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休假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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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发电〔1991〕2号、渝委办发〔1991〕52号和市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在安排休假时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不增
加工作人员和保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由计划、有
步骤、分期分批、合理安排好职工的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包括5年)的均可享受工休假待遇。连续工龄满5年不到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到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在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天数不包括双
休日后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职工因工受伤休假和已休计划生育假、产假,国家
法定节假日,婚、丧、探亲假,仍应享受工休假待遇。按规
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工休假条件的职工,原则上同探亲假合
并使用。
四、凡有工休假的职工,事假应自觉利用工休假。在1年内清事假次数超过本人应休工休假天数者,病假累计在30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休工休假。若发生在工休假后,则在下
一年不予休假。组织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休假,但
疗养天数少于工休假天数的可补足。
五、职工在函大、电大、夜大或自学考试等不脱产学习
期间,占用上班时间者应计入休假时间,超过应休工休假天
数的,当年不予休假。在各类脱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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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1年以上职工,学习期间不享受工休假。
六、以下情况不享受工休假待遇:在当年内有3天(含3天)以上无故旷工者,若发生在休假后则在下一年不再给
予休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薪留职及待
岗人员;职工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或缓刑等刑事处罚而仍
在本单位工作期间。
七、职工在休工休假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工资、福利和
奖金。
八、工休假应在当年内休完,跨年度作废;原则上一次
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可分次安排。
九、工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各科室不得随意
增减休假时间,如被举报、查实后口科室负责人1月奖金;职工工休假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职工在休假时应将有科室负责人签字的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科室长休假报经所领导批准。
十、其他休假按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