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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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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法规标题】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日期】2004.05.31 【实施日期】2001.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全文】 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法规标题】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日期】2004.05.31 【实施日期】2001.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全文】 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停车场(点)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公共停车场(点)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点)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市政、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有步骤发展公共停车场。 第四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兴建公共停车 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停车场(点)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所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者增建公共停车场。 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 应当配建公共停车场而未配建或者停车场地不足的,应当逐步补建或者增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公共停车场的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点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设置。经批准设置的占道临时停车点实行有偿使用,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接受管理。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第九条已经建设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点)经营实行行政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原则。行政管理部门向公共停车场(点)收取行政性费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公 共停车场(点)的经营性分配。 公共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当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取车位使用费或者车辆寄存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实行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安全防范设施,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保障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安全,自觉接受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七)不得在场内开展车辆维修业务; (八)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点)内停放。 第十三条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遵守场内有关制度,按指定的泊位停放,并按规定交纳车位使用费或者车辆寄存费。 第十四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和符合车辆停放条件的单位空闲场地开展社会车辆停放业务。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停车场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停车场设计图纸的; (三)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停车场经营的; (四)未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十六条改变经规划批准建成使用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点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停车场经营者对进出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查验和登记的,处以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二)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准许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的,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客货运输停车场(点)等专用停车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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