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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l[基础科学]GB 26687—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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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l[基础科学]GB 26687—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7sl[基础科学]GB 26687—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6687—2011 2011-07-05 发布2011-09-05 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2 术语和定义 2.1 复配食品添加剂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 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 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7sl[基础科学]GB 26687—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7sl[基础科学]GB 26687—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6687—2011 2011-07-05 发布2011-09-05 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2 术语和定义 2.1 复配食品添加剂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 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 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3 命名原则 3.1 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 “食品类别”,“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4.1.2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1.3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 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4.1.4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4.1.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4.1.6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4.3 有害物质控制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砷等有害物质的要求,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终产品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例如: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1)计算: d = a ×a1+b ×b1+c ×c1„„„„„„„„„„„„(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砷等指标不统一,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2 中安全限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4.4 致病性微生物控制 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5 标识 5.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a) 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 保质期; e) 产品标准代号; f) 贮存条件; g) 生产许可证编号; h)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i) 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 “零售”字样; j) 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5.2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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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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