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院物业管理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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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和管委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章业主公约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费用的收缴
第七章家属院公共设施必要的维修改造
第八章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家属院物业管理,推动家属院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市场化,形成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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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利益分清,产权清晰,谁使用谁付费市场化动作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依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郑州市物业管理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家属院实际情况,提出一下物业管理方案:
第二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医院家属院是XXX6X院1至14号家属楼及XXX1.2、3.4号家属楼,XX路1—5号家属楼,XX小区1—2栋家属楼,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三处家属院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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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公共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在三个区域家属院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设置管理机构,并应根据本办法和管委会的委托对住宅小区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和管委会
第四条XXXXXX可会同(90%)以上业主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每幢房屋可推选1至2名业主代表。(28---56名)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须有具有投票权的过90以上业主代表出席。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代表大会。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住宅房屋的业主代表以每一住户为一票;非住宅房屋的业主代表以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包括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单独的非住宅房屋)。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具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管委会并选举、罢免管委会成员;
(二)听取、审议管委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
的决定;
(三)决定家属院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通过业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
(五)其他需要讨论的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最迟应在七天前通知每位业主代表。
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提议后十五天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第九条管委会委员由五至十五人组成。经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委员人数可以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15人。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可从物业公司聘请一名执行秘书。
第十条管委会的成立,须向所在地的房产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管委会的申请书;
(二)管委会章程;
(三)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为兼职,管委会主任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
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管委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代表住宅小区全体业主行使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聘、解聘家属院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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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家属院物业的年度管理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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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审议家属院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
(八)行使法律、法规和管委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管委会决议、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应符合国家和郑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家属院所在地的房产办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四条家属院业主管理管委会员成立后,由管委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管委会的委托对家属院实施物
业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有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八名以上技术管理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须达到百分之三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管委会应与被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管理事项;
(二)管理服务标准;
(三)管理服务权限;
(四)管理服务期限;
(五)管理服务费用;
(六)监督、检查违约的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维修、养护;
(二)家属院内消防、机电设备、供电、供暖、卫生保洁、健身器材及场地、路灯、走廊、自行车车棚(三区)、园林绿地、管道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