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作业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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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九內字第三五六,三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號函修正: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號函修正
第一章 目的、任務與範圍
第一節 目的
為規範「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搜中心:各
部會之搜救權責及執行搜救任務時之作業程序,俾利搜救任務之遂
行,特訂定「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
手冊:。
第二節 任務與範圍
一、任務項目:
:一:航空器、船舶遇難事故之緊急搜救事項。
:二:緊急傷:病:患之空中緊急救護事項。
:三:移植器官之空中運送事項。
:四: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之緊急救援事項。
:五: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緊急救援事項。
二、執行範圍:
:一:國搜中心任務執行以「台北飛航情報區」區內為原則,
區外鄰近地區,如發生重大災難經相關國家搜救組織
請求搜救支援時,不在此限。另台灣海峽中線以西與
中國大陸管轄區域重疊部分,除我國管轄區域外,原
第一頁
則以通知方式協請大陸有關單位辦理。
:二:台北飛航情報區包括以直線順序連接下列各點所成區域
內之全部空域:
000000'東經11730'— 北緯2100'東經12130'— 北北緯21
0000緯2330'東經12400' —北緯2900'東經12400'—北緯
002900'東經11730':如圖一: 。
第二頁
第二章 編組與運作
第一節 編組:
一、國搜中心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營建署、空中勤務總隊
籌備處:以下簡稱空勤總隊::、外交部、國防部、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
下簡稱民航局:、路政司、航政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
簡稱海巡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行政院
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
委會:、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等部會組成。為建
立協調機制,統一調派指揮,迅速下仙執行搜救任務,由內政
部、國防部、民航局及海巡署等機關,分別派遣協調官進駐國
搜中心擔任二十四小時輪值,其餘未派駐協調官之部會應指派
聯絡官,以作為二十四小時聯繫窗口。
二、國搜中心地點設於內政部消防署,其指揮體系與編組架構如圖
二,各部會聯絡官如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一。
第二節 權責分工: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負責督導各部會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搜救資源超過國搜
中心能量時,配合協調整合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二、內政部: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風災、震災、重大火
災、爆炸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
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
防救工作。
第三頁
:一:消防署: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
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
務。
:二:警政署:指揮全國各警察機關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任務。
:三: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之保育巡查員及僱用之山地青
年,協力執行轄區內之山難搜救及森林火災之搶救。
:四:空勤總隊:指揮並掌控所屬航空器執行各項空中搜救任務。 三、外交部:
負責我國航空器、船舶「台北飛航情報區」區外搜救相
關事宜之協調工作。
四、國防部:
負責指揮、督導陸海空三軍各搜救單位,在不影響軍事
任務原則下,支援各項搜救任務。
五、經濟部: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水災、旱災、公用氣體
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礦災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
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六、交通部: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
事故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
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一:航政司:
負責國搜中心有關空難、海難之災害防救工作,
依民間需求支援相關專長之訓練。
:二:路政司:
第四頁
負責國搜中心有關陸上交通事故之災害防救工
作,依民間需求支援相關專長之訓練。
:三:民航局:
以其所有之助航設施、通訊裝備,及飛航管制,
對搜救作業提供服務。
:四:各港務局:
負責指揮所屬拖船或搜救船,擔任港內及港區附
近海面搜救任務。
:五:台灣區海岸電台:
守聽海難求救信號、通報船位,協助海難搜救。 七、新聞局:
利用新聞媒體宣導民眾,正確運用申請救援方式與管道。 八、環保署: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
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九、海巡署:
:一:執行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執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十、農委會: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土石流災害、寒害、另
依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為森林火災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
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一:林務局:
為所屬林班地森林火災之主管機關,負責森林火
第五頁
災搶救、林道之整建、避難山屋之維護及所屬林班地
山區救難搜救任務。
:二:漁業署:
負責規劃漁船海難救護通報系統,並協調漁業通
訊電台,支援搜救工作及其他相關事宜。 十一、陸委會:
負責兩岸事務有關之海、空難事件處理之指導、協調。 十二、衛生署:
重大災難事件中負責緊急醫療網及相關醫療機構諮詢之事
項。
第三節 國搜中心成員及工作職掌
國搜中心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執行長擔
任督導,另因作業需要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搜救長一人、
副搜救長三人、搜救官三人、外事官三人及其他相關部會派駐
之協調官若干人,負責統籌運用各部會搜救資源,執行人命搜
救、緊急救護等任務,其工作職掌分述如下: 一、主任:
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兼任,負責督導、綜理、執行國搜
中心各項搜救任務。
二、副主任:
由內政部消防署業管副署長兼任,負責輔佐:付理:主
任執行各項搜救任務。
三、搜救長:
:一:秉承主任之指導,處理國搜中心全般搜救業務。
第六頁
:二:研擬搜救政策,改進搜救方法與裝備。
:三:督導搜救官撰擬搜救計畫,負責審核並督導實施。 :四:檢討搜救任務之得失,審核搜救經過及檢討報告 :五:負責國搜中心人員工作督考。
:六:臨時交辦事項。
四、副搜救長:
:一:協助:付理:搜救長處理國搜中心全般搜救業務。 :二:負責國搜中心人員一般訓練及業務推展。 :三:督導搜救官綜合搜救紀錄及各項通報。
:四:督導各相關搜救單位執行搜救任務。
:五:臨時交辦事項。
五、搜救官:
:一:擔任專責輪值,統合各項搜救任務之執行。 :二:掌握各搜救單位之待命狀況。
:三:研擬搜救計畫陳核或依上級之指示,下達搜救命仙。 :四:於實施搜救任務時,隨時掌握搜救單位動態及任務執行情
況,並記錄與標示搜救動態等資料。
:五:協助各部會協調官對各該執行搜救任務實施情形之掌控,
整理各項搜救資料,撰擬搜救經過及相關檢討報告。 :六:臨時交辦事項。
六、外事官:
:一:擔任專責輪值負責國外相關搜救組織協調事宜及外文翻譯。
:二:蒐集國外搜救組織有關資料,以供擬定相關計畫參考。 :三:協助搜救官將初步搜救行動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四:負責各項國際事務行政工作。
:五:負責與各部會聯絡官通聯,並記錄通聯情形。
第七頁
:六:臨時交辦事項。
七、國防部協調官:
:一:承國防部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國防部
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 :二:若情況緊急或應適時需要,得經搜救官命仙逕行協調或通
報國防部所屬機關:單位:緊急出勤應變。 :三:與國防部: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資
料,俾便提供主任、搜救長、搜救官參考運用。 :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國防部:或所屬
單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 :五:紀錄與蒐整國防部相關搜救資料,提供搜救長及搜救官撰
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
八、海巡署協調官:
:一:承海巡署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海巡署
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 :二:若情況緊急或應事實需要,得逕行下仙或通報海巡署所屬
機關:單位:緊急出勤應變,並於事後通報海巡署勤務指
揮中心。
:三:與海巡署: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以獲得所需資料,並
對海巡署艦艇執行海上搜救任務時,應考量之安全因素、
到達時間及相關專業之知識,適時提供主任、搜救長、搜
救官參考運用。
: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海巡署:或所屬
單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 :五:記錄並整理海巡署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
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
九、民航局協調官:
第八頁
:一:派遣搜救協調官納編國搜中心二十四小時值勤,處理各項
業管搜救業務。
:二:協調台北區域管制中心對正在執行搜救任務之航空器提供
協助。
:三:協調民航局通信中心對於國際搜救事件,利用TTY 電路傳
送有關電文。
:四:協調民航局氣象中心:提供所擁有之地區氣象資料,作為
研擬搜救計畫之參考。
:五:協調所屬航空緊急救難及傷患運送之任務。 :六:協調各機場航站對執行搜救任務之航空器應予優先放行,以爭取
搜救時效。
十、警政署協調官:
:一:承警政署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警政署
相關協助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 :二:與警政署: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資
料,俾便提供國搜中心參考運用。
:三: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警政署:或所屬單
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 :四:記錄並整理警政署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
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
十一、消防署協調官:
:一:承消防署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消防署
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 :二:若情況緊急或應事實需要,得逕行下仙或通報消防署所屬
機關:單位:緊急出勤應變,並於事後通報消防署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
:三:與消防署: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資
第九頁
料,俾便提供主任、搜救長、搜救官參考運用。 :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消防署:或所屬
單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 :五:記錄並整理消防署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
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
:六:辦理國搜中心各項行政事務工作。
:七:臨時交辦事項。
十二、空勤總隊協調官:
:一:承空勤總隊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空勤
總隊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 :二:若情況緊急或應事實需要,得經搜救官命仙逕行通報或協
調空勤總隊所屬單位緊急出勤應變,並同時通報空勤總隊
勤務中心備查。
:三:與空勤總隊:或所屬單位:保持聯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
資料,俾便提供主任、搜救長、搜救官參考運用。 :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空勤總隊:或所
屬單位:搜救機執行動態,對派遣之搜救機保持追蹤、管
制,並掌控搜救位置至任務完成為止。 :五:記錄並整理空勤總隊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
告,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
第四節 指揮與協調
一、指揮權責:
:一:緊急重大搜救事故,需動員各相關搜救單位迅速執行救難
任務,由國搜中心負責統籌指揮、下仙、調度或協調聯繫
及管制。
第一?頁
:二: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因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如需動員各相關搜救單位迅速執行救
難任務,得協請國搜中心本權責指揮調度及協調聯繫搜救
相關事宜。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國搜中心聽從指揮官之指揮本
權責配合調度、聯繫搜救相關事宜。
:四:搜救派遣:
,、納編國搜中心值勤之相關部會搜救單位應隨時備妥人
力及各項裝配備器材或機、艦待命應勤。
,、國搜中心下達派遣搜救任務時,受指派之單位不得藉
故違抗或延誤。
二、協調事項:
:一:部會派駐之協調官應遵守國搜中心之各項值勤規定,並應
遵從搜中心主任:或付理人:、搜救長、副搜救長及搜救官
之指揮、調度。
:二:納編國搜中心執勤之相關部會,應指定聯絡官:含付理人:
及提供二十四小時緊急聯繫電話,以作為緊急聯繫通報之
窗口。
第五節 其他
一、參與搜救任務之單位或人員執行搜救任務表現優異者,每半
年定期報請獎勵,重大案件經長官指示不在此限。 二、為有效統籌運用國家搜救資源與人力,各部會及權責機關應
隨時掌握搜救相關單位之最新聯繫電話、搜救裝備、搜救
器材及人員能力等資料,報國搜中心彙整,若有異動應立
即通知更正。
第一一頁
三、納編國搜中心之相關部會搜救權責機關應依據國搜中心作業
手冊,就主管權責訂定或修訂相關搜救作業計畫,並會知
國搜中心備查。
四、國搜中心得視任務需要,設聯合訪視督導小組,辦理定期或
不定期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編組部會暨所屬搜救單位任務
執行情形,並增進搜救資源之完備。
第一二頁
第三章 搜救申請及作業程序
第一節 申請程序
一、山難、海難、緊急救護、水面救援、高樓救災、森林火災等申
請:
:一:地方消防:119:、海巡:118:或警察機關:110:接獲民眾
報案後,應立即本權責出動救援或轉報權責機關處理,若
搜救能力不及時,則應先向所屬上級機關:消防署、海巡
署、警政署:申請支援,消防署、海巡署、警政署受理後
若搜救能力不及時,則應立即通報國搜中心申請支援。如
需空中搜救支援任務者,得先向空勤總隊依規定提出申
請,空勤總隊能力不足時,得轉請本中心支援。
:二:若災情狀況明顯超過消防署、警政署、海巡署或空勤總隊
之能力時,得依實際狀況及需求,先直接向國搜中心提出
申請,再副知所屬消防署、警政署及海巡署等機關。
:三:向國搜中心提出搜救申請時,原則上以傳真方式辦理:空
中搜救之直昇機申請表如表二:,若情況緊急得先以電話申
請,再傳真申請表格或以公文方式函報國搜中心備查。 二、空難搜救申請:
空難發生後,航空器所屬單位或其他獲悉之單位或個
人,應直接向國搜中心提出申請。
三、救援申請及作業流程圖:如圖三:。
第二節 搜救派遣原則
一、人命優先原則:有立即性之生命危害案件者,派遣最迅速、最
有效之資源前往救援。
二、快速就近原則:以時間及地點考量,派遣適當搜救單位執行。
第一三頁
三、輕重緩急原則:較嚴重之事故先行派遣救援。 四、資源確保原則:派遣足夠之搜救資源,及預備充足之備用資源。 五、經濟節約原則:以完成任務為目標,派遣務頇珍惜各項救災資
源。
六、搜救資源運用依序為消防、警政、海巡、空勤總隊、國軍、民間
等單位,若狀況特殊或應事實需要時,則視狀況派遣,不受前
述之限制。
第三節 搜救受理程序
一、事實確認:
國搜中心搜救官接獲緊急災難救助申請時,應即通報相
關搜救單位先行完成準備,並查明下列事實,以利下達搜救
命仙:
:一:災難發生時間、地點。
:二:災難情況。
:三:待救人員。
:四:救災:難:所需人員、裝備、器材。
:五:搜救資源抵達地點。
:六:災害現場受理報到單位:人員:相關連繫資料。 二、完成狀況分析、研判:儘速完成::
國搜中心得依災難地點、搜救類別、搜救能力,並考量
災情狀況、天氣、派遣人員及有關安全因素,撰擬搜救計畫,
陳報主任:或付理人:核准後執行搜救任務。 三、下達搜救命仙,應包括:
:一:搜救人力及機艦數量。
:二:任務編號:機、艦:。
第一四頁
:三:通信頻率。
:四:管制單位。
:五:救災地點。
:六:報到單位:現場指揮官:。
:七:被搜救人員資料。
:八:安全提示。
四、預備資源準備:
搜救官得視災情狀況,預先通知相關預備資源準備,俾
利後續支援。待命搜救資源部署及出動時限如表三。 五、通報相關單位:
搜救官、各部會協調官應視災情狀況及初步處理情況,
通報國搜中心部會聯絡官或相關機關。
六、追蹤管制:
:一:搜救執勤官與現場指揮官保持密切連繫,瞭解搜救單位搜
救狀況,提供後續支援單位參考,並做適切之建議。
:二:各單位派駐之協調官應適時向所屬搜救單位查詢並掌握搜
救狀況;對派遣之搜救機:艦、人員:應保持追蹤、管制,
並掌握搜救機:艦、人員:位置至任務完成為止。
:三:執行搜救任務時,各進駐機關協調官應負責確實全程追蹤、
管制所屬搜救機:艦、人員:出勤時間、抵達目標區時間、
執行搜救結果、返回基地時間等,並回報搜救官掌握搜救
執行動態。
七、轉移處理權責:
國搜中心係為執行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任務,於階段性
任務完成後,後續相關事宜,轉由相關業務主管部會、機關
負責處理。
第一五頁
八、處理經過記錄建檔:
任務全程應詳實記錄,並統計出動人力及參與救援資
源、救災救護成果,以備查核。
第四節 任務之停止與延長
一、任務之停止:
:一:失事位置確定,人員生還可能性已經消失。
:二:人員落海,海水溫度21?:70?:以下搜救48小時及21
?:70?:以上搜救七十二小時後,經搜索無結果者。
:三:搜救起始時間,係以遇難發生時間起算,若遇難時間不明
則以報案時間為準。
二、任務之延長:
:一:實施延長作業之決定,必頇依據發現生還人員之可能性。
:二:狀況特殊而任務持續有其必頇者,得依命仙延長。 三、搜救未獲結果,不視為終止,得通知相關機關利用演習、訓練、
巡航時機或其他方式持續之。
四、國搜中心僅負責人命救援任務,任務停止後,若因調查失事原
因、媒體採訪或其他因素之需要,則由遇難機:艦、人員:之
使用:所屬:機構或業務主管機關或家屬自行洽請:租:軍、
民間或國外具有專業能力者處理之。
第一六頁
第四章 各類搜救作業程序
第一節 航空器遇難事故緊急搜救作業程序
一、查證:接獲航空器失事通報後立即查明下列狀況:
:一:航空器基本資料:航空器所屬機關、編號、機型、失事時
間、位置及失事概況:包括跳傘、迫降、墜機或失去聯絡
之時間、地點、航向、空速、高度等資料:。
:二:初步傷亡情形:透過消防署、警政署、海巡署及國防部查
詢是否有地面傷亡報告及已採取之搜救措施。 二、評估與分析:
:一:災情評估:空難事故可能造成大量傷患,大量罹難者、失
蹤、火災及大量屍塊散落物等災難。
:二:現場氣象:查詢事故現場之風向、風速、雲高、能見度或
海象等資料。
:三:災害範圍:參考氣象資料及航管雷達資訊評估搜救範圍,
再依據搜救機:艦:性能,規劃搜救區域。 三、第一時間搶救生還者:以快速就近之原則,調派適當搜救機
:艦、人員:於第一時間抵達現場,搶救可能之生還者。 四、研擬搜救計畫:查詢失事地點之風向、風速或海象等資料,配
合海:地:面上所尋獲之飄落物位置,提供研判搜尋範圍參考,
並查尋搜救機起航基地、航路及目標區天氣,研擬搜救計畫。
:一:失事航空器位於海上:
,、為第一時間搶救生還者,以快速就近之原則,調派搜
救機前往現場,搶救可能之生還者。
,、通知海巡署派船協助搜救。
,、通知交通部相關海岸電台及農委會台灣區漁業廣播電
台及漁業通訊電台呼叫,請附近過往船隻或作業漁船
第一七頁
協助搜救。
,、將失事狀況資料通知國防部下仙最近之搜救:偵巡:
艦,馳往目標區實施搜救。
,、失事位置如逾越台灣海峽中線,通知陸委會轉知大陸
搜救單位知照。
:二:失事航空器位於陸上:山區::
,、為第一時間搶救生還者,以快速就近之原則,調派搜
救機前往現場,搶救可能之生還者。
,、通知消防署及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協調消防、警察機
關,運用消防、警察及民力,支援地面搜救。
,、通知國防部指派地面部隊協助搜救及支援必要之裝
備。
,、視狀況指揮協調相關部會:單位:配合搜救。
五、下達命仙:初步確定失事情況後,立即研擬初步搜救計畫陳報主任:或付理人:,並視實際情況下仙消防、警察、海巡、空勤總隊或國軍相關人力、機:艦:先行至目標區搜救。若情況急迫時,搜救官得先以電話請示下仙執行搜救任務,事後再補陳書面資料;命仙內容包括:
:一:搜救機型、架次及任務編號。
:二:目標位置、人數及相關識別資料。
:三:概要失事情況:包括跳傘、迫降,或失去聯絡之時間、地
點、航向、空速、高度等資料:。
:四:搜索區域、搜索航線。
:五:報到及管制單位。
:六:通信波道。
:七:目標區天氣。
:八:視狀況指派現場指揮官。
第一八頁
六、追蹤管制:
:一:飛航管制:
,、通知民航局相關飛航服務台給予引導及飛航服務。
,、通知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仙部空管中心:ACC:對任務
機實施管制。
,、於災害現場指定搜救單位協助空:海:域安全管制。
:二:任務追蹤:
,、掌握搜救任務執行情況,並應隨時將各任務機:艦、
人員:資料及搜救進度標示於標示板上。
,、通訊聯繫:建立各單位通訊管道,俾便隨時掌握搜救
進度。
七、適時陳報: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主
任:或付理人:。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
通報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若逾越海峽中線以西實施,通知陸
委會轉知大陸搜救單位知照。
八、結案報告: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報前項所
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於執勤記事表中陳核。 九、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艦:之天氣限制依表四辦理。
:二:搜救機:艦:若進入鄰近其他國家飛航情報區,或欲協請
其他國家搜救組織機構搜救機進入我飛航情報區時,則按
本章第六節程序規定辦理。
:三:搜救機:艦:於搜救時,如無線電、SIF:雷達信標選擇識
別特性:識別、助航設施失效或其他安全因素,則應立即
停止搜救任務或返航。
第一九頁
第二節 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作業程序
一、查證:接獲海難通知後,立即查明下列事實
:一:申請人單位、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
:二:遇難船國藉、船舶所有人、付理人、船名、噸位、船長姓
名、聯絡電話。
:三:遇難原因、時間、位置:海域或經緯度:、航向及航速。
:四:待救乘客、傷患病情、船員人數及其國籍。
:五:船身顏色、長度、總噸位、特徵及標誌。
:六:需要何種支援:含人員、裝備及器材:。
:七:已採取之救援措施。
二、評估與分析
:一:災情評估:除遇難船:傷患:本身外,是否造成油污、影
響航道安全或其他二次災害。
:二:現場氣象:查詢事故現場之風向、風速、雲高、能見度或
海象等資料。
:三:災害範圍:參考氣象資料及海象評估搜救範圍,並依據搜
救機:艦:性能,規劃搜救區域。
三、律訂搜救目標:
:一:第一時間搶救生還者:有立即性之生命危害案件者,派遣
最快速、最有效之資源前往救援。
:二:避免二次災害:通知相關業管單位避免油污、影響航道安
全或其他二次災害。
四、研擬搜救計畫:搜救官應依據出發地點至失事地點之海象,考
量搜救能力與限制擬定搜救計畫,陳報主任:或付理人:核准
後,下仙搜救機:艦:出動搜救,情況急迫時,可先行下仙執
行搜救。
第二?頁
五、下達命仙:
:一:派遣足夠之搜救資源,預備充足之備用資源。
,、海巡搜救資源:由海巡署協調官通知海巡署勤務指揮
中心派船協助搜救。
,、通知交通部聯絡官協調相關海岸電台及通知農委會聯
絡官協調農委會轄下之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廣播及漁
業通訊電台呼叫,請附近過往船隻或作業漁船協助搜
救。
,、國軍搜救資源:由國防部協調官通知國防部派船:艦:
協助救難。
:二:下達搜救命仙:內容包括:
,、搜救機:艦:型、架:艘:次及任務編號。
,、目標位置。
,、遇難船名、噸位、特徵:傷患情況:等有關資料。
,、報到及管制單位。
,、通信波道。
,、視狀況指派現場指揮官。
,、其他:包括海、空聯絡波道及人員獲救後,送達地點
等:。
:三:若遇難船艦位置無法確定,應先派機:艦:至目標區搜索,
俟發現目標後,再執行搜救。
:四:遇難位置如在直昇機航程以外,則通知海巡署及國防部派
遣搜救艦前往救護。
六、追蹤管制:
:一:飛航管制:
,、通知民航局相關飛航服務台給予引導及飛航服務。
,、通知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仙部空管中心:ACC:對任務
第二一頁
機實施管制。
,、於災害現場指定搜救單位協助空:海:域安全管制。 :二:任務追蹤:
,、掌握搜救任務執行情況,並應隨時將各任務機:艦:
資料及搜救進度標示於標示板上。
,、通訊聯繫:建立各單位通訊管道,俾便隨時掌握搜救
進度。
七、適時陳報: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主任:或付理人:。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通報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若逾越海峽中線以西實施,通知陸委會轉知大陸搜救單位知照。
八、結案報告: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報前項所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於執勤記事表中陳核。
九、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艦:之天氣限制依表四辦理。 :二:搜救機:艦:若進入鄰近其他國家飛航情報區,或欲協請
其他國家搜救組織機構搜救機進入我飛航情報區時,則按
本章第六節程序規定辦理。
:三:搜救機:艦:於搜救時,如無線電、SIF:雷達信標選擇識
別特性:識別、助航設施失效或其他安全因素,則應立即
停止搜救任務或返航。
:四:依「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通知農委會漁業署
轉知漁船所屬漁會,發動漁船互助救援。 :五:我商、漁船在其他地區發生海難,國搜中心接獲申請後,
得付為協請該地區之搜救機構支援搜救,並通報交通部、
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農委會漁業署或外交部處理。 :六:海難救助如發生國際爭端之事務,包括干涉、協議、仲裁
第二二頁
及償還等,應移請「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處理。 :七:搜救直昇機:艦:將遇難船舶:或緊急傷患運送醫療:之
人員:含外國籍人員:,自船上救起後,原則先送至就近機
場:港口:,並由國搜中心通知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或航
空站、港務局:轉知轄內相關權責單位辦理身分查驗、入
境、救護車輛之派遣、住院安排、監護與善後處理等問題。 :八:國搜中心僅負責人命搜救及緊急救護運送之任務,不負責
海難船隻之拖救。
:九:海難救護如發生兩岸糾紛事務,由陸委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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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緊急傷:病:患之空中緊急救護及移植器官空中運送作業程
序
一、適用範圍:
:一:依據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救護,係指緊急傷病患或大
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地面交通中
斷無適當交通工具運送者,得申請空中緊急救護傷:病:
患運送。
:二:為使移植器官能在有效時間送達,手術順利遂行,得申請
空中運送移植器官。
二、申請程序:
:一:緊急傷:病:患空中緊急救護:
由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先行處理,若無法處
理時,轉報國搜中心,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陳報主
任:或付理人:核准後實施。
:二:移植器官空中緊急運送:以醫學中心級醫院申請為限::
由醫學中心級醫院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
陳報主任,或付理人,核准後實施。 三、作業程序
:一:查證:接獲空中緊急傷:病:患空中緊急救護及移植器官
空中運送申請後,應查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單位、職稱、姓名及審核人單位職稱、姓名:含
醫療單位證明:。
,、傷:病:患人員服務單位、職稱、姓名、人數、病況
或器官種類、數量。
,、隨機:艦:看護人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欲運送至何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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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飛:航:基地、航路及目的地之預報天氣。 :二:研擬實施計畫:依據申請地點之距離、降落場地之情況、
機:艦:性能、搜救單位能力,研擬實施計畫陳報主
任:或付理人:核定後,下仙實施。 :三:下達命仙:
,、機:艦:型、架:艘:次。
,、任務編號。
,、管制單位。
,、通信波道。
,、目的地:目標區:,傷患姓名、人數、病況、送達地
點及隨護人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追蹤管制:
,、飛航管制:
:,:通知民航局相關飛航服務台給予引導及飛航服務。
:,:通知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仙部空管中心:ACC:對任
務機實施管制。
:,:於災害現場指定搜救單位協助空:海:域安全管制。
,、任務追蹤:
:,:掌握搜救任務執行情況,並應隨時將各任務機:艦:
資料及搜救進度標示於標示板上。
:,:通訊聯繫:建立各單位通訊管道,俾便隨時掌握搜
救進度。
:五:適時陳報:
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
主任:或付理人:。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通報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若逾越海峽中線以西
實施,通知陸委會轉知大陸搜救單位知照。
第二五頁
:六:結案報告:
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報前項
所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於執勤記事表中陳
核。
四、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艦:之天氣限制依表四辦理。 :二:S-70C機及C-130H機終昏前執行外島傷患運送任務,依各
機終昏前執行外島傷:病:患運送任務受仙時間限制因素
:如表五、六:辦理。
:三:為避免緊急傷:病:患運送申請浮濫,申請及審核醫療單
位應嚴加審核,如有申請不實,由國搜中心簽報議處相關
單位及人員。
:五:傷患住院安排:民眾緊急傷:病:患運送,由申請單位要
求家屬自行安排住院事宜。
:六:救護車輛之派遣:傷:病:患送至各機場港口,由傷患家
屬自行負責接運,或付為協調收受傷:病:患之醫院派遣
車輛接運。
:七:外島傷:病:患運送飛機於任務中有關戰管雷達,空地UHF、
SIF:雷達信標選擇識別特性:助航設施及飛機等任何一項
發生故障,應立即回航。
:八:傷:病:患運送時,需有醫療隨護人員同行以處理傷:病:
患突發狀況,另隨機家屬不得超過一人為原則,經起運點
申審單位核准後,完成安全檢查及身分核對,始可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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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緊急救援作業程序 一、適用範圍:
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搶救不及時,得向國搜中心申請緊
急救援。
二、申請程序:
:一:先向當地政府及消防、警察機關提出申請;由消防署及警
政署先行救援,若情況緊急或前述機關電話故障,得直接
向國搜中心提出申請。
:二:消防署及警政署受理災難申請救助時,先依單位能力救助;
能力不及時,立即轉報國搜中心申請支援。如需空中支援
時,得先向空勤總隊提出申請,空勤總隊能力不足時,轉
請本中心支援。
:三:消防、警政、空勤總隊等機關,向國搜中心提出搜救申請
時,得先以電話申請,事後主管機關以公文傳真救助資料
至國搜中心備查。
三、作業程序:
:一:查證:接獲重大災難事故緊急救援申請時,應查明下列事
項:
,、災害發生時間、地點。
,、災害情況。
,、待救人員。
,、救濟物資種類、數:重:量;或救災:難:人員、裝
備、器材。
,、救災機準備降落地點。
,、降落後向何單位報到連繫。
:二:研擬搜救計畫:國搜中心應考量災情狀況、天氣及有關安
第二七頁
全因素,研擬搜救計畫,陳報主任:或付理人:核准後執
行。
:三:下達命仙:
,、機型架次。
,、任務編號。
,、通信頻率。
,、管制單位。
,、降落地點。
,、地面報到單位。
,、運送人員、物資、數:重:量等。
,、安全提示。
:四:追蹤管制:
,、飛航管制:
:,:通知民航局相關飛航服務台給予引導及飛航服務。
:,:通知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仙部空管中心:ACC:對任
務機實施管制。
:,:於災害現場指定搜救單位協助空:海:域安全管制。
,、任務追蹤:
:,:掌握搜救任務執行情況,並應隨時將各任務機:艦:
資料及搜救進度標示於標示板上。
:,:通訊聯繫:建立各單位通訊管道,俾便隨時掌握搜
救進度。
:五:適時陳報:
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
主任:或付理人:。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通報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
:六:結案報告:
第二八頁
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報前項
所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於執勤記事表中陳
核。
四、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艦:之天氣限制依表四辦理。 :二:關於災民之醫療,臨時食宿等,由地區救災指揮單位負責。 :三:對災:難:民、物資運送之優先次序及物資之重量檢查,
由地區救災指揮單位安排。
:四:搶救災害時,搜救機:艦:遭受任何危害,應即脫離。 :五:協調鄰近縣:市:政府消防、警政單位或軍事單位或憲警
機關駐地,對任務機所需之支援及降落場地安全事宜,予
以協助。
:六:任務機於搜救時,如無線電、SIF:雷達信標選擇識別特性:
識別、助航設施失效或其他安全因素,則應立即停止搜救
任務或返航。
:七:搜救單位於執行救災任務前,對各種安全措施及反劫機防
處,應詳予提示講解。
:八:山難事件,僅擔負派機運送地面搜救人員及裝備至指定目
標區及緊急傷:病:患運送之申請,必要時可依實際狀況
及需求擔負山區搜尋任務。
:九:山區重大緊急事故發生時,國搜中心於七十二小時內依實
際狀況及需求受理申請派機擔負山區搜尋之任務,七十二
小時以後由相關業管單位以地面人員搜索為主,若有發現
生還跡象國搜中心將再依實際狀況及需求受理派機搜尋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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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緊急救援作業程序
一、適用範圍:
重大災害,係指因颱風、暴雨、洪水、土石流、地震、
海嘯、森林火災等,導致人民生命陷於危難搶救不及時,得
向國搜中心申請緊急救援。
二、申請程序:
:一:先向當地政府及消防、警察機關提出申請;由消防署及警
政署先行救援,若情況緊急或前述機關電話故障,得直接
向國搜中心提出申請。
:二:消防署及警政署受理災難申請救助時,先依單位能力救助;
能力不及時,立即轉報國搜中心申請支援。如需空中支援
時,得先向空勤總隊提出申請,空勤總隊能力不足時,轉
請本中心支援。
:三:消防、警政、空勤總隊等機關,向國搜中心提出搜救申請
時,得先以電話申請,事後主管機關以公文傳真救助資料
至國搜中心備查。
三、作業程序:
:一:查證:接獲緊急災害救助申請時,應查明下列事項:
,、災害發生時間、地點。
,、災害情況。
,、待救人員。
,、救濟物資種類、數:重:量;或救災:難:人員、裝
備、器材。
,、救災機準備降落地點。
,、降落後向何單位報到連繫。
:二:研擬搜救計畫:國搜中心應考量災情狀況、天氣及有關安
第三?頁
全因素,擬訂搜救計畫,陳報主任:或付理人:核准後執行。
:三:下達命仙:
,、機型架次。
,、任務編號。
,、通信頻率。
,、管制單位。
,、降落地點。
,、地面報到單位。
,、運送人員、物資、數:重:量等。
,、安全提示。
:四:追蹤管制:
,、飛航管制:
:,:通知民航局相關飛航服務台給予引導及飛航服務。 :,:通知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仙部空管中心:ACC:對任
務機實施管制。
:,:於災害現場指定搜救單位協助空:海:域安全管制。 ,、任務追蹤:
:,:掌握搜救任務執行情況,並應隨時將各任務機:艦:
資料及搜救進度標示於標示板上。 :,:通訊聯繫:建立各單位通訊管道,俾便隨時掌握搜
救進度。
:五:適時陳報:
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
主任:或付理人:。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
規定」通報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若逾越海峽中線以
西實施,通知陸委會轉知大陸搜救單位知照。
第三一頁
:六:結案報告:
任務結束後,彙整搜救過程相關資料,通報前項
所列相關機關,並將搜救情形紀錄於執勤記事表中陳
核。
四、一般規定:
:一:各型搜救機:艦:之天氣限制依表四辦理。 :二:關於災民之醫療、臨時食宿等,由地區救災指揮單位負責。 :三:對災:難:民、物資運送之優先次序及物資之重量檢查,
由地區救災指揮單位安排。
:四:搶救災害時,搜救機:艦:遭受任何危害,應即脫離。 :五:如發生森林火災時,為爭取時效,搜救待命直昇機得視實
際狀況,支援對滅火救災之人員、器材及必需之物資運送
至最近之火災地區。
:六:協調鄰近縣:市:政府消防、警政單位或軍事單位或憲警
機關駐地,對任務機所需之支援及降落場地安全事宜,予
以協助。
:七:任務機於搜救時,如無線電、SIF:雷達信標選擇識別特性:
識別、助航設施失效或其他安全因素,則應立即停止搜救
任務或返航。
第三二頁
第六節 搜救機進出我飛航情報區作業程序
一、適用範圍:
凡涉及搜救事件,搜救機需進出我飛航情報區,國搜中
心依照本作業程序處理。
二、訊息來源:
:一:鄰國搜救協調中心通知。
:二:我民航局區管中心轉知。
:三:我國主動協請。
:四:其他機關通知。
三、作業程序:
:一:我飛航情報區內他國飛機、船舶遇難,而我無法即時提供
協助,他國搜救機申請進入我區實施搜救任務時:
,、搜救官應對申請單位提出下列資料需求:
:,:搜救目標、位置及搜索區域。
:,:搜救機機型、架次、飛機機尾號碼或編號。
:,:無線電通信頻率及呼號。
:,:航程及航線:包括起飛基地、起飛時間、進入台北
飛航情報區時間、飛行路線。
:,:如需在台灣機場降落:預計降落時間、機場、機員
人數及姓名、預計於台灣機場起飛時間、預計飛出
台北飛航情報區時間。
:,:目的地及預計抵達時間。
,、獲悉上項資料經查證無誤,即陳報主任:或付理人:
核可,並通報國防部、民航局同意後執行。
:二:我飛航情報區內搜救事件,如需協請他國搜救協調中心支
援搜救時:
第三三頁
,、搜救執勤官應查明下列有關資料:
:,:遇難資料來源。
:,:接獲通知時間。
:,:遇難飛機或船艦型別、編:呼:號。 :,:位置:以經緯度或世界方格座標表示:、遇難時間、
遇難人數、隸屬國家,或其他特殊標誌。 :,:遇難區域之天氣狀況。
:,:所剩油料或武器。
:,:目前之搜救情況。
:,:遇難區附近其他飛機與船隻。
,、依據「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聯
繫作業要點」,國防部負責審核及處理外國軍用航空器
進出本區之外交申請事宜。民航局負責審核及處理中
外民用航空器定期或不定期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
區內活動或特種飛航之申請事宜。
,、申請應包括:二:-,所列之資料,陳報主任:或付理
人:核定後,傳送至欲協請國家之搜救協調中心。 ,、接獲欲協請國搜中心同意協助搜救通知後,儘速協助
辦理其搜救機進入台北飛航情報區。 ,、將搜救機飛行計畫:如,、,項:資料陳報主任:或
付理人:核定,並通報國防部、民航局。
:三:我國飛機、船舶於我飛航情報區外鄰接地區遇難,奉指示需派我機跨越「台北飛航情報區」搜救時: ,、搜救官將申請原因及:二:、,項相關資料,請示主
任:或付理人:後,經國防部協調官電會國防部核准
後實施。
,、協調搜救單位應儘速完成搜救計畫及飛行計畫,其資
第三四頁
料如下:
:,:搜救目標、位置及搜索區域。
:,:搜救機機型、架次、飛機機尾號碼或編號。
:,:無線電通信頻率及呼號
:,:航程及航線:包括起飛基地、起飛時間、進入該飛
航情報區:防空識別區:時間、飛行路線。
:,:如需於該基地降落:預計降落時間、基地、機員人
數及姓名、預計於該基地起飛時間、預計於該基地
起飛時間、預計飛出該飛航情報區:防空識別區:
時間。
:,:目的地及預計抵達時間。
,、搜救計畫完成,將資料:三:、,項陳報主任:或付
理人:核可後,傳送至欲進入國家之搜救協調中心,
並通知民航局區管中心。俟欲進入國家之搜救協調中
心:或區管中心:回覆同意後,仙搜救機起飛,並通
報國防部、民航局。
四、一般規定:
:一:進入我飛航情報區之他國搜救機所有飛航活動,由國防部
及民航局負責管制。
:二:參與我區內之他國搜救機事先計畫或申請並經民航局核
准,始得用我區內國際機場或經空軍總司仙部核准之軍民
共用機場;如發生緊急或特殊狀況,經國防部核准得以使
用本區內之軍用機場。
:三:參與我區內之他國搜救機於海上救起遇難人員,欲降落我
機場時,應按前項(四、:二:)規定辦理,國搜中心獲悉後,
通知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或航空警察局:負責辦理身分
查證、入境等相關事宜。
第三五頁
第七節 世界主要搜救協調中心付名及駐地
世界各搜救協調中心,廣佈於各洋區,我商、漁船及航空器,
在各區航行作業發生遇險事件,可直接協調各該地區之搜救
協調中心。
各搜救協調中心駐地、名稱、付字如表七。
第三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