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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安全法(1947年)美国国家安全法(1947年) 美国国家安全法 (1947年7月26日) 本法旨在促进国家安全。规定了国防部长、国家军事体制、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的条款, 调整国家军事体制和有关国家安全的政府各部、局的活动。 经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成为法律。 简短的标题 〔美国法典第50卷第401章〕本法可称为《1947年国家安全法》 目 录 第2条 政策宣言 第一章 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101条 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102条 中央情报局 第103条 国家安全资料委员会 第二章 国防部 第201...

美国国家安全法(1947年)
美国国家安全法(1947年) 美国国家安全法 (1947年7月26日) 本法旨在促进国家安全。规定了国防部长、国家军事体制、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的条款, 调整国家军事体制和有关国家安全的政府各部、局的活动。 经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成为法律。 简短的标题 〔美国法典第50卷第401章〕本法可称为《1947年国家安全法》 目 录 第2条 政策宣言 第一章 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101条 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102条 中央情报局 第103条 国家安全资料委员会 第二章 国防部 第201条 国防部 第202条 国防部长 第203条 国防部长军事助理 第204条 文职人员 第205条 陆军部 第206条 海军部 第207条 空军部 第208条 美国空军 第209条 调动有效日期 第210条 战争委员会 第211条 参谋长联席会议 第212条 联合参谋 第213条 军火局 第214条 研究与发展委员会 第三章 杂项 第301条 部长薪金 第302条 次长与助理次长 第303条 顾问委员会与成员 第304条 被调文职人员的身份 第305条 保留条款 第306条 转帐 第307条 经费使用的授权 第308条 定义 第309条 可分性 第310条 有效日期 第311条 总统职务的接续 第411条 废除与保留条款 第五章 情报活动的责任 第501条 国会监督 第六章 保护某些国家安全的情报 第601条 美国间谍、情报员及其它来源的秘密情报的保护 第602条 辩护与例外 第603条 报告 第604条 治外法权 第605条 向国会提供情报 第606条 定义 政策宣言 第2条 〔50美国法典401〕国会制订本法的目的是为美国未来的安全提供一个全面的纲领性文件;确定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政策和手段的统一体制以及各部、局、政府的职能;设立包括陆 军部、海军部(包括海军航空兵和美国海军陆战队)、空军部三个军事部的国防部,并隶属于国 防部长的领导、管辖与控制;确立每一个军事部在各部长的领导下成为独立的组织,并在国防部 长的领导、管辖和控制下发挥作用;规定上述部门在国防部长的文官控制之下实行统一领导,而 不是将这些部门合并;确定统一的体制或明确、直接的战斗方针,国防部长将在研究和设计方面 被授予全面的领导权;确定更有效、精干的部门,为各种战斗力量的军事行动制定统一的战略方 针,使其结合为更有力的陆、海、空力量,而不是设立一个超越其上的参谋长或参谋总长。 第一章 国家安全的协调 国家安全委员会 第101条 〔50美国法典402〕 1.兹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美国总统主持委员会会议;总统不能出席时,他可指定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代替其职务。 委员会的任务是向总统提出有关国家安全的内政、外交和军事政策的综合意见,以便能够使 这些军事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在国家安全事务方面更有效地协调。 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总统; (2) 副总统; (3) 国务卿; (4) 国防部长; (5) 共同安全局局长; (6) 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主席; (7) 由参议院建议并经其批准,总统可指定下述人员参加:各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的部长或 副部长、军械局局长、研究与发展委员会主席。 2.为更有效地协调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政府各部、局的政策与职责,委员会应在总统指示下,增加 下列职责: (1)根据现实和潜在的军事力量,为了国家安全,对美国的目标、义务和风险予以预测和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 并向总统提出与之有关的建议; (2)考虑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并对政府各部、局的共同利益有影响力的政策,向总统提出 咨询。 3.委员会设立一名由总统任命的、年薪一万美元的文官执行秘书。当委员会为使某些职能部 门运转,并需要能承担这些职能工作的人员时,该文官执行秘书受委员会指示,根据文官服务法 与1923年修订的分级法任命工作人员并核定薪金。 4.当委员会认为适宜或总统需要时,委员会应向总统提出建议或其他报告。 中央情报局 第102条 〔50美国法典403〕 1.兹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之下设立中央情报局。由一名中央情报局局长负责该局工作。另设副 局长一名,当局长缺席或无能力时代替局长并代行局长职权。局长或副局长需经参议院建议并经 其批准,由总统在军事部门现役或退役军官中或公民中任命。但是,局长和副局长这两职位不得 同时由现役或退役军官担任。 2.(1)如果一名军事部门的现役军官担任局长或副局长时,则 A、局长或副局长在履行职责时,半不受(军事或其他方面的)监督、控制、限制或禁止。 他以文官身份行事,其活动与陆军部、海军部、空军部或各军事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毫无关系。 B、局长或副局长除非拥有授权或指示,对军事部门及其分支机构、陆军部、海军部、空军 部和任何分支机构以及上述部门的人员(军事的或文职的)没有或不先例任何监督、控制、先例 权力或职能的权利。 (2)除前项说明之外,一名现役军官在担任局长或副局长的职务后,其地位、官职、军衔、 级别均不受影响,可由他本人或原来的军事部门保留,其薪饷、津贴、权利、特权、救济,以及 地位、官职、军衔或晋级也不受影响。在担任局长或副局长期间,任何这种军官都保留不低于其 初任此职时的原军衔、级别,并继续享受其级别在服役期内应享有之薪饷和津贴(包括在职的和 退休的津贴),此项开支由适当部门补偿中央情报局支出。中央情报局将每年补偿他原薪饷和津 贴比局长或副局长规定的薪金待遇高的部分。 (3)这种军官在担任中央情报局局长或副局长期间,其军衔或级别的授与或分配将另列入 其原所属军事单位的名额和百分率内。 3.虽然有1912年8月24日法案第6条或其他任何法津规定,中央情报局局长如果认为有 必要或符合美国利益时,他可以终止任用中央情报局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但是,只要得到美国文 官委员会的认可,此种终止将不影响该官员或雇员向政府其他部门或机关求职或应职。 4.基于美国的国家安全,为协调政府各有关部、局之间的情报活动,中央情报局应在国家 安全委员会指示下—— (1)就政府各部、局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活动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建议; (2)就政府各部、局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活动的协调问题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意见; (3)沟联和评价有关国家安全的情报,利用当地相应的机构和便利设施,将这类情报在政 府内部进行适当的分发。政府和政府其他部、局继续搜集、评价、沟联与分发各部门的情报。但 中央情报局不能有使用警察、传票、法律执行权和国内保安的职权; (4)为了现有各情报部门的利益,执行其他与国家安全有共同关系的机构的决定,以使国 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能更有效、更集中地贯彻; (5)按照国家委员会的指示,履行有关国家安全情报的其他职能和职责。 5.经国家安全委员会建议,并经总统批准,除另有规定外,政府有关部、局凡涉及国家安 全的情报,均应接受中央情报局局长的公开核查;中央情报局局长有权知悉政府有关部、局所拥 有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以利于情报的沟联、评价及分发。如这些情报对国家安全需要,可根 据中央情报局局长的书面要求,提供给联邦调查局局长知悉,以利于情报的沟联、评价与分发。 6.当按第一款任命的首位局长莅位时,以下两条立即生效: (1)撤销1946年2月5日依据联邦法规规定成立的国家情报署; (2)撤销中央情报组,该组人员、财产及档案全部移交中央情报局,该组未用完的经费、 配给以及其他可用的或已获批准的经费均照样转给中央情报局使用。 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 第103条〔50美国法典404〕 1.国防动员署主任根据总统指示,并依据文官法和1949年分级法,有权任命和确定协助其 完成职能的人员。 2.国防动员署主任的职责是就军事、工业及民众动员协调事宜向总统提出建议,内容包括: (1)制订战时工业与民众动员的政策,以保证最有效的动员和最大限度利用全国人力; (2)制订战时有效利用国家自然资源与工业资源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以供军需与民用;制订战时维持和 稳定国民经济的计划以及制定经济调整计划以适应战争条件及战争需要; (3)在战时对从事有关军需或民用的物资与产品的生产、采购、分配、运输的联邦各部、 局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4)处理战时对劳动力、资源和生产设施潜在的供需关系; (5)制订战备物资与应急物资的充分储备计划以及储备物资的保存计划; (6)对工业、服务设施、政府及经济活动部门进行战略转移,使其继续运转以保证国家安 全。 3.国防动员署主任在履行职责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各部、局的便利设施与资源。 第二章 国防部 第201条[第1款、2款已被87—657号公法第307条废除(1962年9月7日法令),第3款修订后编入另一法案。] 4.[50美国法典408]除与本法条款相抵触外,经修订的成文法第四篇的条款不论现在及 以后是否修订,均适用于国防部。 [第202条至第204条已被87—651号公法第307条废除(1962年9月7日法令)] 陆军部 第205条[第1、4、5款已被美国法典第10章和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令)。] 2.如果作战部及其军官、行动的权利被本条所修改,一切与其有关的法律、命令、法规和 其他诉讼行为,如果不与本法相抵触,将被认为是与国防部、作战部及其军官、行动有关的新的 权利。 3.[50美国法典409]本法所称“陆军部”应理解为陆军部在政府中的位置。陆军司令部、 陆军部队、后备单位、设施、活动及职能均应在陆军部控制或监督之下。 海军部 第206条 1.[50美国法典409]本法所称“海军部”应理解为海军部在政府中、司令部及美国海军陆 战队中的位置。美国海军作战部队除包括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及其后备单位、一切军事活动、 司令部、部队、基地、设施、活动与职能都应在海军部控制与监督之下。美国海岸警备队依据法 律作为海军一部分作战时也同上述一致。 [第2、3款被美国法典第10章、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令)] 空军部 第207条 [第1、2、4、5、6款已被美国法典第10章、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案)] 3.(50美国法典409)本法所称“空军部”是指空军部在美国政府中的位置。最高司令部、 作战部队、后备单位、设施、活动及职能均应受空军部控制或监督。 [第208条(除第3款外)已被美国法典第10章、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案),第3款也被美国法典第5章废除(1966年9月6日公法89—544)。] [第209条至第214条已被美国法典第10章与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案)。] 第三章 杂项 [第301条已被美国法典第5章废除(1966年9月6日公法89—544)。] [第302条已被美国法典第10章、第32章废除(1956年8月10日法案)。] 顾问委员会与成员 第303条 [50美国法典405] 1.当履行有关职能或下属机关职能必需时,国防动员署主任、中央情报局长与国家安全委 员会通过其行政秘书,核准任命顾问委员会,在符合本法其他条款情况下雇用兼职顾问人员。凡 在美国政府其他机关任职并领取薪金的人员,在任顾问期间,没有附加薪金。其他顾问委员会人 员和被雇用的兼职顾问人员可能没有薪金,也可能经任用机关决定,按美国法典第5章第5332条总则规定,按日领取不超过GS—18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薪金。 2.作为该顾问委员会的成员从事工作或在其所属部门从事兼职服务。其本人不属于美国法 典第18章第203、205、207条范围内,除非该人从事涉及以上三条的活动(按其规定属于非法) 是受某部、局指派并直接涉及该部、局的特殊事务或是该部、局直接感兴趣的。 [第304至306条已被美国法典第5章废除(1966年9月6日公法89—544)] 授权使用经费 第307条 [50美国法典411]为实现本法条款的目的,特授权使用必需的和适当的经费。 定义 第308条 [50美国法典410] 1.本法所称“职能”,包括职能、作用、权力与责任。 2.本法所称“国防部”应认定为包括陆军、海军、空军及本法第二章中设立的所有机构在内 的军事部门。 可分性 第309条 [50美国法典401]既使本法某些条款对某人或某事的适用失效,也不影响本法 其他条款及这些条款对其他人或其他事的有效性。 生效日期 第310条 [50美国法典401] 1.第202条第1款第1项和第1条、第2条、第307条、第308条、第309条及第310条 自本法制定之日起立即生效。 2.除前款规定外,下列日期较早者为本法的生效日期:(1)首任国防部长就任的第三日; (2)本法制定后的第六十天。 总统职务的接续 第311条 [第311条含有本法的修订条款,标题为“在总统和副总统同时调动、辞职、死亡或残废时,赋予总统办公室行使职责的法令”。] 废除与保留条款 第411条 [50美国法典412]凡与本章相抵触的法律、命令、规定,因与本条规定的权力、 义务与责任不一致,应一律废除,除非按此条规定,国防部长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或责任时,符 合一般政府机关的预算和财政政策与需要,包括会计与财务报告。依据本条规定不能废除或修改 各部、局或与此有关的政府官员的权力、义务与责任;任何部、局或官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本 条规定失效的权力、义务与责任。 第五章 情报活动的责任 国会监督 第501条 [50美国法典413] 1.为使宪法赋予的政府和立法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相一致,为使保密资料和有关情报来源及 获取方法的资料能得到确实保护,防止未经核准的泄露,中央情报局长、各部、局领导人以及其 他从事情报活动的美国机构应: (1)使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和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情报委员会”)能经常 地、充分地得到情报活动,包括任何参与的重大情报活动的信息,只要这些活动是美国任何部、 局或机构的职责,或是他们所从事的,执行的及以其名义进行的。除非?由于这类情报活动开始 前遇到没有先例的情况,可不按上述条文的要求情报报委员会批准;?为对付影响美国重大利益 的特殊情况,总统决定必须限制事先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范围;即只限于情报委员会主席及少数为首的成员、众 议院议长及少数议会领袖以及参议院中多数派及少数派领袖。 (2)为实现经核准的职责,情报委员会可要求美国任何部、局及机构提供其所拥有、保存、 或掌握的任何有关情报活动的资料和情况。 (3)定期向情报委员会报告任何非法情报活动或情报活动中重大失败,以及对这类非法活 动或失败的活动已采取的或拟采取的任何正确的行动。 2.总统应定期向情报委员会通报在国外的情报行动,除了仅仅是为了获取必要的情报,如 按第1款要求而没有事先通报,则应提交声明,说明没有事先通报的理由。 3.为达到前二款的目的,总统和情报委员会应各自规定有关程序。 4.参、众两院经与中央情报局长协商,应以两院规定或决议形式,各自规定保密规则,以 保护根据本条内容向情报委员会或向国会议员提供所有保密资料、有关情报来源与方法的资料, 防止未经核准的泄露。与此相应,各院情报委员会应立即提请各院和各院的委员会注意,任何涉 及情报活动的事宜均需两院及其委员会保持警惕。 5.本法任何条文不得成为某个权力机关可以谎称向情报委员会提供资料,致使保密资料、 有关情报来源和获取方法的资料发生未经核准的泄露,而对情报委员会封锁消息的借口。 第六章 保护某些国家安全的情报 为保护美国某些秘密情报官员、情报员、耳目与情报来源者的秘密身份。 第601条 (美国间谍、情报员及其它来源的秘密情报的保护) 1.任何受权或曾经受权接触识别某一秘密情报员的秘密情报的人,故意地将这些秘密情报 泄露给无权得知的任何人,明知这些秘密情报足以识别某一情报员的身份,并且美国政府正在采 取积极措施隐蔽该情报员同美国的情报关系,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下罚 金或十年以下监禁,或者两罚并处。 2.任何曾受权接触机密情报,知悉某一情报员身份的人,故意将任何能识别该秘密情报员 的情报泄露给无权得知这类秘密情报的人,明知道泄露这类情报会暴露该秘密情报员的身份,并 且美国政府正在采取措施隐蔽该情报员同美国的情报关系,将被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金或十年 以下监禁,或者两罚并处。 3.凡在某种活动中企图识别和暴露秘密情报员者,泄露会导致能辨别出某人为秘密情报员 的情报给任何未经批准接触此类机密的人,明知泄露这类机密会导致该秘密情报员被暴露,损害 或妨碍美国的国外情报活动,并且美国政府正在采取措施隐蔽该情报员同美国政府的关系,将被 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两罚并处。 第602条(辩护与例外) 1.本款是根据第601条的规定,针对起诉的辨护。凡在美国政府公开承认或透露确属美国 政府的机密情报之前泄露确属美国政府机密情报的,可根据本法起诉。 2.(1)根据第(2)项,除按本法601条的规定认定犯罪者外,不按美国法典第18章第2 条或第4条起诉,或者依据本条以密谋罪起诉。 (2)第(1)项的规定不适用下列情况: A、一个人在某种方式的活动中企图辨别和暴露秘密情报员,并且明知这类活动会损害或妨 碍美国的国外情报活动; B、某人获准接触机密的情况。 3.直接将情报传送给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或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不应按第601 条认定为犯罪。 4.某人泄露情报仅为证明自己的情报人员身份,不应按第 601条认定犯罪。 第603条(报告) 1.在接到中央情报局局长的情报后,总统应每年就保护情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任何与 情报人员人身安全相关的保护事宜向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和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递交 年度报告。 2.按第1款要求提交的报告应排除任何出版及公开的要求。第一次提交的报告最晚不得迟 于1983年2月1日。 第604条(治外法权) 如果美国公民或经美国政府承认的有合法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美国境外犯有本法第601条罪行的,可以对其行使司法权。 (移民归化法第20章第1款解释了合法定居者)。 第605条(向国会提供情报) 本条不得解释为有权对国会或两院委员会封锁消息。 第606条(定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保密资料”指为了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特别定级保护并按照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条款(或 由法律或行政命令发布的规章、命令)确定的、明确标志的或明确表达的信息、资料。 2.“授权”用于接触保密资料时其意思是依据法规条文、行政命令,从事国外情报和反情报 活动的部、局领导的指令、美国法院的命令,或根据负责监督情报活动的决议或众议院规章条文 而具有权力、权利或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 3.“泄露”指通知、提供、透露、传送、转移、转让、出版或其他使之获得的办法。 4.“秘密情报官员”指 (1)情报机关的官员、雇员或负有情报机关指派任务的武装部队人员: A、具有这种身份的官员、雇员或武装部队人员,其身份也是机密情报。 B、在美国境外工作的人员或在最近五年内在美国境外工作的。 (2)某美国公民与美国政府的情报关系属于保密范围,并且: A、作为情报机关的秘密情报官员、情报员或向情报机关提供行动协作,在美国境外居住的 人。 B、在其身份被泄露时,是联邦调查局从事对外反情报或对外反恐怖的组成人员。 (3)除美国公民以外的个人,其过去或现在与美国的情报关系属于保密范围的,并且其过 去或现在是情报机关的秘密情报人员、情报员或向情报机关提供行动协作的人。 5.“情报机关”指中央情报局、国防部国外情报单位或联邦调查局国外反情报和国外反恐怖 单位。 6.“情报员”指任何在防止公开暴露其身份的秘密联系下向情报机关提供情报的人。 7.“官员”与“雇员”指美国法典第5章第2104条和第2105条所指的人。 8.“武装部队”指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及海岸警备队。 9、“美国”一词当用于地理概念时,指美国领土主权范内的所有地区和太平洋托管岛屿的领 土。 10.“活动方式”指需要具有共同目的与目标的一系列的行动。 注释: :条文已被废除,但目录未修改 (1)共同安全局局长、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主席,研究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已被各种重组计 划取消。现在的法定成员为总统、副总统、国务卿、国防部长。 (2)国家安全委员会职员的领导人的薪金级别已过时并已废除。 (3)1923年分级法被1949年的分级法所代替,后者又被美国法典第5章所代替。 (4)1912年8月24日法案已成为美国法典第5章,该法第6条已成为美国法典第5章第7501条。 (5)文官委员会的作用按1978年第2号重组计划第102条规定,已转到人事管理局局长处。 (6)第103条是关于紧急战备方面的。1954年9月3日该法第50条取消了有关建立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的第1款内容,并将第2至4款改为第1至3款,但标题未作相应修改。 (7)本条所称国防动员署主任的职能以前曾划归总统,1979年7月20日第12148号行政命令的第4条又委托给联邦紧急处置局局长。 (8)1949年分级法被美国法典第5章的法律条款所废除,其内容被编入该章第5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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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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