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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定位与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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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定位与经营范围邮政企业定位与经营范围 1998年邮电分营以来,邮政业务经营的范围拓展了几十项,范围之广是分营前所无法比拟的。国家邮政局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的授权下1999年就经营范围曾定性为“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附属业务”后又增加了“邮政金融业务”四大类。各级邮政现业局均按此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邮政业务经营范围不断增加,利用邮政的网络资源开发了邮政物流配送农资产品及生活日用品;利用投递点多面广的资源开办速递火车票业务、速递法院文书(指民事法律文书);利用邮政金融业务的全国绿卡电子...

邮政企业定位与经营范围
邮政企业定位与经营范围 1998年邮电分营以来,邮政业务经营的范围拓展了几十项,范围之广是分营前所无法比拟的。国家邮政局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的授权下1999年就经营范围曾定性为“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附属业务”后又增加了“邮政金融业务”四大类。各级邮政现业局均按此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邮政业务经营范围不断增加,利用邮政的网络资源开发了邮政物流配送农资产品及生活日用品;利用投递点多面广的资源开办速递火车票业务、速递法院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指民事法律文书);利用邮政金融业务的全国绿卡电子汇兑网的优势,拓展了一系列中间业务如代理保险,代收代发业务如代发工资,预存代缴农电费,代发养老保险金,代收国税、代收烟草款等,利用现有快速稳定的运递网络与高科技的电子信息网相结合,开办了邮政短信业务等。 业务快速发展给各级邮政企业带来业务收入的同时,也带来经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滞后的不足。仅2005年一年,信阳市郊区邮政局接待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邮政业务检查处罚多达十多起,如信阳市泗河区工商分局对我局柳林支局开办的“预存代缴农电费”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处以罚款一万元行政处罚;我局肖店支局以“无照擅自经营小麦麦种”为由罚款一万元;胡店支局超范围经营“赊店”白酒;公安机关以兰店邮政所倒卖火车票(应为速递火车票业务)等案件接二连三的出现,虽然有些案件已协调解决,有些还在待处理中,但是已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企业员工感到迷茫。 大家认为,这些业务都是上级局自上而下统一开办的,难道还违规吗?有些业务已开办多年了,怎么没说违法?员工感到无所适从,企业经营者感到心力交瘁,难以应付,邮政经营真是太难了。 经营机构应明确定位 按照国家邮政局新的机构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邮政业最终政企分开,设立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省级以下企业全部归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袭原国家邮政局所开办的各项邮政业务。如中邮物流公司、集邮公司等省级原专业局(公司)是作为省级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市县级的邮政机构对这些专业机构应怎样定位,市县的分支机构(支局、所)应怎样定位,也应明确,与专业经营局(公司)的经营关系怎样划分。这些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牵扯到业务范围的划定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域管辖权问题。如我局肖店支局经营麦种配送业务,应该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则无法经营,工商部门就有权取缔经营资格。县局有证但效力顾及不到乡级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应当 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对特定行业也要求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仅此一项按现行法律规定办理种子许可证按每个单位800元。全省有2773个乡级分支机构,共需费用计221.84万元,每年年检一次按销售量收取年检费。每年单单这一项开支就很可观,对于目前邮政经营吃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的今天,显然是力不从心。所以,在《邮政法》修改关键时刻,应予关注县乡两级机构定性及经营模式。 邮政经营范围怎样界定?《邮政法》及《实施细则》没有涉猎到这一块,而作为企业,它的经营范围是很关键的。邮政的经营范围应该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前者在工商登记时须经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授权的机关的批准后,方可注册登记。为服务“三农”,河南省委2005年第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连锁配送业务”。在政策上为邮政开办这项分销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邮政金融业务亦属许可经营项目,邮政金融的延伸业务及中间业务必须征得银监部门的批准。近年来,邮政代收、代发业务迅速壮大,当地的工商部门为此定下超范围经营的调子,但法律依据又显不足,邮政相应配套的法规、规章又迟迟不能出台。 另一层面,邮政经营范围原定的基础业务、增值业务、附属业务、金融业务仅停留在企业内的章程里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此经营范围所涵盖的项目近年来争论不休。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它所承担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经营项目应该大致统一,对外服务承诺应当一致。这也是邮政企业这一个天然连锁经营模式所固有的,与一般的企业不同之处也在于这些方面、 河南邮政部门拥有完善的仓储系统、运输系统,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和资金结算系统,邮政服务网点遍布城乡,方便农户,是一条为“三农”服务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全省邮政系统发挥品牌和网络优势,积极开展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和日用品的配送业务,架起了企业与农民的桥梁,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对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对健全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解决农民消费中存在的“不实惠、不放心、不方便”问题,引导农民消费,拓宽了农民的增收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邮政企业而言,现实意义在于拓宽了企业经营的范围,体现了政府部门对邮政的重视,为邮政业普遍服务提供的政策优惠。 随着邮政经营范围不断拓展,就邮政工商登记问题矛盾突出,范围和种类虽然早在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131号)中授权,按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的确定的范围和种类,规定办理。但涉及到许可项目的经营是否需要单独工商注册?是否各分支机构都需要变更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效力是否涵盖所辖的分支机构?邮政业是事拓展一个全网性的经营项目要变更一 次工商登记?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新修改《邮政法》中体现出来。例如种子经营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法有明文规定,可以依法而行。 立法建议 根据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012号)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按照邮政业务的业务发展的需求,建议增加一条“邮政业的经营范围和种类”,在《邮政法实施细则》里增设具体内容。 《邮政法》增加: 第一条邮政机构业务经营范围为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附属业务、邮政金融业务。具体种类和范围,按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邮政金融业务的具体种类,应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核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确定。 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在现有经营模式下,农资产品的经营主要是在市、县以下的分支机构,问题也在这一层面,乡、镇邮政分支机构承担社会普遍服务的职能,效益低,竞争能力差。这些机构直接面向农村,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许可性经营项目也大多在分支机构中实现业务收入,所以,新修改的邮政法及细则应有所体现。在机构定位上应明确列明: 第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邮政支局、所,承担着社会普遍服务的义务。其 经营范围按所派出的县、市级邮政部门的经营范围为限,统一列表登记注册,报行政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分支机构有特殊申请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依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条邮政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对所属的分支机构应一并授权,统一经营。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附属业务、邮政金融业务所衍生出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子业务的范围,由省级企业法人报省级工商行政部门统一列表备案,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工商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可以统一办理年检手续,免缴登记年检费用。 以上立法建议,其目的是把近年来各地的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以及社会各部门对邮政企业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所给予变通政策,真正体现各级政府对邮政企业的扶持,写进法律、法规条文中去,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下来,使执法者有据可查,企业经营者有法可依,使国家重要基础通信设施重新焕发生机,轻装上阵,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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