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周记3
周记
2013.3.11----2013.3.15
周四的时候和胡主任一起去赛虹桥街道开会,讨论关于时光澔韵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情。以前在学校里面学过《物权法》关于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的规定,但是在会议讨论的这件事情上,《物权法》里面的规定显得太过笼统,它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大概说明了业主们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开会的时候,我只是认真作了记录,聆听了各方各界人事的
发言
中层任职表态发言幼儿园年会园长发言稿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在区委务虚会上的发言内部审计座谈会发言稿
。
回所之后,我立即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此案件有详细的规定,由于我们是赛虹桥街道的法律顾问,所以我特地留意了该规则当中关于街道义务的规定。另外,我还查阅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对上述规则的解读、《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文件。
在与胡主任探讨和对整个问题思考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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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我认为,这件事情并不像会议当中讨论的那么复杂。时光澔韵小区的业主通过上访等途径要求街道对他们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予以承认,而时光澔韵的开发商则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有很多瑕疵,故认为该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问题的矛盾在于此,但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我认为不像会议讨论的那样,街道要去给两边做多少工作,而是街道在法律规定上面到底有哪些义务,即街道对业主委员会成立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从《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看来,业主委员会
的成立,街道只是起指导和监督作用,并没有决定权,而成立之后也没有提到必需街道承认,只是要去街道备案。而作为街道,只要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则》33条的规定提供了齐全的材料,就应该让其备案,若业主委员会无法提供相应材料,就应该告知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切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我想这样,也许比一直在矛盾双方之间做工作要好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