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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回款制度客户劳务费回款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资金周转,加强对客户回款的管理与控制,每月客户劳务费的回款必须在劳务协议的规定时间内跟回。如需垫付工资的客户在协议到账日10日后劳务费仍未到账的;或者不需支付工资的客户在协议到账日30日后劳务费仍未到账的,每推迟一天到账处以该分公司经理50元/天的罚款,推迟二天罚款100元,以此累计! 以上规定于2011年11月15日起执行。 各分公司经理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