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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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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聘用和劳动用工行为~完善单位与职工双向选择聘用和用工制度~促进单位聘用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序流动~增强企事业单位活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结合上海文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科技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广科技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控股公司、合资公司,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聘用和劳动用工行为~完善单位与职工双向选择聘用和用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促进单位聘用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序流动~增强企事业单位活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结合上海文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科技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广科技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控股公司、合资公司,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基础上~经与职工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内部管理需要~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人事委派合同、人事外派合同、人员借调合同、劳务合同等书面合同~以适应单位人事聘用、劳动用工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管理、岗位管理及绩效考核管理。 单位的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利益的~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文广科技公司对所属单位与职工建立用工关系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节 聘用合同 第五条 文广科技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 定的编制数额~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臵要求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招 聘录用事业编制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须报文广集团审查批 准。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聘用工作的程序: 一、招聘录用程序: ,一, 制定招聘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需与受聘人员就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劳动保障、合同终止和解除等主要合同内容~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二、续聘程序: 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考核合格、本人愿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天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特殊岗位聘用需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的~应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 与单位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从事秘书、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工作~不得在同本单位领导干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从事聘用工作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及受聘人签字后成立。并经区或市人才交流中心盖章方为有效。聘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 第十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并盖单位印章, ,二,被聘用人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五,岗位纪律, ,六,岗位工作条件, ,七,工资福利待遇, ,八,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时限等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聘用岗位涉及单位知识产权、商业技术秘密~聘用单位可在聘用合同中就有关权益予以具体规定或可与聘用人员另行单独订立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对于特殊岗位~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提出特殊限制性条款的~应与受聘人员充分协商~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普通岗位首次签订合同一般为1年,重要岗位或者职业需要~合同期限可签订2至3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合同期限。续签聘用合同的可为1至5年。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单位招聘引进的特殊人才的聘用合同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约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对在事业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法定退休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法定退休的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凡由单位资助一定费用参加培训或教育的员工~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相关合同~明确服务年限、赔偿责任等条款。 此类合同赔偿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不得对职工收取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技术秘密义务的受聘者~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给予受聘者因竞业限制所应得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受聘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聘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单位对受聘人员按公司规定进行定期考核。主要考核受聘人员履行 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总经理安全岗位职责工厂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工厂财务部岗位职责工程测量员岗位职责 、工作业绩和表现等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实现奖惩。考核结果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次。 考核为D级以下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 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或同意调整但在新岗位上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考核D级以下的~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安排其接受必要的脱产培训后调整岗位的~合同应当同时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不成的~原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应征入伍或者为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可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超过5个工作日而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收监执行的、被劳动教养的~必须解除聘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须由所在部门出具意见~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或不服从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为E级者~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单位发生重大客观情况变化~致使组织结构调整或工作岗位减少~原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政策性安臵的军转干部及现役军队干部的配偶,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单位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因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原因向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受聘人员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 ,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因公,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符合有关规定退休或退养的, ,四,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全面履行聘用合同。 单位规章制度中与受聘人员有直接关联的内容~应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告知受聘人员或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变更、中止聘用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加盖印章~各保存壹份。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当事人个人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从事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的人员~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申请解除聘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须对解聘人员进行经济补偿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的~应当妥善安臵受聘人员~不能安臵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臵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 第三节 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文广科技公司所属国有企业、控股公司、合资公司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劳动者签订。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工作岗位涉及单位知识产权、商业技术秘密~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就有关权益予以具体规定或可与劳动者另行单独订立相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对于特殊岗位~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提出特殊限制性条款的~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和签订条件: ,一,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 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具体期限由用工单位和受聘者协商确定。其中: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二,企业与劳动者初订、续签劳动合同时~签订何种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多长可视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基本原则为: 1、企业在职工入职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视作劳动者放弃被企业录用,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3、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企业和职工均可对是否续签合同作出表示。 ,三,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职工可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四,职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不可续签劳动合同情形的~职工书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五,用人单位原则上不招用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 上的劳动者。但对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经报文广集团批准的可以招用。 ,六,军队转业干部等属政策性安臵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凡由单位资助一定费用参加培训或教育的员工~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相关合同~明确服务年限、赔偿责任等条款。 此类合同赔偿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不得对职工收取赔偿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技术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因竞业禁止所应得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二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按自动离职解除合同。但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客观情况变化、组织结构调整或工作岗位减少~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按下列顺序优先留用员工: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六,按国家政策性安臵的军队转业干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利益的或者未提供岗位之必要工作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职工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终止合同, ,二,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应征入伍~其合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二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 ,一,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同意后办理解除手续。30天内用人单位未给予明确答复的~视作同意~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手续,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当事人及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提出修正意见。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 凡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补偿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节 职工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 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报酬与实绩相结合的工资薪级制度。 职工社会保险,养老金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的缴纳~各用工单位及职工均应按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与本企业或本单位经济效益相匹配的福利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探亲假与年休假不互相抵冲。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十六条 职工因公,工,负伤~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待遇~以及职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职工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长病假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工患病经治疗后~已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有关医疗机构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符合有关规定的~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提前退休或退职~其退休,退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第五十九条 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及时办理 退休手续。 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可为50至55周岁~具体退休年龄以聘用合同期满时的年龄为限,聘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55周岁为限。 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务骨干~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可按高级专家离退休有关规定~由单位提出~逐级报至市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可延长其退休年龄。 第六十条 职工退休待遇按本市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节 其他用工形式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是指因工作需要~单位委托劳务派遣机构代为行使有关劳动人事管理的用工制度。 ,一,集团所属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实行劳务派遣。 ,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建立委托服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委托办理的业务项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服务费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经用人单位正式确定使用的人员~用人单位委托劳务派遣机构为被使用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奖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以及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等事项~由用人单位根据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合同及劳务派遣机构与被使用人员签订的雇员劳动合同履行。 ,五,用人单位不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可退还该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退工手续。 第六十二条 人事委派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单位向下属单位或投资单位委派管理人员的用工制度。 ,一,派出人员的人事关系由派出单位管理~薪酬、福利仍由派出单位发放~由用人单位与派出单位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按约定。 ,二,派出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明确规定委派时间、人员、工作要求、薪酬待遇以及结算等事项。 ,三,派出单位应与委派人员签订委派人员合同~明确规定委派时间、工作要求、薪酬待遇等事项。 ,四,派出人员与派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派出时间一般应短于用工合同期限~或从其约定。 ,五,有行政级别的委派人员按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办理。 第六十三条 人事外派是指接受某项工作或为完成某项任务由单位派往外单位进行短期工作的用工制度。 外派人员人事关系仍在原用工单位~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发放。 一般外派时间超过1个月~单位应与外派人员签订外派合同书~明确外派时间、任务要求、薪酬待遇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原用工合同的补充合同。 完成工作任务后~使用单位应对外派人员工作情况进行鉴定~告知单位~作为原单位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依据~外派人员应及时返回原单位。 第六十四条 人员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单位与单位之间协商借调人员的用工制度。 人员借调应订立人员借调合同书。合同书应明确规定借调人员的期限、工作岗位、薪酬收入、社会保险、结算支付办法~双方的管理 责任等。 借调期限不能超过用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借调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将借调人员关系转入用人单位~并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借调单位可与借调人员签订工作借调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第六十五条 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具有政府部门核准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合同使用劳务人员~或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用工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需劳务用工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用工理由~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应从严掌握。 ,二,用人单位与具有政府部门核准资质的劳务公司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 ,三,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的具体条款由双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自行约定。 ,四,劳务人员在正常完成工作时~劳务费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在劳务合同用工期间~劳务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安全、保卫制度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劳务用工形式的一种~是指因工 作需要~各单位需使用离退休人员的用工制度。返聘离退休人员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离退休返聘合同~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一般情况下~离退休返聘人员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对从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中返聘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务骨干、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 离退休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每天6小时工作~能胜任所聘任的生产、管理或业务工作。 严禁使用离退休职工从事高空、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如电工、锅炉、驾驶等,岗位的工作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返聘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高于用工部门中同工种、同岗位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返聘期间作出特殊贡献的~可另给予奖励。 第六节 争议的调解处理 第六十七条 为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集团所属国有企业、独资公司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工会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委员会受理有关劳动争议的调解。 集团所属事业单位成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有关人事争议的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及工会代表组成。委员会受理有关人事争议的调解。 第六十八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劳动者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用工调解申请书》。 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受聘人员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 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进一步调解。当事人一方可就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十条 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上级的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进一步调解。 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七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和用工合同~公正调解争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凡本管理办法未作明确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修正后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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