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兰溪市永昌街道招招标治理办法(试行)
兰溪市永昌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街道街道级及所属村级公共财政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出让、出租等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兰溪市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招标的所有项目的招投标全过程应在街道招投标分中心进行,并受兰溪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兰溪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业务上的指导。
第三条 设立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街道招投标分中心,负责全街道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建立以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街道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协调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街道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监督、管理本街道所属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3、指导和协调本街道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4、做好招投标有关投诉处理工作。
(二)街道招投标分中心职责。以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建立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
2(负责制订招投标分中心的交易管理规则;
3(负责街道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4(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5(监督交易项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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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签订、履行;
6(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
7(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8(协助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9(负责维护招投标分中心的交易秩序。
(三)工作片和联村(社区)干部主要职责:
工作片和联村(社区)干部负责本村(居)、经济合作社招投标活动的协调、监督、管理。凡本村(居)、经济合作社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集体资产出让、出租项目,须指导监督其召开相关会议,作出相关决定和决议,协助做好有关文字(如公告编写、招标文件制作等),并报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对须进入街道招投标分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要监督、协助其进入街道招投标分中心进行招投标;对进入街道招投标分中心招标限额以下的可自行招标的项目,须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及额度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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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招投标项目的额度及范围。兰溪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限额以下,街道区域内用各级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出让、出租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街道招投标分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下,街道级5万元以上、村级1万元以上的城镇配套、乡村道路、村庄整治、农田水利、教育、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中低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
(二)集体资产出让、出租项目:出让、出租额在5万元以下,街道级5千元以上、村级2千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承包项目、出让(租)项目。包括:
1(村集体资产处置;
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3(山塘、水库、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三)其它有必要进入街道招投标分中心交易的项目。
(四)集体资产出租项目的出租年限一般为三年,不得超过五年(除土地、山林承包外),如租赁期超过三年的,三年后的租金要每年一付,并按百分之十递增。
(五)自行招标项目:进入街道招投标分中心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班子集体研究,要规范操作程序,街道联村干部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未具备招标条件的不得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街道、村级招标项目应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街道招投标项目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会议纪要。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须向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但不管是邀请招标项目还是不进行招标项目,经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必须报市监察局、市招投标办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七条 招投标的一般操作程序:
(一)招投标项目审批;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接受投标报名;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召开答疑会;
(七)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九)组织评标(或现场竞价),产生中标候选人;
(十)对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
(十一)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交易合同;
(十二)材料归档。
第八条 招投标项目审批
1(街道级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时,申请单位先到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填好“街道招投标项目审批表(街道级)”,并附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等,报街道招投标分中心预审,街道招投标分中心预审后由街道招投标办、街道招投标分中心、集镇办、财政办、工办、农办、农经站、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再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2(村级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时,申请单位先到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填好“街道招投
标项目审批表(村级)”,并附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书,经村两委签署意见,送街道招投标分中心预审,街道招投标分中心预审后由街道招投标办、街道招投标分中心、集镇办、财政办、工办、农办、农经站、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再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3(工程建设在10万元以上和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让)在每年3万元以上的街道、村招投标项目,经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一式二份及会议记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报兰溪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4(街道招投标分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有招投标项目用表格形式上报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内容有: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占地范围(出让、出租面积)、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限、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项目必要的技术资料及设计图纸等;
(三)项目数量、质量(要求)清单;
(四)投标单位的资信证明、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预付项目款的比例标准等;
(五)项目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等;
(六)特殊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标准;
(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九)投标、开标、定标的方式方法及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及交纳的地点、时间等;
(十一)要求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额度;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一般不少于3日。
第十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招投标报名范围(投标报名范围视项目性质而定,工程建设项目最小在本市范围内,其它项目不得小于本街道所辖区域)等事项。建设工程10万元以上的项目,集体资产出租(让)额在每年3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在《兰溪导报》、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内发布以外,还要在街道政务、村(居)公务栏内公告。其余项目可在街道政务、村(居)公务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接受投标报名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建设工程项目应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参加报名。招标(业主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招投标分中心工作人员、联村(居)干部应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接受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和招投标分中心应派专业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让)项目,投标人是单位的要凭营业执照,是个人的要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或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应向经预审过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招标人或招投标分中心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图纸等有关文件资料,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或竞投后将图纸等文件资料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召开答疑会
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第十四条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领(购)招标文件后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按项目预算(标底)价的2%,但不得少于1000元收取(不计息),由街道招投标分中心统一代收代退。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制定不合理的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六)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保留价);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投标报价编制人员与招标工程标底编制人员或代理人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
(六)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或现场竞价
第十八条 开标或现场竞价活动,必须接受街道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街道招投标分中心要提供场地,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的服务工作,可以酌收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开标会由招标人(业主)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
档备查。
第十九条 签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指定地点。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如果两次报名均不到3个投标单位(人)的,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街道招投标分中心或投标人共同推荐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宣布投标文件检查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印章(个人投标的要本人签字)、法人代表印章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即一个投标人分体同投一个项目的同一标的);
(六)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七)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投标协议的;
(九)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办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下浮率法,一般采用“明标暗投”的方式。按工程造价总预算价在规定的有效下浮率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三类、四类6%,13%)进行报价,在投标人递交投标书后、开标之前,当场由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和投标人中推荐一名代表,在有效让利范围内各抽取一个让利率,算术平均后和按规定提供的工程造价预算价计算后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排名第一者为中标候选人;若排名第一有并列者,取让利多者为中标候选人;若仍相同,则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
(二)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让)最高价中标法,一般应采用“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限定项目出让或出租的最低价位标的,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最高且超过保留价的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组织评标(或现场竞价)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个成员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其本人签字认可,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超过成员过半数方为有效。按照评标办法,经过评标(或现场竞价)产生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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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优(但投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对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
镇级项目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村级项目中标候选人情况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外,还应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3天。公示无异议的,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交易合同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交纳金额为中标价的5%~10%。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国有、集体资产出租到期验收无损坏)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或出租(让)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拒绝签订合同或逾期不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退还2倍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招投标分中心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或综合报表。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条 材料归档
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应对招标项目建立完整的招标投标档案,招标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审批表;会议记录;施工图纸及标底预算书;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招标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料;资格审查记录;开标现场记录;中标公示单;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每个项目一卷,长期保存备查。
第五章 标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由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报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备案。招标人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投标时派出的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市监察局、市招投标办将随时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规定的人员到岗到位,不得擅自变更,否则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必须进街道招投标分中心招投标而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以及可自行招投标项目没有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街道政府将责令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停止办理该项目资金拨付手续,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个人负责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验收
建设工程完工后,招标人应组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和相关专业人员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地验收,填写《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项目预算、决算表》,上报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有、集体资产出租项目到期后,招标人应组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和相关人员对已到期的出租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表》,上报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所采用的“明标暗投”的方式,其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兰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在中标候选人公布后次日起3天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建立招投标统计制度,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应每月定期向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上报当月招投标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如以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等情形,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昌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工作流程
(一)招标人(业主)办理街道招投标项目审批手续,并附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及基本情况等;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送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审核;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
(五)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将预审结果
通知其投标申请人,并向经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召开答疑会;
(七)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九)组织评标(现场竞价),产生中标候选人;
(十)对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或投诉的,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中标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十二) 街道招投标分中心组织、监督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
(十三) 材料归档。
永昌街道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干部廉洁自律,严格贯彻执行《永昌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程序和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申请制度
1、招标人必须向街道招标投标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重大工程类项目还须经市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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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部门立项审批后才可公开招标。
3、集体资产处置等招标项目须经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班子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公开招标。
二、中标公示制度
l、凡街道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及联系电话等。
3、在街道招标投标分中心设置专门栏目进行公示,招标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拆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
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兰溪市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新增签认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149号)文件要求办理,工程量变更在1万元以下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
(3)街道招标办批准,重大工程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4)业主、施工单位、街道招投标办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廉政合同制度
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和施工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2、加强干部廉洁自律,做到“两个保证”即保证不以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礼品、礼券和宴请。
五、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监督检查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六、评标委员会工作制度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人员可在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众代表中确定。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建设工程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的除外),或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让)竞价最高(高于保留价)。
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7、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永昌街道招标投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街道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规范招投标工作行为, 明确责任,严明纪律,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工作过错:是指街道政府、工作片及联村(居)干部与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及实施招标的有关单位人员,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职责,未按照《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招投标,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招投标工作的街道政府及工作片、联村干部与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故意违规招标,肢解招标,违规发包,该招标而没有招标的;
(二)明招暗定,私下承诺或擅自签定合同的;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制定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处理集体资产招投标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实际价值,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五)在承包经营项目中,未经集体研究故意压低承包价,不经公开招标,擅自订立承包合同的;
(六)违反投标结果,在签订合同时私下给予中标方好处而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
(七)玩忽职守或故意破坏、干扰招投标工作的;
(八)在招投标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包括月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
(五)承担经济损失;
(六)没收非法所得,取消集体开支权;
(七)停职离岗;
(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各种过错,将根据过错大小、责任轻重和经济损失的多少,单独或合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各项责任追究给予处理。
招投标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八项规定
一、不准接受和获取招投标各方提供的钱、物和招待服务;
二、不准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 三、不准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四、不准违反招投标工作程序提供交易服务;
五、不准越权处理招投标市场管理和交易服务事项;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投标交易的保密信息;
七、不准到与招投标交易有关联的经济实体中兼职;
八、不准拖欠、截留、挪用各类招投标交易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