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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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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见第1条释义)、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见第1条释义)、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约定,赔偿有关修理费用或其实际价值 对于被保险人个人行李、物品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 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 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赔偿或进行修复。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四)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五) 由于抓刮、撕裂或污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六)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七)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八) 主险条款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二) 手提电脑、便携式数码产品、手提电话(以上均包括附件); (三) 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4,1 (四) 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五)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六) 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 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 (八)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九) 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十) 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DVD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十一) 事先托运的行李;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十二) 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踪; (十三) 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十四) 租赁的设备; (十五) 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十六) 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帐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 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十七) 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十八)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十九)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二十) 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二十一) 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二十二)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的损失。 (二十三) 被保险人原出发地(第2条释义)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二十四) 返还原出发地途中发生的行李延误; (二十五) 主险条款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行李物品。 二、如本附加条款项下承保的行李及随身物品发生丢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 三、被保险人需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 4,2 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的行李及物品在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旅行社丢失或损坏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对方为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被保险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 清单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下载最新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下载程序清单下载家私清单下载送货清单下载 及其发票原件;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5、 如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在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内损失的,该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旅行社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6、 修理、修复的发票原件; 7、 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8、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酒店、旅行社、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九条 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十条 释义 1、行李: 4,3 指被保险人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2、 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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