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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借款期限未到期是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主张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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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借款期限未到期是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主张还款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www.njzqzwlsw.com 借款期限未到期是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主张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全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10日及2004年1月10日,被告B先生及C先生曾分两次向原告A 先生借款人民币270000元、100000元,用于XX县开发区建筑工程资金周转, 并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条,B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欠条上签字(B先生为C先生的父亲)。其中第一次借款的还款期限为一年,第二次借款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借款一周后归还。但在2...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借款期限未到期是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主张还款
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www.njzqzwlsw.com 借款期限未到期是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主张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全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10日及2004年1月10日,被告B先生及C先生曾分两次向原告A 先生借款人民币270000元、100000元,用于XX县开发区建筑工程资金周转, 并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条,B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欠条上签字(B先生为C先生的父亲)。其中第一次借款的还款期限为一年,第二次借款未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借款一周后归还。但在2004年3月,被告人B先生因负债而出走,自此杳无音信,使原告对被告的还款能力产生担忧,因此原告A便行使不安抗辩权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被告C先生与D女生为夫妻关系,并且此两次借款皆产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应当认定为两人的共同债务,被告D女生是否对借款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原告:A先生 代理人:律师 被告:B先生、C先生、D女士(B为C的父亲,C与D为夫妻关系) 代理人:律宏(lvhooo)专家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0元; 【陈述与答辩】 原告陈述: 被告B先生及C先生于2003年10月10日、2004年1月10日向原告A先生借 款人民币270000元、100000元,用于XX县开发区建筑工程资金周转,C先生以共同债务人的名义在欠条上签字。其中第一次借款的还款期限为一年,第二次借款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借款后立即归还。但在2004年3月,被告人 B先生因负债而出走,自此杳无音信,使原告对被告的还款能力产生担忧。另一方面,被告C先生与D女士为夫妻关系,并且此两次借款皆产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A先生认为这两笔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D女士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的答辩: 1、被告B先生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间也为进行举证。 2、被告C先生辩称,原告诉称的370000元被告并未借到,也没有收到该笔借款,其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被告D女生辩称:首先,原告诉称的2003年10月10日的借条并未到还款期限,原告无权主张债权;其次,原告诉称2004年1月10日的借款约定的是立即偿还,如果约定的是立即偿还则无借款的必要,因此应当认定该次借款为利息;最后,这两笔借款是被告B先生为经营建筑工程周转所借,该借款并没有用于被告C先生与答辩人的共同生活,答辩人也并未从该借款中得到任何利益,故该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也没有还款义务。 【举证和质证】 原告证据:两份借条。 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 被告B先生质证:经法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 被告C先生质证:认可两份借条的真实性及自己曾以共同债务人的名义在两份借条上签名的事实;对于2004年1月10日的借款,当事人之间曾口头约定于借款后一周内归还; 被告D女生质证:认可原被告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认可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认为自己有偿还义务。 【庭审辩论】 焦点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合法借贷关系; 焦点二:对于未到期债权,原告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焦点三: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D女生是否负有偿还义务。 【调解或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B先生因承包建筑工程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被告C先生以共同借款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字,被告C先生对原告举证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足以认定被告B先生、C先生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70000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B先生、C先生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虽然被告B先生、C先生与2003年10月10日的借款并未到还款期限,但是被告B先生借款后便放弃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不顾,突然出走,杳无音信,致原告对被告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安心理,故原告 有权主张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次,被告B先生、C先生于2004年1月10日出具的借据,口头约定了一周的还款期限,但被告并未按口头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告B先生、C先生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0元的民事责任。再次,此两笔借款虽然都发生在C先生与D女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是由B先生用于自己的建筑工程,并未用于C先生及D女生的家庭共同生活,被告D女生亦未从借款中得到任何利益,故不能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的被告D女生偿还借款37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被告B先生经法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所享有的抗辩权。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先生、C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与被告D女生的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B先生、C先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25元,由被告B先生、C先生负担。 【专家告诉您】 1、不安履行抗辩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的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专家点评*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2、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不属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专家点评* 在现实的司法操作上通常用两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A、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B、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3、什么是“缺席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家点评* 缺席判决的适用主体: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未经批准的原告。 4、了解“举证失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专家点评* 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组织质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问题。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迟延履行金。” *专家点评* 1、对迟延履行债务有两种惩罚方式:一种是因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而支付迟延利息;另一种是因为迟延履行非金钱债务而支付迟延履行金。 2、非金钱履行义务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及停止侵害等。 3、迟延利息、迟延履行金应当从履行期满的次日计算。 4、《民诉意见》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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