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职工生育、产假待遇规定
公司女职工生育、产假待遇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福建省人民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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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现对公司在职的本市女职工和外来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间的待遇做出如下规定:
一、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公司规定。
二、 哺乳假
女职工生产后一年内每天享有1小时带薪的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含路程)。
三、产假期间薪资待遇
本市职工:
缴费满1年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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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一)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三)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外来职工:
由于外来职工按规定没有缴交生育保险,所以产假期间按本薪发放,职务津贴不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