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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专题讲座(刑诉)提纲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聚焦 房保国 2012年修正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监狱法 一、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一 ——六机关《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40条) (一)管辖 1.“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

诉讼法专题讲座(刑诉)提纲
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聚焦 房保国 2012年修正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监狱法 一、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一 ——六机关《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规定》(40条) (一)管辖 1.“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 3. 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辩护 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 5.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6.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8.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9.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证据 10.非法证据排 除法 二年级余数除法练习二年级余数除法竖式二年级余数除法题算式二年级余数除法竖式题除数是一位数的除法练竖式计算 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11.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四)强制措施 12.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13.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 1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15.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五)立案 16.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六)侦查 17.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18.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19.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七)提起公诉 20.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2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八)审判 22.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2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1 24.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25.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6.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27.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28.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九)执行 29.在交付执行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30.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裁定。 31.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32.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3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5.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十一)其他 36.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二、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4章、548条) 第一章管辖 1.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 2.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3.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章回避 1.回避情形。 2.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1.法院离任人员二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2.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 3.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4.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5.阅卷权。 6.调查取证权。 7.保密。 第四章证据 (一)一般规定 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2.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3.证据质证。 4.证明对象。 5.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6.非法证据排除:(1)肉刑或变相肉刑取得口供,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 (4)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5)证明标准: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7.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1)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2)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1.范围。 2.调解。 3.单位被害人。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审判长。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1.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及功能 2.证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拒不出庭的后果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未获准禁微博直播庭审,适应电子时代发展对于法庭秩序提出新规。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1.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可适用简易程序。 2.七种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3.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律师意见最高法应听取,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院应在办公场所听取。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明确了指令异地法院再审的原则。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2.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1.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成年亲属、代表设置席位。 2.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 第四节执行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应当封存。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已履行刑事和解禁反悔。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贪腐逃匿可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防“被精神病”应开庭审。 第二十四章附则 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 三、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708条)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1.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保障律师会见权及辩护人阅卷权。 3.保密规定。 第五章证据 1.证明标准。 2.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3.对非法证据排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环节。 4.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方式。 5.证人保护。 第六章强制措施 1.细化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2.拘留无法通知的情形。 第七章案件受理 第八章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初查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节立案 第九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 规范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十一节通缉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章审查逮捕 第一节一般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六种情形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四节核准追诉 第十一章审查起诉 第一节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二节起诉 第三节不起诉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证据不足不起诉。 第十二章出席法庭 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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