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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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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应关注的几个问题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22 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应关注的 口文/新疆建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潘凌东 I一,关于联合体的性质I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 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 合体进行投标.《建筑法》,《招标 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 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性质的问题,也有不 少文章给予了论述.综合这些论 述,有一点是业内普遍认同的,即 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 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 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 的"...

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应关注的几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22 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应关注的 口文/新疆建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潘凌东 I一,关于联合体的性质I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 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 合体进行投标.《建筑法》,《招标 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 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性质的问题,也有不 少文章给予了论述.综合这些论 述,有一点是业内普遍认同的,即 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 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 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 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 一 个临时眭的组织,不具有法人 资格.所以《招标投标法》第3l条 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 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 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后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 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 章.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 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放 弃退出,或者在签订合同时联合 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 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 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 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 任.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两个12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 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 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 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 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 投标."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 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但在加 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 份暂时失效,不能再以独立法人 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项目中投 标.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 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 务.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 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 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 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 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 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 拒绝.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对于联 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 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 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联合体 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联 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并授 权其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 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 工作,同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 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授权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中,提供了联合体共同投标协 议的格式内容.在这份联合体共 同投标协议的格式中,有诸多事 项并没有涉及,因此,该联合体共 同投标协议格式内容对联合体各 成员并不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 人地位的成员自愿组成的,从前 述的联合体法律性质和招投标相 关法规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可以知道,联合体各成员间不是 总包和分包的合同关系.但是,工 程项目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协 作完成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联 合体各成员间又必然存在权利, 义务,利益,责任的问题.这些问 题如果不能在联合体各成员间进 行合理,均衡的分配和承担,联合 体是不能维持长久的,这无论对 招标人还是联合体各成员来说都 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这个风 险被激发,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 建设将被迫停止,受损害最大的 将是招标人.原因很简单:虽然联 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当这种 "连带责任"缺少相应的权利,义 务,利益,责任等因素的支持,就 如同一缕青烟,根本拴不住任何 人,"连带责任"也仅仅就是四个 字的摆设而已. 因此,在联合体中标后,签 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 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联 合体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由 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 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 和承担的详细工作协议,该工作 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这份工作协议的存在,不仅能 够保持联合体的正常存在,也能 使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 和依赖.尤其是当联合体各成员 间发生纠纷时,这份工作协议就 是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 接依据. 此外,"投标担保"也是联合 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 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 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 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 具有约束力."在世界银行贷款项 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 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中 规定:"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 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由于 联合体成员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因此,投 标担保也就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 成员或几个成员的名义提交.该 投标担保无论是由联合体所有成 员或几个成员分摊出资提供还是 由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比如牵头 人)单独出资提供,均必须要以联 合体的名义提交给招标人,并在 投标担保上列出联合体全体成员 的名单以资证明.联合体中标后, 在签订合同前提交的履约担保也 是如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第44条和《标准施工招 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 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 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 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 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这个规定 有两点说明:第一,指定牵头人是 很重要的事,在投标时必须向招 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如果在投 标时没有这一授权,牵头人所代 表的投标是无效的,联合体投标 就会被招标人拒绝;第二,牵头人 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代表所有联 合体成员负责投标,二是进行合 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牵 头人在"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 调工作"的具体内容,权利和职责 都有哪些,在目前的招标投标相 关法规中都没有再进一步的说 明.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 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 标文件》(财政部编)中对联营体 主办人(即联合体牵头人)的工作 有这样的规定:"1.代表联营体任 何成员和全体成员接受指令和承 担责任.2.负责全部合同的实施, 包括支付."由此可见,在世界银 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 件》中,联营体的主办人被授予了 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这个授予 是强制性的,否则联合体的投标 将被拒绝. 项目管理机构是工程承包人 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承包 人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合同的 全权负责人,也是工程现场安全 工作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管理机 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 工程承包人的合同行为.对于联 合体来说,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 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联合体所 有成员的合同行为.按照招标投 标相关法规中牵头人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一 规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授权牵 头人组建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 派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全面 履行合同.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 负责人的权力和责任应在授权书 内明确规定,项目管理机构的组 织架构和岗位人员的设置,职权 责任等应得到联合体所有成员的 同意.为防止牵头人单方控制项 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架空 23 联合体其他成员,项目管理机构 中应有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参加. 透明,开放,共同参与的项目管理 机构,有利于形成联合体所有成 员共同管理工程,共享利益,共担 风险的局面.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 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按照该规 定,联合体的成员无论多少,联合 体本身都是作为一个投标人对待 的.联合体中标后,该联合体本身 自然也就是工程总承包人.《招标 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 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 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法规和 规章中对于分包的规定与上述规 定是相同的.按照该规定,联合体 中标后是可以进行工程分包的 (只要取得业主同意或经合同约 定). 然而,由于联合体不具有法 人资格,所以,联合体要对工程进 行分包必须如《招标投标法》第 31条规定的"联合体中标的,联 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 连带责任."依此规定,联合体所 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分包商签订分 包合同.对于分包商来讲,虽然他 所分包的工程只是联合体中某个 成员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但他并 不对该成员负责,而要向联合体 负责,也就是向联合体所有成员 负责.同样,联合体中所有成员无 论和分包商是否有工作关系,都 和分包商建立了权利和义务的关 系. 因此,分包商的所有合同行 为必须要经过联合体所有成员的 认可才能有效.如果分包商的工 作迟迟得不到联合体中某一个成 员的认可,那么他的工作就无法 实施.分包商的工作不能顺利实 施,必然要影响到与分包商有工 作关系的联合体成员的工作,这 种影响很必然地会引发连带责任 风险.这种连带责任风险不仅来 自联合体成员,也来自分包商,而 且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 很大.当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 的机率在和分包商无工作关系的 联合体中成员身上被放大时,工 程分包就行不通了.所以,联合体 分包工程风险发生的机率太大, 对各方都是没有好处的. 那么,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 单独进行工程分包呢?《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 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 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 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 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 标." 由此可见,虽然组成联合体 的各成员单位都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但是一旦加入联合体,签订 共同投标协议后,这些成员的独 立法人身份暂时失效,此时,这些 成员不能再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 中标工程中的任何事务(包括自 己工作范围内的事务).所以,联 合体成员没有分包工程的资格, 不能单独进行工程分包.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 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虽然联合体是因某一工程成 立的一个临时性组织,然而其成 员间的联合应该是强强联合,而 不应是临时拼凑的乌合之众.从 这个层面上讲,联合体各成员必 须要具备能够独立完成自己工作 的能力. 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工 协作完成的,对于联合体中每位 成员来讲,其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这部分工 作的内容相对于整个工程来说是 比较单一的,基本上就是自己的 专业工作,所以在联合体共同投 标协议中规定的每个成员的工作 范围内的工作,应该是由该成员 独立完成的. 综上所述,联合体中标后不 适宜将工程进行分包.I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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