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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是挪用公款罪还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对一起公诉案件的辩护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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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是挪用公款罪还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对一起公诉案件的辩护透视【doc】是挪用公款罪还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对一起公诉案件的辩护透视 是挪用公款罪还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 放贷款行为——对一起公诉案件的辩护透 视 Kananxuefa看案学法 E重匿翟圜 被告人杨建雄,男,二十八岁,大 专文化,中国建设银行怀化铁道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聘用干部.一九九六 年三月的一天,时任建行第四储蓄所 主任的杨建雄,以给付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和支付5%的手续费为条件到关 系要好单位——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怀 化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揽储.医院会 计征得领导同意后,将该院预算外...

【doc】是挪用公款罪还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对一起公诉案件的辩护透视
【doc】是挪用公款罪还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对一起公诉案件的辩护透视 是挪用公款罪还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 放贷款行为——对一起公诉案件的辩护透 视 Kananxuefa看案学法 E重匿翟圜 被告人杨建雄,男,二十八岁,大 专文化,中国建设银行怀化铁道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聘用干部.一九九六 年三月的一天,时任建行第四储蓄所 主任的杨建雄,以给付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和支付5%的手续费为条件到关 系要好单位——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怀 化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揽储.医院会 计征得领导同意后,将该院预算外资 金加万元交由被告人杨建雄代存.当 晚,杨趁储蓄所工作人员下班休息之 机,退出银行电脑操作系统,私自制作 一 张建行2O万元的定期假存单(此笔 资金未进入建行账户,存单手续不完 续费交由医院会} 不久,杨建雄将": 万元加上自有资 按照月利率2%, 以5万元,6万元,9 放贷款"给外地基目 2002.9. 某及张某某,至案发前只收回本息 l6.8万元(陈某归还本息5.6万元,黄某 某归还本息6.7万元,张某某归还本金 6.5万元后不知去向).次年2O万元"定 期存款"到期之前,杨又以给付利息, 支付l万元手续费的同样手法取得了 2O万元的"定期存款"权.此期间,杨建 雄不但没有用"发放贷款"的方式盘活 资金,反而将此笔资金又用来支付另 一 笔5O万元"定期存款"(50万元资金 定期存入后经存款单位出具证明,已 由负责人转作它用,案及军需部门,地 方无管辖权)的正当利息,资金所耗无 几.来年到期前,杨建雄又主动到医院 续储,并说明政策变化取消了存款手 续费,只能给付正常利息,医院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同 意,杨将准备好了的利息及2O万元的 建行交款单(不具有银行承兑功能)交 由医院,收回"定期存单"(事后已销 毁),此后杨再没有与医院联系.一九 九九年五月,医院接到上级主管单位 统一审计的通知后,会计持建行交款 单到储蓄所办理正当存款手续,此事 得以暴露.杨建雄主动向单位负责人 汇报了事情经过并保证自己妥善处 理,不给建行带来任何后遗症.事后两 天,杨乞求亲朋好友筹措资金l8万元 (已给医院两年的手续费2万元折抵) 及2O万元存款一年的利息在建行负责 人的见证下交由医院会计,此事了结. 不久建行内部有人向当地检察机关举 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 公款罪对杨建雄立案查处.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 公款罪对杨建雄立案查处后,认为其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 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 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 杨建雄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向怀化 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但没 有对其实行羁押,而是采取了取保候 审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杨建雄接到怀化市鹤城区 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副本后,经他 人推介,作者有幸受其亲自委托,以辩 护人的身份参与了该挪用公款案的诉 讼活动.作为律师,我首先仔细研究了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有了较为全面的认 识.过后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获 取了一些有益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如 建行出具的20万元资金未进入建行账 户的证明;基建小包头陈某,黄某某得 到杨建雄5万元,6万元"贷款"及归还 本息情况的证人证言).最后与被告人 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几 次谈话,认为本案控辩双方最主要的 争执焦点就是20万元资金的性质问 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定性是罪还是非 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的重大界定问题, 而不是罪轻,罪重如何科刑的问题,事 关重大,必须深思熟虑. 关于"挪用公款罪",《刑法》及司 法解释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有据可 引,案件的事实与该罪的规定不谋合; 而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 放贷款罪",只有《刑法>作了规定,无 司法解释可求,但与案件事实相吻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 十七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 放贷款罪"的规定,从刑法理论上来讲 该罪系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也就是 说该行为只有在客观上"造成重大损 失的"方能构成犯罪.基于此,作为辩 护律师的我对案件涉及的加万元资金 的性质是"公款","客户资金"还是其 它资金,被告人杨建雄的行为是挪用 还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发放贷 款等争执的焦点,也是案件的实质,有 了一个比较客观,全面,理性的认识, 为自己基本形成的"被告人杨建雄的 行为不够成挪用公款罪(无罪)而是属 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的行 为"的辩护观点增添了信心. 案件作无罪辩护,不仅要有足够 看案学法 的证据加以证明,更为重要的是案件事 实必须与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相一致.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一 定的社会危害,但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 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当某种行为完全符 合刑法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主,客观要 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才能对其定罪科刑.在庭审中,由于 案件的主要证据通过质证并得到法庭 确认的成功,作为辩护人的我便依据刑 法的犯罪构成,疑罪从无等理论,运用 反证法,结合案件事实,过滤相关证据, 当庭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 (一)关于犯罪客体,被告人杨建 雄的行为侵害的是金融机构的金融管 理程序,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 廉洁性. 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对一定的 社会关系造成危害,危害行为侵害的社 会关系不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聘用干部,视 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杨建雄,以 自己特有的社会关系,利用储户想获取 额外收益(存款手续费)的心理态势,采 取违背行规(中国人民银行已明令禁止 各金融机构不能采取以支付手续费的 不正当竞争手段揽储),支付手续费的 做法揽储,吸收客户资金20万元不入建 行账户(没有合法进入建行资金运行机 制,不是建行的"公款"),非法发放贷款 给他人,扰乱了建行的金融管理程序,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被告人杨 建雄实施行为的实质所在.从整个案件 发生的情况来看,其职务的廉洁性虽受 到一定的损害,但不是主要的,况且,"用 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在 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含着 对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侵害. 因而,被告人杨建雄的行为所侵害的客 体是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程序,而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与刑法第 一 百八十七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 借,发放贷款罪"的犯罪客体相符. (二)关于犯罪主体方面,被告人 杨建雄属于银行工作人员(聘用干部, 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已成年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挪用公款罪",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 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三)关于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 杨建雄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牟利目的且 已经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现出来,是故 意的.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实施 危害社会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行 为人的主观罪过形态,表现为故意或 者过失.被告人杨建雄客观上吸收医 院资金20万元不入建行账户的主观心 态是故意的且具有十分明显的非法发 放贷款给他人并从中牟利的日的,符 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用账外客户 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 观要件——以牟利为目的. (四)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 杨建雄的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 公款的犯罪行为,而是吸收客户资金 不入账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但客观 上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危 害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被告 人杨建雄客观上采用违规手段,吸收 医院资金20万元不入建行账户,使其 始终在自己的控制下体外循环,以致 于建行与医院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无 从合法建立,20万元资金的所有权始 终没能发生转移,即没有合法转移成 建行资金(公款),仍然属于医院资金 即客户资金.对此,我们可以客观地也 是实事求是地评判,其行为不是挪用 建行资金,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 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建 雄所实施行为的实质是吸收客户资金 加万元不入建行账户非法发放贷款给 外地基建小包头陈某,黄某某及张某 某并从中牟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 百八十七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 借,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但 在客观上没有 前已全部归还 不完全具备, 法发放贷款的 客户资金非法 综上所述 雄实施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要件 j账外客户资金非 而不构成用账外 款罪. 认为被告人杨建 具备刑法第一百 材 2I)cI2.9. ::】【CO_? Kananxuefa看案学法 八十七条规定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 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 能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 罪,属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 的行为.因此,作为辩护人的作者,进一 步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 运用刑法"疑罪从无"等理论,依据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当庭认定被告人杨建雄的行 为无罪并作出无罪的宣判. 法庭辩论非常激烈,在审判长主 持之下有秩有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与公诉人的指控大相径庭,相距十万 八千里.被告人杨建雄作最后陈述后, 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另行择日宣判.休 庭后第三天又继续开庭,审判长当庭 宣读了一审判决书.怀化市鹤城区人 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雄身为国有金 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 成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据此,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条第一,二款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雄犯挪用 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 被告人杨建雄被依法收监. 一 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 人杨建雄表示不服,要求上诉,并在法 定的上诉期限内委托辩护人以一审法 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提交 了书面上诉状,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 明案件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原则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无罪.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理.审理过程中, 法院委托本院司 行了司法会计鉴是 道部第五工程局 20万元,在三年 资金运作系统,始墨 2002.9. 宙 宙 进 铁 金 行 未 发生转移,不属于建行资金.辩护人以 一 审同样的辩护意见向二审法院递交 了书面辩护词,二审法院经合议庭评 议,认为被告人杨建雄的行为符合刑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用账外客户资金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行为特征, 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用账 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但犯罪 较轻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 据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 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告人 杨建雄的行为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 法发放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 杨建雄得以释放,表示服罪认判,不行 申诉,案件诉讼活动全部结束. 被告人杨建雄挪用公款一案,经 过一审,二审,终于得到了一个使案件 被告人极为满意的结果,在此,不再言 及.但是,本案辩护人即本文作者在诉 讼终结后,就本案一,二审判决在适用 法律上的明显差异以及案件审理结果 等问题,细思过,熟虑过,萌生一些想 法.以期与行家探讨,不断提升自己. (一)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的"重大损失"的理解及对判决确认的 疑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用 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是新增设的一个独立的罪名,目的在 于打击扰乱金融程序的犯罪行为,维 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程序有序运 行.条文中规定的"重大损失"目前没 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加以界定,因而,在 司法实践中适用时难以操作.笔者认 为"重大损失"从立法的原意理解,应 该是对"客户资金"造成的损失,即用 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 行为,客观上导致不能回收或者不能 全部回收客户资金本息而实际造成的 资金"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数额 可以参照盗窃犯罪"数额巨大" (5000--20000元)的标准执行,但最终 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予以 确定.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 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雄用账外客户资 金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 成了重大损失,因而作出有罪免于刑事 处罚的判决.作为辩护人的作者至今仍 然对案件"重大损失"的认定存有疑惑. 因为案发前被告人杨建雄就已经在建 行负责人的见证下对医院20万元资金 "存储"依法应得到的本息进行了结算 并作了给付,客观上没有对医院造成任 何经济损失即达到法定的"重大损失" 的危害结果的程度,对被告人杨建雄的 行为只能作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 贷款的行为予以认定. (二)对公款,客户资金的再认识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 物或者人的本身.在我国刑法规定的 各种犯罪中基本上存有犯罪对象,犯 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犯罪对象在特定的 犯罪环境中所反映出来的本质的社会 关系就是犯罪客体.上述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的犯罪 对象就是2O万元资金,20万元资金的 性质是"公款"还是"客户资金",既是 控辩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又是本案 定性的关键之所在.作者认为在特定 环境中,判明某一笔特定资金的性 质,应从其资金的产权即所有权着 手,看资金的产权性质是否发生了移 转.结合本案来看,就是20万元资金 的性质是否发生了移转.而要证明这 一 事实,其关键就是要看医院与建行 是否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存储合 同"关系,很显然这种"存储合同"关 系既没有形成更谈不上受到法律保 护的问题,20万元资金的性质始终没 有发生移转,其产权始终属于医院. 另外,从20万元资金的原始属性即医 院预算外资金的性质来界定,虽然是 属于公款的范畴,但它是铁道部第五 工程局怀化医院的公款,而不是建行 的公款.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评 判,20万元资金的性质应属于"客户 资金"的范畴.作为医院始终认为自 己是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将资金 "代存人"了银行,20万元资金的性质 已由医院公款转化为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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