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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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
建设规范
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rescue system in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
(报批稿)
2011-××-××发布 2011-××-××实施
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AQ ××××—2011
目 次
前 言 ................................................................................ 1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设要求 .......................................................................... 1 5 维护与管理 ........................................................................ 2
I
AQ ××××—2011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文贵、张延松、王东武、唐绍辉、杨小聪、杨志强、何学秋、谢旭阳、朱丕凯、牟声远、王者鹏、梅国栋、李坤。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供水施救系统 water rescue system
在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生活饮用水的系统,包括水源、过滤装置、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 3.2
生产供水系统 supplying-water system for produce
在矿山正常生产时,为井下作业地点提供生产用水的系统,包括水源、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 3.3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4
静压供水 hydrostatic pressure supplying-water
利用水源位置与井下用水点间的自然压差向井下用水点供水。
3.5
动压供水 pump supplying-water
利用水泵向井下用水点供水。
4 建设要求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4.2 供水施救系统应进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3 供水施救系统应优先采用静压供水;当不具备条件时,采用动压供水。
4.4 供水施救系统可以与生产供水系统共用,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5 供水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4.6 供水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
AQ ××××—200× 主要地点。
4.7 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8 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9 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10 供水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安设阀门及过滤装置,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灾时的需要。
4.11 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4.12 供水施救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3 供水施救系统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维护与管理
5.1 应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5.2 应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供水管道的走向等。
5.3 应定期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5.4 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供水施救系统正常使用。
5.5 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供水施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
应急预案
办公室装修施工应急预案 下载公司关于消防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汛防洪应急预案施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中,并对入井人员进行供水施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5.6 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2
AQ ××××—200×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规范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in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
(报批稿)
a) 2011-2011-××-××发布
××- 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实施
3
AQ ××××—2011
目 次
前 言 ................................................................................ 1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建设要求 ........................................................................... 2 5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 3 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 3 7 救生舱技术要求 ..................................................................... 4 8 维护与管理 ......................................................................... 4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松、秦文贵、牟声远、何学秋、梅国栋、姜益丰、汪金洋、朱丕凯、王者鹏、王东武、谢旭阳、李坤、杨志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AQ ××××—20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3-2006
3 术语和定义
3.1
紧急避险系统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3.2
紧急避险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
3.3
自救器 self-rescuer
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 4 建设要求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4.2 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
4.3 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4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4.5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4.6 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 4.7 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
2
AQ ××××—200× 4.8 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9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5.1 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 5.2 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5.3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
5.4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
5.5 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5.6 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5.7 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
5.8 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避灾硐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 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6.1 避灾硐室净高应不低于2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灾最多人数以及避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
2定,每人应有不低于1.0m的有效使用面积。
6.2 避灾硐室进出口应有两道隔离门,隔离门应向外开启;避灾硐室的设防水头高度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6.3 避灾硐室内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6.4 避灾硐室内的配备应包括:
——不少于额定人数的自救器;
3
AQ ××××—200×
——CO、CO、O、温度、湿度和大气压的检测报警装置; 22
——额定使用时间不少于96h的备用电源;
——额定人数生存不低于96h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
——空气净化及制氧或供氧装置;
——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6.5 避灾硐室内应有使用操作说明。
7 救生舱技术要求
37.1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m,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
3排气阀。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m,应设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7.2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并有生存参数检测报警装置。
7.3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7.4 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数生存所需要的氧气、食品、饮用水、急救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并具备空气净化功能,其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8 维护与管理
8.1 应指定人员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8.2 应定期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时处理。
8.3 避灾硐室和救生舱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8.4 应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8.5 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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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规范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in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
(报批稿)
b) 2011-2011-××-××发布
××- 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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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11
目 次
前 言 ................................................................................ 1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建设要求 ........................................................................... 2 5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 3 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 3 7 救生舱技术要求 ..................................................................... 4 8 维护与管理 ......................................................................... 4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松、秦文贵、牟声远、何学秋、梅国栋、姜益丰、汪金洋、朱丕凯、王者鹏、王东武、谢旭阳、李坤、杨志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AQ ××××—20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3-2006
3 术语和定义
3.4
紧急避险系统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3.5
紧急避险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
3.6
自救器 self-rescuer
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 4 建设要求
4.1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4.11 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
4.12 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13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4.14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4.15 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 4.16 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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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0× 4.17 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8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5.9 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 5.10 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5.11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
5.12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
5.13 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5.14 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5.15 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
5.16 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避灾硐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 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6.6 避灾硐室净高应不低于2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灾最多人数以及避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
2定,每人应有不低于1.0m的有效使用面积。
6.7 避灾硐室进出口应有两道隔离门,隔离门应向外开启;避灾硐室的设防水头高度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6.8 避灾硐室内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6.9 避灾硐室内的配备应包括:
——不少于额定人数的自救器;
3
AQ ××××—200×
——CO、CO、O、温度、湿度和大气压的检测报警装置; 22
——额定使用时间不少于96h的备用电源;
——额定人数生存不低于96h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
——空气净化及制氧或供氧装置;
——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6.10 避灾硐室内应有使用操作说明。
7 救生舱技术要求
37.5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m,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
3排气阀。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m,应设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7.6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并有生存参数检测报警装置。
7.7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7.8 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数生存所需要的氧气、食品、饮用水、急救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并具备空气净化功能,其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8 维护与管理
8.6 应指定人员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8.7 应定期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8 避灾硐室和救生舱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8.9 应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8.10 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4
AQ ××××—200×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规范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in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
(报批稿)
c) 2011-2011-××-××发布
××- 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实施
5
AQ ××××—2011
目 次
前 言 ................................................................................ 1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建设要求 ........................................................................... 2 5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 3 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 3 7 救生舱技术要求 ..................................................................... 4 8 维护与管理 ......................................................................... 4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松、秦文贵、牟声远、何学秋、梅国栋、姜益丰、汪金洋、朱丕凯、王者鹏、王东武、谢旭阳、李坤、杨志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AQ ××××—20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3-2006
3 术语和定义
3.7
紧急避险系统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3.8
紧急避险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
3.9
自救器 self-rescuer
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 4 建设要求
4.19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4.20 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
4.21 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22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4.23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4.24 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 4.25 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
2
AQ ××××—200× 4.26 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27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5.17 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 5.18 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5.19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
5.20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
5.21 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5.22 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5.23 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
5.24 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避灾硐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 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6.11 避灾硐室净高应不低于2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灾最多人数以及避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
2定,每人应有不低于1.0m的有效使用面积。
6.12 避灾硐室进出口应有两道隔离门,隔离门应向外开启;避灾硐室的设防水头高度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6.13 避灾硐室内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6.14 避灾硐室内的配备应包括:
——不少于额定人数的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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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0×
——CO、CO、O、温度、湿度和大气压的检测报警装置; 22
——额定使用时间不少于96h的备用电源;
——额定人数生存不低于96h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
——空气净化及制氧或供氧装置;
——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6.15 避灾硐室内应有使用操作说明。
7 救生舱技术要求
37.9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m,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
3排气阀。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m,应设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7.10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并有生存参数检测报警装置。
7.11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7.12 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数生存所需要的氧气、食品、饮用水、急救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并具备空气净化功能,其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8 维护与管理
8.11 应指定人员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8.12 应定期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3 避灾硐室和救生舱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8.14 应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8.15 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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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0×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规范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in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
(报批稿)
d) 2011-2011-××-××发布
××- 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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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11
目 次
前 言 ................................................................................ 1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建设要求 ........................................................................... 2 5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 3 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 3 7 救生舱技术要求 ..................................................................... 4 8 维护与管理 ......................................................................... 4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松、秦文贵、牟声远、何学秋、梅国栋、姜益丰、汪金洋、朱丕凯、王者鹏、王东武、谢旭阳、李坤、杨志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AQ ××××—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3-2006
3 术语和定义
3.10
紧急避险系统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3.11
紧急避险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
3.12
自救器 self-rescuer
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 4 建设要求
4.2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4.29 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
4.30 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31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4.32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4.33 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 4.34 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
2
AQ ××××—2011 4.35 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36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5.25 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 5.26 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5.27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
5.28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
5.29 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5.30 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5.31 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
5.32 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避灾硐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 6 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6.16 避灾硐室净高应不低于2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灾最多人数以及避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
2定,每人应有不低于1.0m的有效使用面积。
6.17 避灾硐室进出口应有两道隔离门,隔离门应向外开启;避灾硐室的设防水头高度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6.18 避灾硐室内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6.19 避灾硐室内的配备应包括:
——不少于额定人数的自救器;
3
AQ ××××—2011
——CO、CO、O、温度、湿度和大气压的检测报警装置; 22
——额定使用时间不少于96h的备用电源;
——额定人数生存不低于96h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
——空气净化及制氧或供氧装置;
——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6.20 避灾硐室内应有使用操作说明。
7 救生舱技术要求
37.13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m,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
3排气阀。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m,应设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7.14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并有生存参数检测报警装置。
7.15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7.16 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数生存所需要的氧气、食品、饮用水、急救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并具备空气净化功能,其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8 维护与管理
8.16 应指定人员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8.17 应定期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8 避灾硐室和救生舱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8.19 应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8.20 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4
AQ ××××—2011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
建设规范
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ompressed-air self-help system in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
(报批稿)
2011-××-××发布 2011-××-××实施
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5
AQ ××××—2011
目 次
前 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建设要求 ........................................................................ 3 5 维护与管理 ...................................................................... 4
AQ ××××—2011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松、秦文贵、朱丕凯、祁保明 、周玉新 、王云海、谢旭阳、牟声远、王者鹏、王东武、梅国栋、李坤。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AQ ××××—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
4.14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4.15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4.16 术语和定义
a)
压风自救系统 compressed-air self-help system
在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新鲜风流的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三通及阀门、油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等。
b)
压风自救装置 compressed-air self-help equipment
安装在压风管道上,通过防护袋或面罩向使用人员提供新鲜空气的装置,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功能。
c)
油水分离器 oil mist separator
分离压缩空气中油滴和水分的装置。
4.17 建设要求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
4.2 压风自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3 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时,可以安装在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的井下地点。
4.4 压风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4.5 压风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
4.6 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压风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7 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
AQ ××××—2011 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的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4.8 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4.9 压风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
3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应为0.1,0.3MPa,供风量每人不低于0.3m/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 dB(A)。 4.10 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4.11 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4.12 压风自救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3 压风自救系统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8 维护与管理
5.1 应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5.2 应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管道的走向等。
5.3 应定期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5.4 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压风自救系统正常使用。
5.5 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5.6 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