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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证券投资基金法比较新旧证券投资基金法比较 新旧基金法--条款对比 章节 旧《基金法》 新《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

新旧证券投资基金法比较
新旧证券投资基金法比较 新旧基金法--条款对比 章节 旧《基金法》 新《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金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约定。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 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原第六条修改而来)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新增)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章 基金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理人 司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 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新增)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 2 理由。 审查、处置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原第20条修改而来)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损失;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基金托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 (原第25条修改而来)第三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管人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新增)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 3 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二)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基金的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运作方式和组 织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4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 账簿等财务资料。 (新增)第四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 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五章 基金的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 公开募集 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准: 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报告;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5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 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 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 其他文件。 第六章 公开募 第六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份额的交易、申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第七章 公开募第七十四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第五十九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集基金的投资 (一)承销证券; 动: 与信息披露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一)承销证券;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6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的除外;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 第七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第八章 公开募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集基金的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7 清算 原法无非公开募集基金规定。 第八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第九章 公开募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集基金的基金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份额持有人权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利行使 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告。 8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第十章 非公开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募集基金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九十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9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九十七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原法无“基金服务机构”章节 第九十八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第十一章 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服务机构 第九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第一百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 10 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第一百零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一百零四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11 第一百零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原法无“基金业协会”章节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二章 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 12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 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三章 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有关的业务资料; 管理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 出说明; 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冻结或者查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八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第十四章 法律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 13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14 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定的,依照其规定。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第八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第八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15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第九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第九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第九十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下罚款。 16 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责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暂停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给基金份额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 第一百四十条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 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或者基金托管资格。 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下罚款。 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第九十八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17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的,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财产承担。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 第一百四十五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 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 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 18 施。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 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第十五章 附 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则 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 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 用本法。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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