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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教案(研究生课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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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教案(研究生课程班)行政法学教案(研究生课程班) 行政法学教学大纲 任课教师:吴平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 行政法的界定取决于“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 (1)公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2)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 (3)一定历史阶段的公行政:宪政体制,即国家职能的三权分工与制约。 (二)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宪法与组织法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国家权力。 行政权的特点: 与公民权利不同:单方性、强制性、优益性等 与其他国家权力不同:执行性、直接性、主动性、广泛性...

行政法学教案(研究生课程班)
行政法学教案(研究生课程班) 行政法学教学大纲 任课教师:吴平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 行政法的界定取决于“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 (1)公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2)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 (3)一定历史阶段的公行政:宪政体制,即国家职能的三权分工与制约。 (二)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宪法与组织法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国家权力。 行政权的特点: 与公民权利不同:单方性、强制性、优益性等 与其他国家权力不同:执行性、直接性、主动性、广泛性等 行政权的特点决定了调整它的行政法的特点与规则。实质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力。 (三)行政法 1、概念:(概念有不同的界定,也有从行政关系角度下定义的) 行政法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组织、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公务员法 行政行为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2、行政法的特点: A、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产生晚,内容复杂等决定的。 B、内容上,广泛、复杂,变动性大。 3、行政法作用 作用:(有关作用的认识学术界有争议) 平衡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平衡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 控权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实现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行政法有什么基本原则,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 行政法应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权力运用应在法律之下,要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具体又包括以下内容: 1、职权法定:行政职权由法律赋予。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无权进行。 实际上是对权力的限制,这个限制以法律为限,以公民权利为限。 2、依据法律:行政职权的行使在行为的方式、程序等方面要依法进行。 3、法律保留:法律保留对行政权力进 行规范的权力。即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应由法律 4、法律优先:法律(狭义)有最高的效力,其他规范与行政行为不能与其相抵触。 (二)比例原则 这一原则是目前学术界比较重视的内容。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以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也称为禁止过分原则,在公共利益所要求的必须的范围内,而为之。比例原则比合理性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三)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利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 或者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 实际上赖保护原则具体是针对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的问题,按这一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一个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后,而这种行为对相对人已经产生了信赖利益,一般不能撤销或废止,应保持其存续,如果必撤销或废止,应当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四)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按照正当程序进行。所谓正当程序,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程序。按照这一原则行政程序要实行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二部分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涵义: 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的组织。它是行政法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各种行政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在我国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包括 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有关行政主体问题规范的是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机关 1、涵义:依法设置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2、体系: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家局等 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注意区分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3、特点: (1)职权性质是行政性质, (2)组织体系上实行上下级领导体制,具有从属性, (3)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4)职权的行使具有主动、直接、高效、专业技术性, (5)职权与职责具有统一性(重叠性)。 (三)依授权与依委托的组织:行政权有可授性 1、依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 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2、依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3、两者区别: (1)职权的直接来源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4、法律对两者的规范: 必要:技术、管理的方便。 组织的资格严格限制:技术条件与人员。 授权与委托方式、权限范围的限制。 (四)公务员: 1、范围:公务员法的界定:属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薪俸。可以讨论其合理性。 2、分类:政务类与业务类 3、国家公职关系:公务员因担任行政职务,而国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等由各种制度引起。 4、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问题 区别的重要性:决定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区别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时间、职责(岗位)、名义、目的等。 第三部分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涵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要具有三要素:主体、职权、法律。三个要素要同时具备,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人制定行为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对象的明确程度不同 适用的效力不同:能否反复适用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为是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没有 自由选择可能的情形下作为是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方式、期限等范围内,根据自身判断,通过自由选择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 依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是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的请求下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条件,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不主动为之。 4、受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不利性)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是以对相对所造成影响的利与不利为标准进行分类的。 含义:受益性行政行为是指为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为。给相对人带来有利影响的,带来益处的行为。如许可、发放救济金等。 负担性行为是指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权利的行为。有的称之为不利益处分。 (三)行政程序: 1、涵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 2、作用(功能):实体的保障、本身存在公正的价值。 具体的:防行政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为趋势,我国也在着手制度行政程序法。 3、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参与、公正、效率 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未公布的规范不能作为行为的依据,如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依据。 (2)听证制度: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可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类似审判制度。 (3)说明理由:知情权的保护,制作处理决定时,要说明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 (4)告知权利: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要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如听证权、起诉权等。 (5)职能分离: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机构、人员作出。(如处罚罚款收缴规定) 此外还有时效、回避、不单方接触、表明身份等制度。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效力含义与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律上所产生的约束力。其具体内容: (1)公定力:公定力是其他效力的基础。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从而对行政机关及相对人或其他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非经法定事由或程序不得予以改变的效力。 (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或其他人的约束。 (4)执行力:行政行为作出后,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执行以义务前提,行政行为没有设定义务,不存在执行。执行分自力执行与他力执行(强制执行的效力),以自力执行为先,自力执行不能实现,才实行 强制执行。 2、行政行为效力生效规则 二、行政立法 (一)含义与性质: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行为。 行政立法的性质是授权性立法活动,即由宪法与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立法。 (二)立法体制: 1、立法主体: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有以下机关: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地方规章 较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地方规章 2、立法权限:(可以查阅《立法法》关于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权限的规定),行政立法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否则该行为违法。 3、立法效力等级 (三)立法程序: (四)对立法活动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行政法规违法可以撤销。 2、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完全监督权。 3、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间接监督。 三、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与原则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一般采用颁发证照的方式。 2003年8月我国制定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该法确定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1、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便民原则 4、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和提供法律救济的原则 5、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并给予补偿的信赖保护原则 6、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行政许可设定事项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许可方式进行管理的事项范围。许可范围问题是行政许可制度中的重要问题。行政许可对获得许可证的相对人而言是赋予权利或资格的行为,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但行政许可实质上的特点是对法律禁止的解除,行政许可的存在意味着在被许可的事项上是对一般人加以限制的,许可是以普遍性的禁止或限制为前提的,因此,许可的事项越多,对公民的限制就越多,这就需要由法律来规定,在什么领域或范围内可以实行行 政许可制度,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其他个人任意规定。 我国在确定行政许可范围时也是基于公益的标准,其范围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公民生命健康活动的组织、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认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专营的措施等。具体的主要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是有关规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分工,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其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可以由国务院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和直辖 市人民政府以规章形式来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以下内容: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要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则应对接受委托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行政许可权的相关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集中行使可以避免多部门分别许 可可以产生的矛盾,可提高许可效率,并可以促进行行政许可事项的整合。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5、行政许可实施中的统一办理或者集中、联合办理。这是行政许可的便民举措。必须注意的是,统一办理、集中、联合办理,并不是行政许可权的转移。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两个部分。 1、普通程序制度: 2、特别程序制度: 四、行政处罚 我国于1996年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全面地规范。本章重点是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及行政处罚的程序。学习这一章时应当结合有关 处罚法的条款。 (一)含义与特征: 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特征:1、处罚的主体是享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 3、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 (二)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活动合法性要求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作到过罚相当。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处罚的依据、程序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其 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但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 5、权利保障原则: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行政刑罚 (三)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统一的规定,有以下七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行政拘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种 类。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A(违法事实确凿。B(有法定依据。C(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2、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 3、听证程序:。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 五、行政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它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一种弹性行政管理方式,在法国行政合同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始注意到对行政合 同的研究。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行政合同只能在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签订,而不能在公民之间签订。 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合同的签订,其目的都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利益。 3、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公共的利益而决定这一特点,当然,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要受公平、合理、合法原则的支配。所谓“有条件”,是指合同缔结后出现了妨碍合同目的实现的客观条件。 4、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前提。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仅由行政主体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双方的行 政行为则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前提。 我国目前常见的行政合同有: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此外,还有行政委托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等 第五部分 行政复议法 本章的重点是行政复议的原则、范围、审理的特点与规则。学习这一章时可以将其行政诉讼相比较。《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学习本章要了解该法的具体规定。 一、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根据相对人的请求,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审并作出裁决的行为。我国行政复议特点是: 1、复议一般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持进 行的。 2、复议的内容是对产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活动。 3、复议是一种法定程序性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这原则要求:复议主体合法,复议决定的内容合法,复议程序合法。 (二)公正原则:复议机关应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复议决定不仅合法,还要公正,适当。 (三)公开原则:复议活动的依据要公开,过程要公开,决定要公开。 (四)及时原则:这是复议不同于诉讼的一项原则,复议重视效率,要及时解决纠纷。 (五)便民原则:方便相对人,复议法中有关复议管辖、管理方式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关于有错必纠原则的理解:从复议制度 的目的出发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书面复议、不适用调解、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理是附带审理,即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出,2、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3、除国务院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此部分内容与行 政诉讼是一致的) 五、行政复议管辖: 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 (一)一般管辖: 1、不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二)特殊管辖: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2、不服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4、 不服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6、不服被委托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转送管辖:相对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六、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条件: 实质条件:(与诉讼相同) 时间条件:行政复议应当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否则相对人将丧失胜诉权。 1、一般时效:60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2、特殊时效:如果法律规定超出60日的,按法律的规定。 (二)复议受理 1、审查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救济途径: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 (三)复议审理程序规则 1、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2、撤回复议申请:复议程序中,相对人有权撤回复议申请。 3、复议决定期限:60 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按法律规定。 七、行政复议决定 (一)维持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加以肯定,适用条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适用依据正确; 3、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履行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做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三)变更决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做出直接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四)撤销决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做出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适用的条件: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 不当。 (五)确认决定 (六)责令赔偿决定 第六部分 行政诉讼法 我国于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本章学习要结合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 一、行政诉讼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的特点: ,、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司法制度 ,、由人民法院主持,适用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诉讼直接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 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一般原则(共有原则):与其他诉讼相同的原则。 (二)特殊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此内容仔细看书)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涉及相对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诉 (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诉的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不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终局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复议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管辖:不动产所在法院有管辖权。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管辖:原告、被告所在法 院都有管辖权。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二)原告: (1)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3)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三)被告: 1、直接起诉的: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2、经复议的:维持的以原机关为被告,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共同行为的:以共同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4、委托的行为:由委托机关为被告。 5、经批准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6、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行为的:有授 权则为被告。 (四)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他人 第三人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 六、行政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规则: 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举证期限: (2)举证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三)证据的收集: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证据的采信:(了解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七、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条件 ,、实质条件: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理由,属于受案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 ,、时间条件:起诉期限:一般是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的起算: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程序条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复议的,必须先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申请诉讼。 (二)特殊制度与规则 ,、被告在一审期间可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撤诉与缺席判决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三)法律适用: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八、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 (一)行政诉讼一审实体判决种类: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形式: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行为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不能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以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为条件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 (二)行政诉讼执行 ,、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 ,、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有特殊的规定:划拨;罚款;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适用范围: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 ,、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 ,、审查: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条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部分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特征:1、国家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2、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赔偿 3、因侵权行为引起赔偿 与国家补偿不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因行使国家职权 而产生的,但主要的不同是:国家赔偿是因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而引起的,而国家补偿是因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所产生的,因而二者在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时间上都不相同。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的存在 1、侵权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行为违法侵权 首先:是职务行为侵权,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其次:行为违法。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行为是否违法为标准,只有违法造成的损害才予赔偿。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赔偿的规定,在行政赔偿中的违法理解范围广。 (二)有损害结果的存在 1、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后果 2、损害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未来的利益尚未发生损害则不予赔偿。拆除决定作出,但没有拆,拘留决定作出而没有拘。 3、损害的是合法权益。如违法,但损害的是非法利益则不予赔偿。卫生局对买假药作出吊销执照,行为违法,但不赔偿。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组织将违章建筑拆除,也不予赔偿。 4、损害的范围: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不赔偿,但如果涉及财产损害则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不赔;直接损害赔,而间接的不赔。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给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国家给予赔偿。 1、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人身权的 损害,包括因具体行政行为使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产生的损害与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所产生的损害。 2、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与侵害人身权相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也可从两方面把握,包括因具体行政行为所带来的财产权的损害与在行使职权中其他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权的损害。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四、行政赔偿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是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并提起,其程序按复议和诉讼程序进 行。 追偿权:是指赔偿义务机关给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所具有的要求实施侵权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重要组织部分。。 五、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方式: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二)标准:确定标准的原则:惩罚性、补偿性、抚慰性。具体标准:(查阅《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学的考核方式:要求写一篇3000字左右的文章。 以下题目供学员选择,学员也可以自立题目: 1、谈谈对的行政法概念和作用的理解 2、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某一原则) 5、试论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6、试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7、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8、试论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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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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