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公证书 (2)
财产继承公证书
篇一:
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7)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
被继承人:
董××,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
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于2017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
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
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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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二》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
1.12公 证 书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
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17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
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三》,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
明书”公证; 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来源:
://china.findlaw.cn/info/hy/jichengfa/ycjcgz/1105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