍,並依據搜 救機:艦:性能,規劃搜救區域。 三、律訂搜救目標: :一:第一時間搶救生還者:有立即性之生命危害案件者,派遣 最快速、最有效之資源前往救援。 :二:避免二次災害:通知相關業管單位避免油污、影響航道安 全或其他二次災害。 四、研擬搜救計畫:搜救官應依據出發地點至失事地點之海象,考 量搜救能力與限制擬定搜救計畫,陳報主任:或付理人:核准 後,下仙搜救機:艦:出動搜救,情況急迫時,可先行下仙執 行搜救。 第二?頁 五、下達命仙: :一:派遣足夠之搜救資源,預備充足之備用資源。 ,、海巡搜救資源:由海巡署協調官通知海巡署勤務指揮 中心派船協助搜救。 ,、通知交通部聯絡官協調相關海岸電台及通知農委會聯 絡官協調農委會轄下之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廣播及漁 業通訊電台呼叫,請附近過往船隻或作業漁船協助搜 救。 ,、國軍搜救資源:由國防部協調官通知國防部派船:艦: 協助救難。 :二:下達搜救命仙:內容包括: ,、搜救機:艦:型、架:艘:次及任務編號。 ,、目標位置。 ,、遇難船名、噸位、特徵:傷患情況:等有關資料。 ,、報到及管制單位。 ,、通信波道。 ,、視狀況指派現場指揮官。 ,、其他:包括海、空聯絡波道及人員獲救後,送達地點 等:。 :三:若遇難船艦位置無法確定,應先派機:艦:至目標區搜索, 俟發現目標後,再執行搜救。 :四:遇難位置如在直昇機航程以外,則通知海巡署及國防部派 遣搜救艦前往救護。 六、追蹤管制: :一:飛航管制: ,、通知民航局相關飛航服務台給予引導及飛航服務。 ,、通知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仙部空管中心:ACC:對任務 第二一頁 機實施管制。 ,、於災害現場指定搜救單位協助空:海:域安全管制。 :二:任務追蹤: ,、掌握搜救任務執行情況,並應隨時將各任務機:艦: 資料及搜救進度標示於標示板上。 ,、通訊聯繫:建立各單位通訊管道,俾便隨時掌握搜救 進度。 七、適時陳報: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主任:或付理人:。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通報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若逾越海峽中線以西實施,通知陸委會轉知大陸搜救單位知照。 八、結案報告: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報前項所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於執勤記事表中陳核。 九、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艦:之天氣限制依表四辦理。 :二:搜救機:艦:若進入鄰近其他國家飛航情報區,或欲協請 其他國家搜救組織機構搜救機進入我飛航情報區時,則按 本章第六節程序規定辦理。 :三:搜救機:艦:於搜救時,如無線電、SIF:雷達信標選擇識 別特性:識別、助航設施失效或其他安全因素,則應立即 停止搜救任務或返航。 :四:依「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通知農委會漁業署 轉知漁船所屬漁會,發動漁船互助救援。 :五:我商、漁船在其他地區發生海難,國搜中心接獲申請後, 得付為協請該地區之搜救機構支援搜救,並通報交通部、 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農委會漁業署或外交部處理。 :六:海難救助如發生國際爭端之事務,包括干涉、協議、仲裁 第二二頁 及償還等,應移請「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處理。 :七:搜救直昇機:艦:將遇難船舶:或緊急傷患運送醫療:之 人員:含外國籍人員:,自船上救起後,原則先送至就近機 場:港口:,並由國搜中心通知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或航 空站、港務局:轉知轄內相關權責單位辦理身分查驗、入 境、救護車輛之派遣、住院安排、監護與善後處理等問題。 :八:國搜中心僅負責人命搜救及緊急救護運送之任務,不負責 海難船隻之拖救。 :九:海難救護如發生兩岸糾紛事務,由陸委會處理。 第二三頁 第三節 緊急傷:病:患之空中緊急救護及移植器官空中運送作業程 序 一、適用範圍: :一:依據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救護,係指緊急傷病患或大 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地面交通中 斷無適當交通工具運送者,得申請空中緊急救護傷:病: 患運送。 :二:為使移植器官能在有效時間送達,手術順利遂行,得申請 空中運送移植器官。 二、申請程序: :一:緊急傷:病:患空中緊急救護: 由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先行處理,若無法處 理時,轉報國搜中心,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陳報主 任:或付理人:核准後實施。 :二:移植器官空中緊急運送:以醫學中心級醫院申請為限:: 由醫學中心級醫院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陳報主任,或付理人,核准後實施。 三、作業程序 :一:查證:接獲空中緊急傷:病:患空中緊急救護及移植器官 空中運送申請後,應查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單位、職稱、姓名及審核人單位職稱、姓名:含 醫療單位證明:。 ,、傷:病:患人員服務單位、職稱、姓名、人數、病況 或器官種類、數量。 ,、隨機:艦:看護人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欲運送至何醫院。 第二四頁 ,、起飛:航:基地、航路及目的地之預報天氣。 :二:研擬實施計畫:依據申請地點之距離、降落場地之情況、 機:艦:性能、搜救單位能力,研擬實施計畫陳報主 任:或付理人:核定後,下仙實施。 :三:下達命仙: ,、機:艦:型、架:艘:次。 ,、任務編號。 ,、管制單位。 ,、通信波道。 ,、目的地:目標區:,傷患姓名、人數、病況、送達地 點及隨護人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追蹤管制: ,、飛航管制: :,:通知民航局相關飛航服務台給予引導及飛航服務。 :,:通知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仙部空管中心:ACC:對任 務機實施管制。 :,:於災害現場指定搜救單位協助空:海:域安全管制。 ,、任務追蹤: :,:掌握搜救任務執行情況,並應隨時將各任務機:艦: 資料及搜救進度標示於標示板上。 :,:通訊聯繫:建立各單位通訊管道,俾便隨時掌握搜 救進度。 :五:適時陳報: 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 主任:或付理人:。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通報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若逾越海峽中線以西 實施,通知陸委會轉知大陸搜救單位知照。 第二五頁 :六:結案報告: 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報前項 所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於執勤記事表中陳 核。 四、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艦:之天氣限制依表四辦理。 :二:S-70C機及C-130H機終昏前執行外島傷患運送任務,依各 機終昏前執行外島傷:病:患運送任務受仙時間限制因素 :如表五、六:辦理。 :三:為避免緊急傷:病:患運送申請浮濫,申請及審核醫療單 位應嚴加審核,如有申請不實,由國搜中心簽報議處相關 單位及人員。 :五:傷患住院安排:民眾緊急傷:病:患運送,由申請單位要 求家屬自行安排住院事宜。 :六:救護車輛之派遣:傷:病:患送至各機場港口,由傷患家 屬自行負責接運,或付為協調收受傷:病:患之醫院派遣 車輛接運。 :七:外島傷:病:患運送飛機於任務中有關戰管雷達,空地UHF、 SIF:雷達信標選擇識別特性:助航設施及飛機等任何一項 發生故障,應立即回航。 :八:傷:病:患運送時,需有醫療隨護人員同行以處理傷:病: 患突發狀況,另隨機家屬不得超過一人為原則,經起運點 申審單位核准後,完成安全檢查及身分核對,始可搭乘。 第二六頁 第四節 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緊急救援作業程序 一、適用範圍: 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搶救不及時,得向國搜中心申請緊 急救援。 二、申請程序: :一:先向當地政府及消防、警察機關提出申請;由消防署及警 政署先行救援,若情況緊急或前述機關電話故障,得直接 向國搜中心提出申請。 :二:消防署及警政署受理災難申請救助時,先依單位能力救助; 能力不及時,立即轉報國搜中心申請支援。如需空中支援 時,得先向空勤總隊提出申請,空勤總隊能力不足時,轉 請本中心支援。 :三:消防、警政、空勤總隊等機關,向國搜中心提出搜救申請 時,得先以電話申請,事後主管機關以公文傳真救助資料 至國搜中心備查。 三、作業程序: :一:查證:接獲重大災難事故緊急救援申請時,應查明下列事 項: ,、災害發生時間、地點。 ,、災害情況。 ,、待救人員。 ,、救濟物資種類、數:重:量;或救災:難:人員、裝 備、器材。 ,、救災機準備降落地點。 ,、降落後向何單位報到連繫。 :二:研擬搜救計畫:國搜中心應考量災情狀況、天氣及有關安 第二七頁 全因素,研擬搜救計畫,陳報主任:或付理人:核准後執 行。 :三:下達命仙: ,、機型架次。 ,、任務編號。 ,、通信頻率。 ,、管制單位。 ,、降落地點。 ,、地面報到單位。 ,、運送人員、物資、數:重:量等。 ,、安全提示。 :四:追蹤管制: ,、飛航管制: :,:通知民航局相關飛航服務台給予引導及飛航服務。 :,:通知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仙部空管中心:ACC:對任 務機實施管制。 :,:於災害現場指定搜救單位協助空:海:域安全管制。 ,、任務追蹤: :,:掌握搜救任務執行情況,並應隨時將各任務機:艦: 資料及搜救進度標示於標示板上。 :,:通訊聯繫:建立各單位通訊管道,俾便隨時掌握搜 救進度。 :五:適時陳報: 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 主任:或付理人:。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通報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 :六:結案報告: 第二八頁 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報前項 所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於執勤記事表中陳 核。 四、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艦:之天氣限制依表四辦理。 :二:關於災民之醫療,臨時食宿等,由地區救災指揮單位負責。 :三:對災:難:民、物資運送之優先次序及物資之重量檢查, 由地區救災指揮單位安排。 :四:搶救災害時,搜救機:艦:遭受任何危害,應即脫離。 :五:協調鄰近縣:市:政府消防、警政單位或軍事單位或憲警 機關駐地,對任務機所需之支援及降落場地安全事宜,予 以協助。 :六:任務機於搜救時,如無線電、SIF:雷達信標選擇識別特性: 識別、助航設施失效或其他安全因素,則應立即停止搜救 任務或返航。 :七:搜救單位於執行救災任務前,對各種安全措施及反劫機防 處,應詳予提示講解。 :八:山難事件,僅擔負派機運送地面搜救人員及裝備至指定目 標區及緊急傷:病:患運送之申請,必要時可依實際狀況 及需求擔負山區搜尋任務。 :九:山區重大緊急事故發生時,國搜中心於七十二小時內依實 際狀況及需求受理申請派機擔負山區搜尋之任務,七十二 小時以後由相關業管單位以地面人員搜索為主,若有發現 生還跡象國搜中心將再依實際狀況及需求受理派機搜尋任 務。 第二九頁 第五節 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緊急救援作業程序 一、適用範圍: 重大災害,係指因颱風、暴雨、洪水、土石流、地震、 海嘯、森林火災等,導致人民生命陷於危難搶救不及時,得 向國搜中心申請緊急救援。 二、申請程序: :一:先向當地政府及消防、警察機關提出申請;由消防署及警 政署先行救援,若情況緊急或前述機關電話故障,得直接 向國搜中心提出申請。 :二:消防署及警政署受理災難申請救助時,先依單位能力救助; 能力不及時,立即轉報國搜中心申請支援。如需空中支援 時,得先向空勤總隊提出申請,空勤總隊能力不足時,轉 請本中心支援。 :三:消防、警政、空勤總隊等機關,向國搜中心提出搜救申請 時,得先以電話申請,事後主管機關以公文傳真救助資料 至國搜中心備查。 三、作業程序: :一:查證:接獲緊急災害救助申請時,應查明下列事項: ,、災害發生時間、地點。 ,、災害情況。 ,、待救人員。 ,、救濟物資種類、數:重:量;或救災:難:人員、裝 備、器材。 ,、救災機準備降落地點。 ,、降落後向何單位報到連繫。 :二:研擬搜救計畫:國搜中心應考量災情狀況、天氣及有關安 第三?頁 全因素,擬訂搜救計畫,陳報主任:或付理人:核准後執行。 :三:下達命仙: ,、機型架次。 ,、任務編號。 ,、通信頻率。 ,、管制單位。 ,、降落地點。 ,、地面報到單位。 ,、運送人員、物資、數:重:量等。 ,、安全提示。 :四:追蹤管制: ,、飛航管制: :,:通知民航局相關飛航服務台給予引導及飛航服務。 :,:通知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仙部空管中心:ACC:對任 務機實施管制。 :,:於災害現場指定搜救單位協助空:海:域安全管制。 ,、任務追蹤: :,:掌握搜救任務執行情況,並應隨時將各任務機:艦: 資料及搜救進度標示於標示板上。 :,:通訊聯繫:建立各單位通訊管道,俾便隨時掌握搜 救進度。 :五:適時陳報: 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 主任:或付理人:。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 規定」通報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若逾越海峽中線以 西實施,通知陸委會轉知大陸搜救單位知照。 第三一頁 :六:結案報告: 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報前項 所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於執勤記事表中陳 核。 四、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艦:之天氣限制依表四辦理。 :二:關於災民之醫療、臨時食宿等,由地區救災指揮單位負責。 :三:對災:難:民、物資運送之優先次序及物資之重量檢查, 由地區救災指揮單位安排。 :四:搶救災害時,搜救機:艦:遭受任何危害,應即脫離。 :五:如發生森林火災時,為爭取時效,搜救待命直昇機得視實 際狀況,支援對滅火救災之人員、器材及必需之物資運送 至最近之火災地區。 :六:協調鄰近縣:市:政府消防、警政單位或軍事單位或憲警 機關駐地,對任務機所需之支援及降落場地安全事宜,予 以協助。 :七:任務機於搜救時,如無線電、SIF:雷達信標選擇識別特性: 識別、助航設施失效或其他安全因素,則應立即停止搜救 任務或返航。 第三二頁 第六節 搜救機進出我飛航情報區作業程序 一、適用範圍: 凡涉及搜救事件,搜救機需進出我飛航情報區,國搜中 心依照本作業程序處理。 二、訊息來源: :一:鄰國搜救協調中心通知。 :二:我民航局區管中心轉知。 :三:我國主動協請。 :四:其他機關通知。 三、作業程序: :一:我飛航情報區內他國飛機、船舶遇難,而我無法即時提供 協助,他國搜救機申請進入我區實施搜救任務時: ,、搜救官應對申請單位提出下列資料需求: :,:搜救目標、位置及搜索區域。 :,:搜救機機型、架次、飛機機尾號碼或編號。 :,:無線電通信頻率及呼號。 :,:航程及航線:包括起飛基地、起飛時間、進入台北 飛航情報區時間、飛行路線。 :,:如需在台灣機場降落:預計降落時間、機場、機員 人數及姓名、預計於台灣機場起飛時間、預計飛出 台北飛航情報區時間。 :,:目的地及預計抵達時間。 ,、獲悉上項資料經查證無誤,即陳報主任:或付理人: 核可,並通報國防部、民航局同意後執行。 :二:我飛航情報區內搜救事件,如需協請他國搜救協調中心支 援搜救時: 第三三頁 ,、搜救執勤官應查明下列有關資料: :,:遇難資料來源。 :,:接獲通知時間。 :,:遇難飛機或船艦型別、編:呼:號。 :,:位置:以經緯度或世界方格座標表示:、遇難時間、 遇難人數、隸屬國家,或其他特殊標誌。 :,:遇難區域之天氣狀況。 :,:所剩油料或武器。 :,:目前之搜救情況。 :,:遇難區附近其他飛機與船隻。 ,、依據「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聯 繫作業要點」,國防部負責審核及處理外國軍用航空器 進出本區之外交申請事宜。民航局負責審核及處理中 外民用航空器定期或不定期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 區內活動或特種飛航之申請事宜。 ,、申請應包括:二:-,所列之資料,陳報主任:或付理 人:核定後,傳送至欲協請國家之搜救協調中心。 ,、接獲欲協請國搜中心同意協助搜救通知後,儘速協助 辦理其搜救機進入台北飛航情報區。 ,、將搜救機飛行計畫:如,、,項:資料陳報主任:或 付理人:核定,並通報國防部、民航局。 :三:我國飛機、船舶於我飛航情報區外鄰接地區遇難,奉指示需派我機跨越「台北飛航情報區」搜救時: ,、搜救官將申請原因及:二:、,項相關資料,請示主 任:或付理人:後,經國防部協調官電會國防部核准 後實施。 ,、協調搜救單位應儘速完成搜救計畫及飛行計畫,其資 第三四頁 料如下: :,:搜救目標、位置及搜索區域。 :,:搜救機機型、架次、飛機機尾號碼或編號。 :,:無線電通信頻率及呼號 :,:航程及航線:包括起飛基地、起飛時間、進入該飛 航情報區:防空識別區:時間、飛行路線。 :,:如需於該基地降落:預計降落時間、基地、機員人 數及姓名、預計於該基地起飛時間、預計於該基地 起飛時間、預計飛出該飛航情報區:防空識別區: 時間。 :,:目的地及預計抵達時間。 ,、搜救計畫完成,將資料:三:、,項陳報主任:或付 理人:核可後,傳送至欲進入國家之搜救協調中心, 並通知民航局區管中心。俟欲進入國家之搜救協調中 心:或區管中心:回覆同意後,仙搜救機起飛,並通 報國防部、民航局。 四、一般規定: :一:進入我飛航情報區之他國搜救機所有飛航活動,由國防部 及民航局負責管制。 :二:參與我區內之他國搜救機事先計畫或申請並經民航局核 准,始得用我區內國際機場或經空軍總司仙部核准之軍民 共用機場;如發生緊急或特殊狀況,經國防部核准得以使 用本區內之軍用機場。 :三:參與我區內之他國搜救機於海上救起遇難人員,欲降落我 機場時,應按前項(四、:二:)規定辦理,國搜中心獲悉後, 通知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或航空警察局:負責辦理身分 查證、入境等相關事宜。 第三五頁 第七節 世界主要搜救協調中心付名及駐地 世界各搜救協調中心,廣佈於各洋區,我商、漁船及航空器, 在各區航行作業發生遇險事件,可直接協調各該地區之搜救 協調中心。 各搜救協調中心駐地、名稱、付字如表七。 第三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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