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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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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攻略]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攻略] 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

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攻略]
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攻略] 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制定本省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申报评审“三级甲等”的妇幼保健院,首先由省级统一组织初审,并按《实施规范》要求,填写《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司综合处),在卫生部妇幼司组织领导下,由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对三级乙、丙等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 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市(地)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立足于促进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切实建设和发展,防止走过场。 附件:1.《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2.《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略) 附件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确保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其管理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由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依照本规范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参加评审。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原则是精简高效、公正准确。 第五条 市(地)及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并向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省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的妇幼卫生工作重点,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调整各类评审指标的权重。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任务,对不同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 实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后,妇幼保健机构收费标准应按级别和等级有所区别,执行同一行政区域内综合医院的收费标准。三级(甲、乙、丙)妇幼保健院执行三级(甲、乙、丙)综合医院收费标准;一、二级(甲、乙、丙)妇幼保健院执行二级(甲、乙、丙)综合医院收费标准。 第二章 评审权限的划分 第十条 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三级乙、丙等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妇幼保健院(所)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管理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三级。 第十六条 下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各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委员会由卫生行政管理、妇幼保健、妇儿医疗、医技、护理、后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聘用有关专家担任临时性评审委员,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和要求,参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三章规定。 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依照本规范规定,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任务。 第二十一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工作实践,认真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经验,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称职或因故不能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通过自评符合《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后,向相应的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 室提交《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并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申报“三甲”妇幼保健院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通过后,方可向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向申请者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应明确规定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院的评审周期为三年,周期性评审以《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为依据,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现场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在评审中发现职业道德、保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有重大缺陷,应对评审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三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评审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各项指标的得分; (三)被评审机构的总分; (四)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应当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的其他问题;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至少四年。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评审结论,并书面通知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结论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评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充分的理由。受理复核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实施。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评审结论,复核评审结论为最后结论。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评审中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改正期满后进行重新评审。 第三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如发现原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刷的评审等级证书及标牌;评审不合格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机构。 第三十九条 评审证书的有效期与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周期相同。 第四十条 发证机关及相应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定期重点检查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评审证书有效期间,发现妇幼保健机构在职业道德、医疗保健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发证机构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证书和标牌。 第四十二条 申请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向评审委员会缴纳评审费。评审费只能用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活动的正常支 出。评审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妇幼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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