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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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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 摘 要:两宋乡役是与乡村“行政区划”既有重叠又有区别的一个历史专用名词,它不仅体现为皇权的“神经末梢”,同时也是具有以民治民的“民治”意味的乡村管理体 制 ,但却不是一级完整的行政区划,更不能称之为一级行政机构。这是由“职役” 制 度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它既体现有“职”的成分,也含有“役”的成分,二者构成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关键词:宋朝;乡村职役;职役特性;乡村“行政区划”; 随着“自下而上”研究视角的转变,近年来关于宋代朝廷之于乡民的管理问题,也引起了不少国内学者的关注[1...

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
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 摘 要:两宋乡役是与乡村“行政区划”既有重叠又有区别的一个历史专用名词,它不仅体现为皇权的“神经末梢”,同时也是具有以民治民的“民治”意味的乡村管理体 制 ,但却不是一级完整的行政区划,更不能称之为一级行政机构。这是由“职役” 制 度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它既体现有“职”的成分,也含有“役”的成分,二者构成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关键词:宋朝;乡村职役;职役特性;乡村“行政区划”; 随着“自下而上”研究视角的转变,近年来关于宋代朝廷之于乡民的管理问题,也引起了不少国内学者的关注[1]。然而,已有研究大多在关键性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疏失——简单套用“行政区划”、“基层行政”铁路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论文网等现代概念替代宋朝“职役”这一历史专用名词,对“职”、“役”共同构成“职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特性,也还缺乏清晰的梳理。 针对于此,本文谨从辨析乡役、乡村行政(行政区划)等概念出发,剖析乡村职役制度的特性,分辨二者之间的叠合与差别,论证由乡役人充当的乡、里、都、保、耆、管等头目均非“官”的身份,乡都等也并非一级完整的行政机构。从而指出简单套用现代概念取代古代专用名词,存在有类如“盲人摸象”般“见木不见林”的危险,须要慎重。 一、乡村职役抑或乡村“行政区划” 就两宋史事而言,县以下属于王朝管理乡间广土众民的制度性层级,乡、耆、都、保等,究竟能否一言以蔽之,简单地用“区划”、“行政区划”、“乡村行政组织”,抑或是“村落行政”[2]、乡村“行政单位”[3]等现代概念表述,是否必须回到宋朝历史的现实中,加以考察,认真辨析宋代职役制度的特性,不难发现,所谓“职役”,其中既包含有“职”的成分,也包含有“役”的成分,二者构成为一个整体,是一个历史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职役这一制度的特性,决定了乡、里、都、保等不能构成为一级完整的行政区划。这和汉唐时期乡官体制下的乡、里,差别很大。 那么,在两宋时期,何谓乡役,何谓乡村行政区划(行政单位、乡村政权),二者之间存在哪些重叠,又有怎样的差异, 首先,我们就宋朝乡役制度和职役制度的大致情况,作一铺述。宋朝的职役制度(徭役之一),按民户服役地点的不同,分为州县役和乡役,在乡村服役者即为乡役人。南宋陈耆卿修撰的《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门》设“乡役人”条,孙应时等所撰《琴川志》卷6也有“乡役”的记载,说明这一名称已为时人接受。两宋乡役制度前后变化很大。《宋史?食货志?役法上》载:宋初,循唐五代旧制,在乡村中设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设耆长、壮丁“逐捕盗贼”,都是轮流差派(即所谓之差役)乡村民户中较富有的第一、二或第三等主户承担。开宝七年(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4]。此外,三年一次攒造户等簿,也由耆长、户长和乡书手共同承担。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四月,诏令废除里正衙前,里正也随之废除。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改革,先后推出募役法(或称雇役法、免役法)和保甲法等。保甲法之设,最初意在部分恢复府兵制,减省养兵费用,增强军队候补者的战斗力,并藉以加强地方社会的治安管理[5]。 然而,熙丰后期却逐渐与乡役法混同为一了。这主要表现为以都副保正、承帖人取代耆长、壮丁逐捕盗贼,以大小保长或催税甲头取代户长等负责催纳赋税。自此,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等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乡役人。两宋乡役之制,虽然因时因地而有所差异,但是,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就大多数地区而言,或是在役名上差派原来的户长、耆长等(乡书手则于元丰前后上升为县役),或是以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帖人及催税甲头承担乡役之责。虽此后又有元祐改制、绍述之变等反复,但是,北宋晚期和南宋时期,各地多以后者为主。此外,在南宋一些地方(如福建路)还有所谓“兼差”之制[6]。 自上述可见,宋代乡役人是介于县级政府和乡民之间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他们处于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在填补县政和乡治之间“权力空隙”的诸多方面,起着极为关键的中介性枢纽作用[7]——国家政令,大凡须由州县政府转交于乡役人等,方能最终落实于乡间;而民生民瘼,也大都经由他们上达于州县乃至朝廷。国家对于广土众民的控制、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政府敛于民间的各种财赋,征派的各种劳役(夫役),也端赖于他们的运作和努力。但是,从乡役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细致分析,则发现,无论乡役人具有怎样的重要性,赵宋统治者似都无意把正式的官僚体系直接延伸到县以下的村庄中去。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所谓徭役,是指乡民为了国家而充差服役,国家对于民户,是一种无偿的劳力支配。所谓职役,就宋朝乡役来看,尤其是王安石变法后,名募实差充役方式下的乡役人,确实是应役民户对于赵宋王朝无偿的劳役。只是由于一批应役民户自家经济、政治身份等优越条件,使得他们因充差服役而具备有一些类似于“职官”的色彩,沾上了一点“吏气”(尚非“官气”),是国家为了利用这一制度管理乡民,而默许给他们的法外的“权力”。宋末元初的马端临,在其《文献通考?自序》中说: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 清朝人所修《皇朝文献通考?职役考一》在结合时政及追述前代史事时说: 大抵以士大夫治其国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 将“职”、“役”二者更清晰地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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