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
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
和税率的通知
新建造〔2011〕3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厅、局、委、办、行,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司令部、联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 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及《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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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并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
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调整后税金的计取工程项目所在地 计取基数 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税率(%) 程、房屋修缮工程税金的计
取税率(%)
市 区 3.44或3.41 3.48 税前工程
县城(镇) 3.38或3.345 3.41
总造价 非市区、县城(镇) 3.25或3.217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