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華民族團結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中華民族團結宗旨~傳 為為為
承中華美德~ 化民族精神~凝聚全民族的團結意志和力量~維繫中華道統~強
促進中華民族的和平發展與振興大業。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組織區域。為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並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海內外中國人及各界愛國人士~團結一致~國家社會貢獻心力。為 二、發揚傳統中華文化~反對分裂國土言論。 三、適當時機薦選優秀會員參與民主政治活動~服務人群、回饋社會~以落實本會宗
旨。
四、適時辦中華民族團結發展之座談與學術究~提供相關單位參考。舉研
五、關懷照顧退休軍公、基層民及弱勢團體~定期辦理參訪聯誼活動~增進情感教眾
~ 永固團結~成政府有力後盾。為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為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中華民國之國民~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填
通過納會費後個人會員。並繳為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具入會申填
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團體會員~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為並
三、認同會員,認同本會之宗旨~有積極意願參予本會各項活動。並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第八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權、被選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舉舉
表, 一權。團體會員及認同會員無前項權利。為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納會費之義務。繳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明敘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舉
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及罷免理事、監事。舉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查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之~分舉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理、監事候選人須經現任理、監事兩人以上推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並
送會員大會選之。舉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及罷免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由理事並舉為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理
事長。
本會設副理事長二至五人~由理事長於常務理事中指定查生。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
三、 選及罷免舉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
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三年~其連任以
一次限為。
第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廿即列情事之一者~應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條 本會設廿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報主管機關備查。並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
定之。另
第三條 本會得設各廿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廿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廿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請~或監事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之提請召開之。
第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廿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廿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
監事之罷免、財查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
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決議解散之。
第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廿舉至少每三個月各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九條 理事應廿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條 本會經費卅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出會不退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入會第一年免交~出會不退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息孳。
七、其他收入。
第一條 本會會卅為卅計年度以曆年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一日止。第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卅畫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並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查負債表、財
查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
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
機關,。
第三條 本會卅解散後~剩餘財查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條 本章程卅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卅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卅102年3月24日第1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2年5
月31日台 內社字1020197134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