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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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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论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闽建金管,200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如下...

论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论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闽建金管,200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规范缴存行为 (一)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市县,暂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 批准,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 (三)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标准由设区市管委会一年一定并及时予以公布。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起讫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各设区市应于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一年一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审查工作,确保按规定标准缴存。 (四)单位经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按《条例》规定程序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期限不超过—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延期手续。 (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中解决。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各设区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原则上从《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按当地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六)对于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严格执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借助新闻媒体对违法单位进行曝光。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 (—)根据《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出示身份证明,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还款情况证明;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提供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房租发票或收据;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若户口或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应当提供与单位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和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二)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及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等之后,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贷款本息。 1、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而下岗的,连续满二年未重新就业,应提交劳动关系终止和连续满二年未就业的证明; 3、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出具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4、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和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经管理中心调查后确认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余额的,其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已撤销无法提供单位证明或单位不予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所在地管理中心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的支取审批。 (六)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七)对于调到省外工作的职工,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职工在省内跨地区调动工作时,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电汇或者信汇等方式转到新工作地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三、积极稳妥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要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对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可以按规定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自住住房,具体操作程序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确定。 (三)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四)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开办委托定期扣款方式还贷业务,定期将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直接划转偿还职工的住房贷款。 (五)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可以探讨研究设区市之间合作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进行合作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设区市必须签订合作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具体操作办法。 四、强化内部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一)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应当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统一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规定与会计核算办法,加强业务管理、财务核算,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二)各设区市管理中心要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其他用途。 (三)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应当设立稽核部门或相应的岗位,加强贷款审核和贷后稽核工作,对每笔贷款进行全过程监控。要建立贷款档案和贷款明细账,保证贷款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要建立贷后预警、提示、催收机制,加强催收工作,防范风险,同时,要对分中心和管理部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审,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各设区市应规范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业务。加强国债购买后的管理。严禁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各类基金和企业债券;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在商业银行以外的承销机构购买凭证式国债;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参与其他经营活动;各管理中心不得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之前,各管理中心一律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买卖和回购业务。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各受托银行只能按《条例》规定的用途拨付资金。对于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受托银行应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立即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向受托银行省分行、设区市管委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并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和省建设厅。 受托银行未按规定对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复核,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不拒绝、不报告的,由设区市管委会或省建设厅责令限期改正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设区市管委会应当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资格,并由省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受托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不拒绝、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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