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校级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人才培养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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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育创新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保证我校重点课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课程建设总体的目标是:建设一批体现我校教学优势和特色的重点课程,为精品课程和品牌专业建设奠定基础。
二、 校级重点课程立项
第三条 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采用立项方式进行。
第四条 校级重点课程的立项由学院统一组织申报,原则上按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从主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中选择。
第五条 申报校级重点课程建设立项,应填写《贵州大学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和《贵州大学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目标任务书》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学校组织专家组根据《贵州大学校级重点课程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课程进行评审,评审确定候选校级重点课程,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期16天;公示期如有异议,专家组根据意见进行调查和重新审定。最终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正式确定为贵州大学校级重点建设课程。
三、 校级重点课程的建设要求
第六条 校级重点课程建设应围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包括课程设计与实践教学)、教学手段、考试改革等进行,目的是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七条 校级重点课程建设应有具体的建设目标,建设的内容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建设三方面。师资队伍主要包含:师资队伍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教学水平、教学研究水平、科学研究水平等;教学条件主包含教材、教学文件资料建设、实验条件等;教学效果包含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通过学生、专家、同行等多方反馈信息确定)等。
第八条 列为校级重点课程的课程必须有完整的课程信息资料(课程负责人信息、课程建设现状及相关资料),较为全面的课程建设规划,规划中各项建设内容及指标具体可测,且满足下述条件:
1( 校级重点课程的教师队伍在职称、年龄上应具有较为合理的结构,课程负责人应通过竞聘确定,且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才能。
2( 校级重点课程在教学内容上要体现社会发展对该门课程知识结构的要求并反映相应学科方向的学术前沿内容。
3( 校级重点课程应有高水平的教学大纲、教材,完备的教学辅助资料。
4( 校级重点课程应有高水平教案(讲稿),并有相应的多媒体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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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讲稿)中应尽可能引用英文资料、英文名词。
5( 校级重点课程都应有习题集(库)或案例集(库)、试题集(库),提倡用计算机管理试题库、组成试卷;基础类重点课程应实行考教分离,专业类重点课程基础理论部分应考教分离,技能和应用部分应采用适当的考试形式。
6( 有实践环节的校级重点课程必须相应加强实践环节的建设,建设好实验室或实习基地,配备好实验师资及基地的技术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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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校级重点课程必须有一套完善的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如教学效果的调查,资料信息收集,教学方法、手段改革研究,各教学环节的设计、检查,考试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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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研究等,应有具体的安排及相应措施,以保证落到实处。
四、 校级重点课程政策保证
第十条 学校对获准立项的校级重点课程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课程建设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参与校级重点课程建设的教师在校内评先进、评定职称等诸方面与参与同级别教改项目的教师同等对待。发表的教改论文、获得的教学成果奖励与同级别科研论文、科研奖励等同。发表的教改论文、论著、课件等教学成果应标注受贵州大学重点课程建设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 对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校级重点课程要加大资助的力度,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对在课程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可由教务处重点推荐,并优先推荐享受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励。
五、 校级重点课程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校级重点课程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资助,由学校、学院两级管理。经费使用实行主管教学副院长、课程负责人两级负责制。教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凡将本项目经费挪作它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用,并将追究挪用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负责人资格管理
校级重点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学术造诣较高、教学水平较高的在岗教师,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校级重点课程负责人具体条件:有至少5年以上的本科教学经验,并承担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锐意改革创新,教学效果好;热爱教学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教师中享有较高的威望,能团结同事,具有较好的合作精神。
校级重点课程负责人的主要任务: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根据教学要求聘用任课教师,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课程建设规划;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本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负责培养本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组织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的研究和实践;每学年至少承担一轮本课程的全过程教学;对课程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以便尽早得到解决。
校级重点课程负责人在任期间,由学院对其工作业绩按所制定的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年度考核,教务处核查。对不能按期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
校级重点课程负责人聘任期满,希连任者应重新参加竞聘,原为校级重点课程建设作出的业绩可作为连任时的参考。
六、 课程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课程由各学院统一组织申报,并按要求填写课程信息及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遴选(必要时对建设规划提出修改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获准建设的校级重点课程实行主管教学副院长、课程负责人两级负责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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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对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进展、课程建设的质量等把关;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建设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课程建设管理、协调、经费管理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对课程建设中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包括课程负责人信息、课程建设现状及原始资料、建设中的各种资料等)。
第十八条 重点课程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各学院组织进行,教务处只对各校级重点课程的建设进展实行目标管理。各校级重点课程要根据建设规划的进程,每学期末做一书面总结报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第十九条 各学院负责对院内校级重点课程进行阶段检查和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课程要予以奖励;对组织工作不力、建设工作起色不大的课程,学院必须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力,达不到校级重点课程要求的要取消校级重点课程资格,以确保课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按《贵州大学校级重点课程评价指标体系》对校级重点课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组织工作得力,课程建设成果显著的学院要予以奖励;对重点课程建设迟缓、无明显起色的学院,暂停该学院下一年重点课程立项资格;对建设无明显起色的重点课程,将中止该重点课程建设,停止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重点课程建设交流报告会,以促进交流和提高全校课程建设的质量。
七、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修订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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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贵州大学校级重点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贵州大学校级重点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自校评 价 项 评 价 内 容 重点课程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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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评目 分 分
课程内容和课改革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有理论指导,具有科教学程体系的改革 学性、系统性、先进性、改革有深度 内容10
与
教学
方法 教学方法 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学活动,并采用电 的改革 15 化教学或CAI手段,效果良好 5
教学研究活动 有规划、有落实到人的项目,有组织、有目的地 积极开展活动,教学研究有深度 5
教 教学
研究
学 10
教学研究成果 论文数量较多,在有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内 改 部文集和会议交流的材料)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 5
革
35 教学
工作 获奖数量
获奖与水平 获教学类奖励省级1次或校级2次以上
情况 5
5
教学
改革 改革特色 的整改革有力度和深度,特色性强,全国首创,或在及水平 体水同层次高校或全省高校中领先或先进 5 平
5
4
自校评 价 内 评 价 项 目 重点课程标准 评评容 分 分
队伍结构 有教师培养规划,队伍稳定,职称、年龄结构合 5(7) 理,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师资队伍
10(15) 教学能力课程负责人开课门数多于2门,成员开出过选修与学术水课或研究生课程,承担过科研项目或校级教改项 平 目 5(8)
文字教材所选教材为国家、部委优秀教材、或我校出版的
及辅助性教材在全国或本系统有影响,获校级以上奖励。教 参考书 辅助教材质量较高、有特色,在校外有一定影响, 4(6) 并公开出版 学
条 教材与试多媒体教有关教材全面、完善(包括录相片、投影与幻灯 题库建设 材 片、CAI课件),水平高,自编部分占较大比重, 件 10(15) 4(6) 使用与管理良好
30
试题库 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编制科学、规范,坚持使用, 2(3) 效果良好
实验条件 设备先进,设备完好率高,有一定的自制设备 5(0)
实验环节
10(0)
实验教学 实验开出率高,紧密结合教学,有教改规划和特 5(0) 色成果
5
自校评 价 评 价 项 目 重点课程标准 评评内 容 分 分
教学活动(含实践组织各教学环节管理工作良好,衔接紧密,效率高,教学)的基础工作 管理 且科学性强,规范性好 10 10
教 有一套科学、规范、严格考试制度考试方法多考试 样。命题的科学性强,能合理反映学生的能力, 5 学 成绩分布合理
效
果 能力因材施教,教师有目的地培养学生的智能和科教学效果
培养 学精神,注意激励和指导,有对学生的能力要 25
35 求和实施措施,成效显著 10
教学
质量 同行专家、上级主管部门、学生评价为优秀,的评 毕业班、后续课程对本课程评价好 价
10
注:
1、校级重点课程的评分原则上应达到85分以上。
2、对“教学条件”一项,无实验环节的课程采用括号内的分值。
3、“几次以上”的含义中均含该次数。
4、原则上“现代化教学手段”为重点课程的必要条件。
5、教学类奖励指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教学管理奖等。
6、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7、在自评中应根据本课程的实际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动态评估与静态评估相结合,给出结论,同时提供可供评委判断的旁证材料,特别是反映本课程影响、特色和先进性的材料。
8、自评报告包括课程的简介,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进行的自我评分的依据、自评结果、课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其他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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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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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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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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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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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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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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